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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永嘉:杜佑《通典》关于田制的记载及其意义(二)

朱永嘉 · 2021-11-11 · 来源:朱永嘉读史阅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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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杜佑《通典》关于田制的记载及其意义

  朱永嘉

  二

  《通典》叙述商鞅变法的原因,其云:

  秦孝公任商鞅,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田宅,复三代无知兵事,而务本于内,而使秦人应敌于外。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孝公十二年之制。)数年之间,国富兵强,天下无敌。

  到了汉代,情况发生变化,土地私有化了,晁错的《论贵粟疏》讲了汉初的情况,《通典》载其议论云:

  地有遗利,民有余力,生穀之土未尽垦,山泽之利未尽出也,游食之民未尽归农也。民贫则奸邪生,贫生于不足,不足生于不农,不农则不地著,不地著则离乡轻家。民如鸟兽,虽有高城深池,严法重刑,犹不能禁也。夫寒之于衣,不待轻暖;饥之于食,不待甘旨;饥寒至身,不顾廉耻。夫腹饥不得食,肤寒不得衣,虽慈父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明主知其然也,故务民于农桑,薄赋敛,广畜积,以实仓廪,备水旱,故民可得而有也。是故明君贵五穀而贱金玉。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伐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亡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赋,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方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

  晁错《论贵粟疏》的效果则是“其后务敦农本,仓廪充实”。反映出当时土地私有化,可以买卖,为土地兼并提供了条件。当时实际的贵粟措施,据《汉书·食货志》记载:

  文帝从错之言,令民入粟边,六百石爵上造,稍增至四千石为五大夫,万二千石为大庶长,各以多少级数为差。错复奏言:“陛下幸使天下入粟塞下以拜爵,甚大惠也。窃恐塞卒之食不足用大渫天下粟。边食足以支五岁,可令入粟郡、县矣;足支一岁以上,可时赦,勿收农民租。如此,德泽加于万民,民俞勤农。时有军役,若遭水旱,民不困乏,天下安宁,岁孰且美,则民大富乐矣。”上复从其言,乃下诏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

  实际上能入粟支边的还是富人,是商人,这样提高了粟价,农民受惠,这是一种变通的办法,非长久之计。到了汉武帝时,由于土地兼并,矛盾更加尖锐。《通典》载:“孝武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役费并兴,而民去本。”董仲舒先是建议在关中种麦,问题的根子在土地兼并,赋役负担太重,故董仲舒再次上疏:

  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赡不足,塞并兼之路,然后可善治也。

  而《汉书·食货志上》所载董仲舒的议论要尖锐得多,他不能批评今上,只能怪罪于秦,实际上说的是当时的问题,其云:

  古者税民不过什一,其求易共;使民不过三日,其力易足。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蓄妻子极爱,故民说从上。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兴,循而未改。古井田法虽难卒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澹不足,塞并兼之路。盐铁皆归于民。去奴婢,除专杀之威。薄赋敛,省徭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

  董仲舒的这一大篇言论,讲的是汉武帝时候的情况,他只能说汉承秦制,责任在于商鞅变法,不能指着汉武帝的鼻子说这番话,那个时候汉武帝不会接受他的建议。杜佑也有难处,当时天宝末年还不就是同样的社会状况,所以在这里他只是介绍赵过的代田法,想办法提高农耕的效率。

  汉代垦田数,最高还是在西汉末平帝元始元年(公元1年),达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顷,东汉时,垦田最高还是在汉顺帝建康元年(公元114年),是六百八十九万六千二百九十一顷。

  关于田制的问题,还想重点讲一下从北魏到隋唐的均田制问题,着同样涉及到土地的分配问题,实际上是荒芜田地的分配问题。《通典》从李安世的上疏讲均田制的起源,其上疏云:

  臣闻量地画野,经国大式,邑地相参,致理之本。井税之兴,其来日久,田莱之数,制之以限。盖欲使土不旷功,人罔游力。雄擅之家,不独膏腴之美;单陋之夫,亦有顷亩之分。所以恤彼贫微,抑兹贪欲,同富约之不均,齐民于编户。窃见州郡之人,或因年俭流移,弃卖田宅,漂居异乡,事涉数代。三长既立,始返旧墟,庐井荒凉,桑榆改植。事已历远,易生假冒,彊宗豪族,肆其侵凌,远认魏晋之家,近引亲旧之验。年载稍久,乡老所惑,群证虽多,莫可取据。各附亲知,互有长短,两证徒具,听者犹疑,争讼迁延,连纪不判。良畴委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欲令家丰岁储,人给资用,其可得乎!愚谓今虽桑井难复,宜更均量,审其径术,令分艺有准,力业相称。细民获资生之利,豪右靡余地之盈。则无私之泽,乃播均于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积于比户矣。又所争之田,宜限年断,事久难明,悉属今主。然后虚诈之人,绝于觊觎,守分之士,永免于凌夺矣。

  从李世安这一段议论可以知道,那时由于灾荒,民家逃亡,事过以后返回故土,原来的土地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结果双方争夺,所以土地反而因此抛荒,人也失业。他的建议是立三长制,便于土地确权,恢复垦殖。这样恢复三长制,便于土地重新分配,恢复生产。这是太和九年颁布均田令和三长制的动因。《魏书·高祖本纪》记载,泰和九年颁均田令:

  诏曰:“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览先王之典,经纶百氏,储畜既积,黎元永安。爰暨季叶,斯道陵替。富强者并兼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致令地有遗利,民无余财,或争亩畔以亡身,或因饥馑以弃业,而欲天下太平,百姓丰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与牧守均给天下之田,还以生死为断,劝课农桑,兴富民之本。”

  从这份诏书可知,所谓均田令实际上是在荒之后,为了恢复生产,对土地再分配的一种方法。“太和十年二月甲戌,初立党、里、邻三长,定民户籍。”前后有三个月的时间差,实际上二者是同时进行的。《南齐书》讲到北魏立三长制,是放在永明三年(公元485年),那是太和九年,说明二者是同时的。《魏书·韩麒麟传》载,太和十一年(公元487年)韩麒麟表陈时务曰:

  今京师民庶,不田者多,游食之口,三分居二,盖一夫不耕,或受其饥,况于今者,动以万计。故顷年山东遭水,而民有馁终。今秋京都遇旱,谷价踊贵,实由农人不劝,素无储积故也。

  所以他主张:

  制天下男女计口受田,宰司四时巡行,台使岁一按检,勤相劝课,严加赏赐,数年之中,必有盈赡,虽遇灾凶,免于流亡矣。

  他讲到自己所在齐州的情况,其云:

  臣所统齐州,租粟才可给俸,略无入仓,虽于民为利,而不可长久,脱有戎役,或遭天灾,恐供给乏力,无所取济,可减绢布,增益谷租,年丰多积,岁俭出赈,所谓私民之谷,寄积于官,官有宿积,则民无荒年矣。

  他这些言论,说明在太和九年与太和十年颁布三长制和均田令以后,实际效果并不明显。这方面的情况在《魏书·食货志》也有表述,其云:

  十一年,大旱,京都民饥。加以牛疫,公私阙乏,时有以马驴及橐驼供驾輓耕载。诏听民就丰。行者十五六,道路给粮禀,至所在,三长赡养之。遣使者时省察焉。留业者,皆令主司审核,开仓赈贷。其有特不自存者,悉检集,为粥于术衢,以救其困。然主者不明牧察,郊甸间甚多饿死者。

  太和十一年(公元487年)再次饥荒,农民并没有真正安心在农田上从事生产劳动,有许多问题不仅需要进行制度设计,还得看它具体实施的过程。立三长制是李冲的建议,《魏书·李冲传》载:

  旧无三长,惟立宗主督护,所以民多隐冒,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冲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于是创三长之制而上之。文明太后览而称善,引见公卿议之。

  虽有不同意见,最后是文明太后作出决定,史载:

  太后曰:“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苞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何为而不可?”群议虽有乖异,然惟以变法为难,更无异义。遂立三长,公私便之。

  什么事情都有一个事先酝酿的过程,正式作为诏令颁布,还应该是太和九年(公元485年)的事。

  关于均田令,《通典》的记载大体上是根据《魏书·食货志》来的,其云:

  九年,下诏均给天下人田: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馀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诸应还之田,不得种桑榆枣果,种者以违令论,地入还分。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

  均田令所反映的田地分类,大体上是如今之口分地、自留地、宅基地三类,在如何还授上,它还有一些具体规定,如:“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者虽免课亦授妇田。”至于还授时间,“诸还受民田,恆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卖买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还受。”当然在还授上还有狭乡与宽乡之区分,“均田令”关于土地的还授办法大体如此。我们还得注意二个问题,一是它的具体实施有一个过程,不是一条命令所能解决的。

  关于三长制的具体情况,《魏书·食货志》也有具体记载,其云:

  魏初不立三长,故民多荫附。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十年,给事中李冲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长取乡人强谨者。邻长复一夫,里长二,党长三。所复复征戍,余若民。三载亡愆则陟用,陟之一等。

  这里还讲了租庸调的情况,其云:

  其民调,一夫一妇帛一匹,粟二石。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 一夫一妇之调;奴任耕,婢任绩者,八口当未娶者四;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其麻 布之乡,一夫一妇布一匹,下至牛,以此为降。大率十匹为工调,二匹为调外费,三匹为内外百官俸,此外杂调。民年八十已上,听一子不从役。孤独癃老笃疾贫穷 不能自存者,三长内迭养食之。

  均田令与三长制是相辅相成,实际上它同国家的税赋租庸调息息相关。北魏拓跋族起源于大兴安岭的狩猎民族,在迁徙过程中,经历过游牧,然后进入农耕地区,懂得要抓农业生产。计口授田在北魏历史上有悠久的传统,最早在拓跋珪登国元年(公元386年)便提出“息众课农”,在天兴元年(公元398年),“诏给内徙新民耕牛,计口受田”。他在这一年的七月迁都平城,离散部落,分土定居,实现了从部落联盟到国家建立这个过程。继位者是其长子拓跋嗣,建年号为永兴,永兴五年(公元413年)他在战争中获马五万匹,牛二十万头,战争中抢掠的人口和牛马之安置,只能采取“计口授田”的办法,徙二万余家于大宁,“置新民于大宁川,给农器,计口授田”。要计口授田,当然要有授田的办法,后来的均田令,不过把它具体化罢了,那就需要在地方上通过基层的行政组织和机构来保障,这就是三长制。计口授田的目的,一是为了恢复农业生产,二是为了保证国家赋税租庸调的收入。只有把上述问题联系在一起思考,才能比较完整地理解北魏的均田制。均田令中值得注意的另一个问题是关于奴婢和耕牛处于同等地位,也要分配土地,那是因为拓跋族是在战争中兴起的,在战争过程中掳掠来的大量男女人口作为奴婢赏赐给胜利者,而这些奴婢都作为劳动力从事生产劳动,而且奴婢是世袭的,他们的子女世代皆为奴婢。奴婢的另一来源是犯罪后被没入为奴为婢的人口。由于饥荒而出卖子女为奴婢的,则可以赎回。一般情况下,卖良为奴是违法的。若《魏书·王建传》记载王建的情况:

  从征伐诸国。破二十余部,以功赐奴婢数十口,杂畜数千。从征卫辰,破之,赐僮隶五千户,为中部大人。

  后来拓跋珪打败慕容宝,俘获大量人口,“简择俘众,有才能者留之,其余欲悉给衣粮遣归”,诸将表示反对,最后按照的王建的意见全部坑杀。可见所俘掠的人口,或降为奴婢,赏赐有功者,或被坑杀。《魏书·杨播传》记载,杨播祖上属慕容氏,其曾祖杨珍投奔拓跋珪,其家族长期在拓跋系统生活和工作,到了孝文帝太和年间,杨播跟随出征,“与阳平王颐等出漠北击蠕蠕,大获而还。高祖嘉其勋,赐奴婢十口。”可见以战俘赏赐功臣作为奴婢在太和年间还是比较通行的做法。他们家族有一个传说,“我家入魏之始,即为上客,给田宅,赐奴婢、马牛羊,遂成富室。”那应该是杨播曾祖投奔拓跋珪时的事。到太和时仍在继续这种做法,不过规模没有过去那么大了。

  《北齐书》与《周书》及《北史》都没有田制方面的具体记载,《通典》之田制下,关于北齐和北周田制方面的记载均来自《隋书·食货志》,几乎是全文照录。北齐是河清三年(公元564年)下的均田令,基本上是北魏三长制和均田令的延续,在文字表达上有一些差异和变化,土地的分配更倾向于贵族和官僚地主,表现在对职事官和亲王贵族比较优待,他们占有的奴婢数量规定的更多,特别是在京师周围地区,今录其文于下:

  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诏:每岁春月,各依乡土早晚,课人农桑,自春及秋,男子十五以上,皆布田亩。蚕桑之月,妇女十五以上,皆营蚕桑。孟冬,刺史听审邦教之优劣,定殿最之科品。人有人力无牛,或有牛无人力者,须令相便,皆得纳种。使地无遗利,人无游手。

  这一段话是讲生产劳动中的情况。“又令男子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这里没有讲到三长,比较起来,《隋书·食货志》要清晰明白一些,其云:

  至河清三年令,乃命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男子十八以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

  负担比北魏要重一些。《通典》下文讲到京城四郊土地分配的问题,那里成为官员和贵族垄断的地区,其云:

  京城四面诸坊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受公田者,三县代迁户,执事官一品以下,逮于羽林武贲,各有差。……职事及百姓请垦田者,名为永业田。奴婢受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皇宗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给田者,皆不输。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其田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受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以上文字皆与《隋书·食货志》一直。下引《关东风俗传》曰:

  其时强弱相凌,恃势侵夺,富有连畛亘陌,贫无立锥之地。昔汉氏募人徙田,恐遗垦课,令就良美。而齐氏全无斟酌,虽有当年权格,时暂施行,争地文案有三十年不了者,此由授受无法者也。其赐田者,谓公田及诸横赐之田。魏令,职分公田。不问贵贱,一人一顷,以供刍秣。自宣武出猎以来,始以永赐,得听卖买。迁邺之始,滥职众多,所得公田,悉从货易。

  从实际情况看,北齐的土地完全私有化了,土地资源都在强宗豪右手上,至于北周也之后宅基地的分配。《隋书·食货志》对北齐还有租庸调的规定,实际上也很难执行了。杜佑在《通典》中对北齐的田制引述《关东风俗传》的文字,还是讲了当时的实际情况。由此可知,文献上的各种规定,与实际生活往往有较大出入,这一点还是《通典》的长处。下面我们再从文献上看一下隋唐关于均田制的一些规定。(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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