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警察是“无知无畏”还是“胆大妄为”
2015年12月9日,平顶山市在企业退役军官行政诉讼原告代表与南阳、漯河等市同一行政诉讼案原告战友们,在平顶山市某菜馆内,商量行政诉讼问题,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当成违反行政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三名退役军官原告代表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之处罚;一名南阳籍退役军官原告代表被平顶山警方移交南阳警方后,也受到了行政拘留处罚。
退役军官原告代表在室内商量法律诉讼问题,竟然被平顶山警方栽赃陷害,强加罪名给于行政处罚。他们认定的“事实”,竟然是“在......‘老门楼土家菜馆’内,因军队转业(复员)待遇问题非法聚会,欲组织、煽动、策划军转人员上访,被公安机关查获”、“煽动非法聚会、游行、示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上、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本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认定,退役军官行政诉讼原告在室内就餐、商量法律诉讼问题,根本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所要处罚的范围。
特别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同是平顶山警方一起“查获”的“违法”问题,南阳市警方对刘起石“违法”事实的认定,却与平顶山警方认定事实截然不同。南阳市警方认定的事实是在室内“和多名退休军转干部商议到北京市高院告状问题时被平顶山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警察对社会进行治安管理,运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应该就像农民拿起锄头锄地、工人拿起扳手搞修理一样,是再熟悉不过的了。
他们为什么要把“在室内商量法律诉讼问题”当成“在露天公共场所”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而且还仅仅是“欲组织、煽动策划军转人员上访”?
他们在描述查获事实时说是“欲组织、煽动、策划军转人员上访”,可是后头处罚的理由又变成了“煽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短短一个《行政处罚决定书》前后矛盾、漏洞百出,所认定事实与所使用法律规定“牛头对不上马尾”,根本经不起推敲。可见,平顶山公安局办案警察素质低劣到了何种程度! 人们常用“初生牛犊不怕虎”来形容年轻无知且无所畏惧。难道平顶山警察属于这种情况吗?显然不是。他们出警近百人中,不乏有老警察。他们也是“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牛犊吗?绝对不是的。
归根结底,平顶山市公安局警察,不是“无知无畏”,而是“胆大妄为”!他们为了陷害、打击在企业退役军官行政诉讼代表,胆大妄为到了不惜违法办案,与中央“依法治国”的决策对着干。他们的胆大妄为,成为危害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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