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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A股市场错误已演变为犯罪行为的事实依据

陈钰堆 · 2008-10-1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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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中国A股市场的错误已演变成犯罪行为的事实依据!  

                         陈 钰 堆    

               

   人性会有一定私心,但都得控制在不损害他人为限,私心无限膨胀,做利已害人之事就要构成犯罪!同样,股市是虚拟经济,虚拟经济可对未来做真实的预期收益,而给发行价和上市开盘价核定合理的溢价,但如果预期收益不真实,是虚假的,上市公司和销售公司为自身利益超限度哄抬发行价和上市开盘价的市盈率,使信用资产变成纯粹泡沫,最终必将导致多数投资者的资产随时会被化为乌有,变成掠夺多数投资者资产去造就少数特级大富翁的后果!这种超限度高溢价发行与上市以及肆意拉大一,二级市场差价的错误最终后果必然演变为危害社会,危害多数投资者的犯罪行为,因此当前决不能让金融利益集团用国际金融危机为借口来掩盖他们错误做法所导致的犯罪事实!要用刑事犯罪学来认定A股市场错误已演变成犯罪的事实: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的,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就以这三点来论证A股市场的错误已演变成犯罪的事实:  

一.危害社会的事实:  

由于现行发行制度的缺陷,广大中小投资者几乎无缘购买新股,再加上高溢价(高市盈率)核定发行价与上市开盘价,肆意拉大一,二级市场差价的错误决策必然使广大中小投资者上当受骗,落入陷阱!或许有人会说:“早就对你说过:股市有风险,亏得起你就来,不要怨天怨地!”这和赌场老板说:“我赌场进出自由,你扛得起输赢才来,不要怨我开赌场的”是如出一辙的强盗逻辑!因为原股改方案和新股高溢价发行,早已算计好大小非和限售股与流通股的持股成本要相差几十倍,一旦解禁必然要大量侵吞投资者的资产,必然要危害整个社会!去年机构拼命拉升大盘蓝筹股,制造大蓝筹泡沫,一方面是为了掩护新股能高溢价发行与上市,另方面又能诱惑广大股民在二级市场承接泡沫,以致从2007年10月下旬至今的一年暴跌已导致90%以上的中小投资者亏损累累,整个市场资产总值流失二十万亿以上,若按一亿投资户算,平均每户资产要流失二十万元,仅2008年上半年国内364只基金就净亏1.08万亿元,这次人为大股灾堪称建国以来受灾害涉及人口最多,流失金额最大(资金都流入一夜暴富的上市公司老总,高管,低价持股的职工,受贿的腐败官员,上市公司和承销商,贱价购股的外资公司),为何对此危害整个社会的大股灾至今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与治理(关键是要切实依法更改新老大小非的违法解禁方案)?!赌博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赢钱人靠赌的手段非法掠夺他人财产,而新老大小非是靠不按资本市场的科学发展观和国际惯例,超限度哄抬发行价和上市开盘价的市盈率,蓄意让新老大小非与流通股持股成本相差几十倍,一旦解禁兑现能获得百分之几千倍空前绝后的巨额暴利!这种巨额暴利根本不可能由上市公司赢利提供,而是靠非法掠夺广大投资者资产取得!因此当前中国A股存量大小非和新股发行的限售股现行解禁方案若不依法更改,必将演变为危害整个社会的犯罪行为!  

二.违反刑法的事实:  

     股市属于虚拟经济,虚拟经济可按合理预期收益给予溢价,这就是市盈率(=股价/每股收益),虚拟经济的预期收益是真实的,那就值得投资,基本上不会有风险,如在香港发行中石油H股,发行价是1.25港元/股,上市开盘价是1.28港元/股,溢价只有两毛多钱,市盈率只有几倍,这样合理的预期收益完全做得到,因此是真实可靠的,值得投资者信任。如果预期收益是虚假的,用上市公司根本达不到的预期收益指标去欺骗投资者,那信用资产就是纯粹泡沫,投进去的资金随时都可能化为乌有!如中石油A股是大盘股,其发行价16.7元人民币/股(市盈率22倍),上市开盘价48.6元人民币/股(市盈率高达65倍),在一个五年期的投资周期里中石油的收益根本达不到如此高的预期收益,因此中石油A股用这样高溢价发行,高溢价上市,其信用资产纯粹是泡沫,其发行价和上市开盘价完全是在欺骗投资者,事实已充分证明中石油A股自上市以来,股价一直单边下跌,不到一年时间就已大幅跌破发行价,让上当受骗的投资者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就损失惨重,血本无归!用这种根本无法达到的预期收益(高溢价发行,高溢价上市)去蒙骗投资者,完全符合构成诈骗罪的基本要素(以非法掠夺投资者资产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明知根本达不到的预期收益—去高溢价发行与上市,骗取投资者大量投资),构成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犯罪事实!凡是在中国A股市场在一定投资周期(假设五年期)里用根本达不到的预期收益去高溢价发行与上市,使投资者白白蒙受巨额投资损失,上市公司和营销公司对投资者的这种价格欺骗行为都应认定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的犯罪行为!  

三.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由于上市公司和承销公司虚构预期收益,肆意哄抬发行价和上市开盘价的市盈率,造成新老大小非和投资者(流通股)持股成本相差几十倍,这种价格欺骗行为给新老大小非掠夺投资者资产创造必要条件(超限度的高溢价就是虚假的预期收益,让受害投资人信以为真,以致“自愿”投资买入股票,这就构成典型的诈骗罪!),已造成几千万投资者十几万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和其他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完全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中国A股市场的错误不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新老大小非与投资者持股成本相差几十倍,一旦解禁必定造成对投资者资产的非法侵吞,违反宪法第十三条;2.上市公司老总,高管,职工以面值特低成本持股,上市后,他们都一夜暴富,变成特级富翁,这是不劳而获的典型剥削;上市公司老总,高管违背我国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自定巨额年薪,这一系列错误均违反宪法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也违反中共“三个代表”的执政方针,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相关规定(违背党章总纲有关“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已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等一系列论述),因此当前党中央要特别警惕这帮金融利益集团的阴谋份子会利用他们的错误措施来诋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执政方针,他们叫嚷“政府不能救市,也不应该救市”;“大小非解禁方案不应该改变”,实际上是怕党中央和国务院出面纠正和治理他们一系列违反宪法,违反刑法,违反民法通则,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犯罪行径!想以此破坏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威信,以便他们能在中国A股市场呼风唤雨,为非作歹而不受干预!  

   

   

作者:陈钰堆    Email:chenyudui@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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