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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辩护律师刘健民:也说蟊贼与贪官

刘健民 · 2011-04-13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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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蟊贼与贪官都不是什么好东西。我恨蟊贼,但我更恨贪官。
  我恨蟊贼,蟊贼总是想不劳而获地攫取他人的劳动成果。他的那第三只手在让你失去钱财的同时,也让你的身心也受到无端的伤害。我曾不止一次是蟊贼的受害者,每当受到一次蟊贼的伤害,心中就不由自主地会增加几分对于蟊贼的恨。这个社会是贫富不均,但通过这种方式来均贫富却无论如何都不是一种为普通大众能够接受的办法,更何况蟊贼侵害的对象往往是“贫下中农”阶层,因为富裕阶层的防范蟊贼的手段比普通的平民百姓要多得多,防范蟊贼的能力要比普通百姓强得多,蟊贼对其往往无从下手,自然只好将犯罪的黑手伸向贫穷的百姓。因而蟊贼“均贫富”的结果往往使穷者更穷却不能损富人一根毫毛,从而使社会矛盾更加尖锐。说实在话,我对蟊贼没有一丝毫的好感。
  然相对于蟊贼而言,贪官却令我更加痛恨。贪官和蟊贼一样,都是没有良心和社会公德的一群人,但贪官比蟊贼尤胜;贪官与蟊贼一样,都给社会造成着危害,但贪官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却往往是蟊贼所无法比拟的。
  蟊贼的良心是被狗吃了,所以他毫无顾及地向穷苦百姓伸手,一点都不同情穷人的境况,更不理会自己的行为有多么卑鄙,他心里想的就是他的不义之财,但苦于蟊贼的行当、眼光和条件所限,他要的也就是有限的几个不义之财。而贪官,他要的不义之财却远远不是蟊贼所能企及的,甚至没有极限,君不见,这几年被挖出来的贪官一个比一个大,被贪数额一个比一个多,多的到了数千万上亿甚至数十亿、数百亿,而且谁也说不清下一个被抓到的最大贪官的被贪数额会是多少。而且,贪官为了不义之财往往敢于出卖人民和国家利益。蟊贼给社会制造着危害,使得百姓人人自危,使得社会秩序越来越混乱,但无论如何,只是停留在财产层面;而贪官则不同,除了能如蟊贼一样地给社会带来危害以外,往往还给国家造成无法数计的损失,往往是数千万、数亿甚至是数十亿数百亿,有的甚至无法用数来衡量,也无法弥补。
  贪官不是因蟊贼们不劳而获而钩起了贪欲,蟊贼们的不择手段捞取不义之财也不至于促涨其贪欲的恶性膨胀,当今社会也没有看到个因偷盗而致富者,社会也容不下因偷盗而致富者,蟊贼也不至于是当今社会贫富两极分化和其他犯罪的原因。而贪官则不然,当今社会的富裕阶层如真是因勤劳而致富,都是因诚实的经营和劳动而致富,也许今天这种两极分化的局面也不至于为人们所诟病,正是因为致富者财富拥有手段的不正当,从而使一些人的道德和价值观发生偏差和扭曲,钩起了一些人的犯罪欲念,导致盗窃、抢劫、以及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层出不穷,以致社会秩序混乱不堪,造成今天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都没有安全感这样一种人人自危、人人不满的局面。
  贪污罪(包括受贿)是比盗窃罪严重得多的犯罪是法律界的普遍观点,世界各国皆然。可在我国,却存在着法律能容忍贪污受贿却不能容忍盗窃的怪现象。在刑法修改前,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在四万元以上即可判处死刑,多少蟊贼为了区区几个小钱而断送了自己的卿卿性命,即使在刑法作了修改的今天,盗窃数额在“五百元至二千元”即已达到构成犯罪的起点,“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即可判处十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而贪污受贿三万元至十万元而不被追究刑事责任者谁知又有多少?贪污受贿数千万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有期徒刑者也并不鲜见。古语所说的“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即使用到今天恐怕也未见得过时。这种法律面前的不平等实际上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订并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而马克思早就说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就是上层建筑的东西,能贪污受贿者当然是当权者,而有了权就当然可以用来换取钱财以夯实经济基础,这样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一结合就必然要求制订出更好有利于“统治者”的法律来为其服务,贪污受贿应当轻罚是理所应当的。反贪的运动搞了一个又一个,反贪的部门设了一个又一个,可贪污受贿却还是越来越多,与此恐怕不是没有关系的。而蟊贼们,当然无法进入上层建筑,更谈不上占领,即使被重罚了也不至于影响到执政地位,即便有冤,蟊贼们也翻不了天,更何况蟊贼们历朝历代都为人们所不齿,罚了他本也不冤。盗窃应当重罚自然是清理中事了。
  仔细想来,这种现象在要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实在显得不和谐,即使放到刑法这个小环境中也显得不那么和谐。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罪轻者法定刑重于罪重者让人怎么看都显得别扭,更谈不上和谐。同时,这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重建,不利于反腐昌廉,更不利于建设和谐社会本身。
  蟊贼应当受到惩罚,贪官更应受到惩处。而这恐怕先要从刑法的规定改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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