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Grameen Bank,GB)的成功,引起了相关组织和人士的关注,并纷纷起而效之,“自从‘Grameen Bank’在孟加拉创造了一个扶贫神话以来,小额信贷扶贫就像一个幽灵在全球游荡,所有的国际组织和非盈利社都为之动容、摩拳擦掌和跃跃欲试,各式各样模式的小额信贷扶贫探索性试验在全球展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中国,政府动用不少于50亿人民币的资金进行了前所未有的大规模政府推广(小额信贷)模式的试验。”
然而,中国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业,其建设和发展举步维艰,且结果差强人意,与小额金融业政策预期目标渐行渐远。有关学者将其原因及根源归结为“目标瞄不准”。但从实践者的角度来看,与其说是“瞄不准”,毋宁说是“不瞄准”。
一 目标“不瞄准”原因及根源
实践证明,“合理借鉴”是现代经济整体化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但借鉴什么以及如何借鉴则是一个严肃而科学的问题。在小额信贷扶贫实践中, 应当科学借鉴那些揭示社会现实的、本质的、规律性的东西, 吸取合理内核及精髓, 最终使我国贫困人口受益。中国小额信贷是一项政策性和实践性极强的扶贫制度工具,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信贷活动,也是一种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货币资金载体。中国小额信贷扶贫事业之所以举步维艰,根源在于整体金融制度环境,尤其是对待农民(借款人) 生冷硬推的态度、信任缺失的制度安排、自上而下的监管机制和信贷随意的权力任性。
——农民“能等”,官办“能拖”。20世纪90年代末期,中国小额信贷需求人数剧增的一个重要事实,即是已获国家低息贷款的无数农户,因“等不得、等不及”政府金融贷款资金到位——等到获得贷款资金时,就连“黄花菜都凉”了(用钱的时季、时机已经过了),故而转向小额信贷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的。
——贫困人口“好要”,救济者“乐施”。GB贷款传递制度:小额、分期、高息、储蓄、持续、公开、专门(化);而中国小额信贷反其道而行之,即大额度、一次性、低利率、倒补贴、不公开、兼职化。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缺乏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突出表现在“村民学不了,官员懒得学”。
——上级放下钱走人,下级给钱后快走。在中国,尤其是小额信贷扶贫领域,矛盾无处没有,悖论无处藏身。如一方面,贷款机构将与穷人的交易视为高成本、低效益的无盈利行为;另一方面,穷人也“无视”金融机构的贷款活动,将之视为陌生的,与己无关的事物。而且,双方的交易方式往往是“一次性”、“一刀切”、或“一脚踢”。
——多数锦上添花,鲜有雪中送炭。中国小额信贷普遍存在“贷富不贷穷”、“贷大不贷小”的现象。程恩江博士等调查发现,“小额信贷项目在当前的运营模式下自动瞄准的是比较富裕的农户和那些经常有现金收入,从而可以满足按期还款要求的有非农投资的农户。”中国小额信贷公司的单笔平均贷款规模高达60万元。
二 目标瞄准农民及准确识别资格的对策建议
中国扶贫基金会何道峰副会长(2013)对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内涵及意义曾作出精彩的比喻:科学的发展依赖于分类的严格,只有如此才能促进新的发明和发现,“家禽”概念的意义就在于其有别于“家畜”,切莫因为“小猪”和“小小牛”存在饲料需要就将它们视为“家禽”。只有那些其贷款对象瞄准农户的小额信贷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小额信贷,应当排除中小企业贷款。
然而,中国小额信贷目标瞄准的不是农户,也不是贫困人口,更不是中小企业及项目,而是“农民”。其道理十分浅显,农民是中国新农村建设的主人,农民是中国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农民是中国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贡献者;小金融业与大金融业的一个重要差异应当是贷款对象的差别,前者目标瞄准的应当是人——生产经营者;后者目标可以瞄准项目。此外,中国小额信贷业经验无可争辩地证明,小金融业,倘若目标瞄准机构,不仅会面临目标偏离的损失,而且势必冒着贷款偿还率低和贷款资本金渗漏的风险。
中国小额信贷目标能够瞄准农民,其关键在于潜在借款人的资格识别,重点在于准确认识和把握以下“四组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1.目标瞄准农民与向农户家庭提供贷款 农户即农民家庭,是“由血缘关系组合而成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而农民个体是有责任、义务和权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小额信贷目标应当瞄准农民是由其性质和目的所决定的。实践证明,贷款给农户家庭与贷款给农户家庭成员(生产经营者),是两个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前者,意味着生产性贷款资金可以改作“其他用途”,甚至直接用于生活消费,从而可能引发家庭债务矛盾;后者,不仅意味着生产经营条件与劳动者直接结合,体现出经营者在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一定程度应当能够确保生产性贷款资金直接用于创收活动以及按期偿还贷款。
2. 农民金融普惠与穷人资金救济贫困是一个动态、历史的、认识性的范畴及标准,而农民却是一个相对永恒的身份概念,包括权利、价值观和生活目的。调研发现,“金融普惠”往往被误用为“金融救济”,易陷入扶贫救济陷阱。小额信贷目标瞄准贫困农民并不意味着应当给贫困人口提供资金救济。其实,“普惠”与“救济”,“贷款”与“补贴”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农民金融普惠应当特指在村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一切身体健康的农民,不论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均拥有获得小额、有偿、持续性贷款或存款的权利;而不应该包括向贫困人口发放单纯困难救助资金的内容。换言之,普惠的基本内涵应当是给所有需要金融服务的人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存款、贷款、汇兑、保险等;而而不应该有给贫困人口或穷人无偿提供资金的意思,更不应该包含可以救济穷人的思想。“贷款”与“救济”,尽管对象可能相同,但却是两个具有实质差异的概念。尤努斯指出,倘若,贷款缺乏严格的监督管理,实质是也是救济;以救济为名的贷款,不仅不能有助于穷人,而且势必将毁灭穷人。
3. 提供经营项目贷款与直接贷款到从业者贷款给生产性经营项目,应当是贷款给生产性经营项目者,而不是项目。实践表明,小额贷款资金直接贷款给生产经营项目与贷款给项目生产经营者,是两个不尽相同的概念,甚至其结果迥然各异,前者,可能是贷款资金的集中、垄断和独占,并使成千上万的生产经营者丧失贷款及创收机会;后者,可能正是生产性经营条件与劳动者能力直接结合的路径及体现,结果可能是成千上万的经营者在努力追逐微小创收机会并改善家庭生活条件中为社会添砖加瓦。事实上,由于生产发展资金的短缺与要素市场配置的缺位,农村普遍出现“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荒凉”景象,大批青壮年农民劳动力“四处逃窜”寻求发展机会,甚至有些不惜铤而走险。
4. 有效组织贷款成员与直接向组织提供贷款 “没有组织就没有发展”,这是小额信贷业的经验,也是其获贷资格的基本条件。也就是应当将分散的贷款成员有效组织起来,形成合作、互助的发展资源和力量。换言之,成千上万的借款人,如果没有组织起来,仍然是分离的个体,甚至是如同“一盘散沙”,难以形成发展的内在力量。调研发现,在中国小额信贷实际操作中,往往用“现成”的合作社、企业等经济组织代替“有效组织”的责任及功能,并将贷款资金直接瞄准现成的企业,其例子俯拾皆是。
三 结束语
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的制度框架下,中国小额信贷业发展目标应当是:根植于农村内生惠农金融业的“一粒种子”;培育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一种酵母”;连接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一根纽带”;搭建现代银行与当代农民联系的“一座桥梁”;唤醒企业家社会责任意识和行为的“一股力量”。
在此,引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发所原党委书记杜晓山研究员的希望和北京师范大学胡必亮教授的判断作为结束语:“机构‘转型’并不必然需要淘汰公益性或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实际上,它们能够继续作为信贷提供者在为那些被正规金融机构忽视的客户提供服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尤其是那些特别偏远或贫穷地区的客户。”“我们非常乐观地预测,中国的小额信贷发展对于孵化或构建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更加适应的金融体制与制度将做出历史性的重要贡献,当然也更加有助于帮助穷人跳出贫困陷阱,更加激励人们的创业激情,更加有助于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矫正整个国家的资金供给和需求在总量和结构上存在的比较严重的失衡状况,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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