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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援北大后勤工人维权 提升新工人阶级历史地位

随笔 · 2018-07-23 · 来源:星火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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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毫不保留地声援有关工人的依法维权活动,更应抓住根本,标本兼治地解决问题,提升“新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

  星火曙光编辑部按

  近日,北大两名保安向承包北大安保工作的文安公司维权,要求依法补缴社保基金和经济补偿金,但被文安公司驱逐一事,引发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这是今年“五·一”北大后勤工人维权之后同类事件再次引发关注。我们认为,在与北大直接或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人中间,被粗暴侵犯合法权利,并且压制维权的现象是长期存在的;并且,这类现象在其它学校、国民经济的其它部分也普遍存在。这类现象深刻反映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人阶级,特别是由农民工和下岗工人组成的在私有制企业中“打工”的“新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之低下。

  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未能体现《宪法》所规定的工人阶级是我国领导阶级的本质要求,更多地维护股东、债权人而非工人的权利,违背了宪法精神。

  坚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维护工人合法权利进行毫不妥协的斗争,积极筹划修改违背《宪法》精神的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工人经济收入和政治权利,是扭转当前错误历史局面,提升工人阶级历史地位的必由之路。

文安公司负责人粗暴撕除工人示威标语(图片来源:相关微信公众号)

  7月19日,北大两名被辞退的保安在学校食堂门口高举口号,为他们未能依法获得社保、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以及在前日维权过程中被打一事表示抗议,但旋即被学校保安粗暴带走。我们肯定,这样的事件在北大决不是第一次发生,也决不是情节最恶劣的一次。仅在今年五月一日就有工友维权被带走;而近十多年来曝出的非法用工,不缴社保,超时劳动等等问题数不胜数,暴力镇压的事情也时常听说。

  根据此次被辞退保安在《致某公司:我爱北大,但你们让我失望》一文中所披露的情况,文安公司存在强迫新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证明书”,未依法缴纳社保;长期超时劳动,未按照《劳动法》有关条款发放延时劳动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发放的经济补偿金;辱骂和殴打当事人等情节。该工人月薪仅2600元,一年的工资不吃不喝够不上北京郊区一平米住宅的价格,在老家县城如今也只能买三五平米住宅。

  不缴社保、超时劳动不发或少发加班工资、不发解除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这是“打工者”维权时通常遇到的三大典型问题。更有甚者,用工方与“打工者”连劳动合同都不签。这些问题的背后,则是“打工者”被千方百计压低工资,被迫降低生活水准,始终只能生活于“生存”边缘的心酸与窘境……

  这样的情况,决不是发生在一个、两个,或几个人身上,而是发生在千百万“打工者”身上的。个别事件只是因为“北大”等字眼得到了社会关注,而绝大多数事件并未能得到社会关注。事实上,“打工者”被以各种方式侵权的事件每时每刻都在全国的各种私营企业,特别是“北上广”等大城市的制造业、服务业企业里持续发生着。

  对此,我们认为,既要毫不保留地声援有关工人的依法维权活动,更应抓住根本,标本兼治地解决问题,提升“新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

  我们认为,事情的根本是——《公司法》。

  在这部1994年出台的《公司法》里,第一章第一条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并没有把劳动者的权益放在首位。在条款规定的权力机制、决策机制、经营机制、分配机制中,全部偏向于股东,对于劳动者的权益只有一些补充性条款。这种情况下,股东就成为了实际的“主人翁”,而劳动者却并没有“主人翁”地位,其发展一直是被股东压迫的。这与《宪法》规定的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的本质要求存在根本背离。在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中,普通劳动者自然丧失了对企业的清算权、决策权、管理权、经营权、分配权,在与股东的权利对抗中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在产业后备军充足,法律监管存在盲区的低技术就业领域,更容易出现劳动者权利遭到粗暴践踏的情况。他们的处境往往是十分悲惨的。

  其实,毛泽东同志早在1959年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就曾指出,“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而1994年通过的《公司法》恰恰是把劳动者管理自身事务这一最根本的权利,拱手交给了股东,交给了资产阶级,从而自然丧失了相伴的许多权利。劳动者在分配、休息、社会保障权利等许多方面受到股东的侵犯于是就只有量的差别,而没有质的差别。

  因此,任何不修订《公司法》,而只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维护工人权益的情况,对工人的权利的保护都只是治标不治本。股东们总有办法让工人的权利“恰到好处”地维持到最低,甚至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无所顾忌地越过《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划定的底线。

  所以,我们认为,如果要标本兼治,从根本上扭转中国新工人阶级频频受到权利侵犯的现状,提升新工人阶级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也就是阶级地位。那么:

  第一,必须坚持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坚决维护工人阶级的合法权益。对于损害工人合法权益的单位,特别是其中影响较大的进行严厉整改或更换。

  第二,必须适时修改《公司法》,加强劳动者在清算、决策、管理、经营、分配等环节的权力,确保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弘扬劳动者的主人翁精神。

  第三,必须扫清周边环节中对劳动者权益构成的压力,不断提升劳动者的经济收入,保障劳动者的政治权利。

  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正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不断增加工人阶级收入,走共同富裕道路,既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既定经济方针,更是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本质要求。因此,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时通过修订法律提升新工人阶级历史地位,是我们必须顺势而为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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