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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天:顶新案,该顶的是独立的司法

吴法天 · 2015-12-03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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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台湾媒体报道,彰化地方法院11月27日判决顶新制油案全体被告无罪。法官根据专家证词,认为酸价不是作为油品最终卫生认定基础;而且法院以管柱层析法推翻检方快筛结果,发现总极性化合物也未如检方所称达危害程度。该判决结果在台湾地区引起巨大轰动。

  据台湾媒体报道,彰化地方法院11月27日判决顶新制油案全体被告无罪。法官根据专家证词,认为酸价不是作为油品最终卫生认定基础;而且法院以管柱层析法推翻检方快筛结果,发现总极性化合物也未如检方所称达危害程度。该判决结果在台湾地区引起巨大轰动。

  站在世俗社会层面,我们认为法官不聪明,不会审时度势,因为“配合多数民意判处罪刑并加重处罚,绝对可获一片掌声,而被告逃脱刑事制裁,必然引生社会严厉指摘”。既然舆情对于案件有了先入为主的结论,为何法官不能顺水推舟,而要冒天下之大不韪呢?可是,舆情就一定是对的吗?围观一片喊杀的声音,也可能出刀下冤魂,何况是需要专业技术辅助判断的案件,普通人是否可以凭直觉定案?舆论如能越厨代庖,还要法官干嘛。

  那该案的关键何在呢?两个字:“标准”。合议庭并非认同被告以劣油作为精炼食用油的原料,但台湾的食品安全法就是只规范到食用油产品,至于食用油原料的标准却缺乏明确定义。在成文法的国家和地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但成文法无法规范实践中千差万别的案件,所以就有针对适用的刑法解释,像台湾地区就会以判例的形式确认。“类推”只在非常严格的条件下才可以,而且通常也需要有明确的规定。

  当然,也有人认为,顶新案被告人无罪主要在于目前的法院认为消费者要证明身体健康受影响是直接来自厂商的违法添加物,举证有困难。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法官自然判败诉。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根据法律规范要件来确定的,法官并没有什么自由裁量权。食品安全领域的侵权类案件,需要举证责任倒置的话,同样需要有法律明文规定。因此,我个人认为,在严格的法治主义下,这样的判决并没有什么问题。

  可是,我也注意到台湾政界对于本案的施压。蓝绿两党大选候选人朱立伦和蔡英文公开表态希望检方重新上诉。连台湾法务部次长林辉煌也认为判决不当。十年前,我曾经在台湾中研院做访问学者时公开表达我对台湾司法的敬意,但今天让我诧异的是,自称法治社会的台湾地区,这些长袖善舞的政治人物,居然可以为了所谓的“选战”而践踏司法的独立,他们到底是需要司法不受干预,还只是把抨击司法当做争取选票的工具?司法所固有的“证据法则”、“无罪推定”、“罪刑法定”都必须让位于支持自己政见的“民意”吗?

  犹记得大陆彭宇案、许云鹤案时,司法被舆论绑架、被媒体左右,至今仍富有争议,更已被列入法学院的经典案例。好在,台湾一审法官仍坚持认为自己是“坚守审判独立原则而为判决”,二审法官将由近五十名刑庭法官全部抽签,来决定承审法官,可见司法独立在法官心中的核心价值,没有受到台湾政客作秀的影响。不管判决结果如何,一地的司法最终能超越行政干预,能排除舆论纷扰,独立作出裁判,就值得尊重。如果二审结果依然独立作出这样的裁判,我不会把它看成是舆论的失败,而是司法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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