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车被撞的新闻不断见诸报端,天价赔偿不仅让平民肇事者顿时陷入倾家荡产的绝境,也让社会大众啧啧惊恐,摇头叹息。纷纷相互告诫:出行一定要认识豪车,避让豪车。按照现行法律赔偿,究竟合不合理暂且不提,我们先来考虑可不可行。
2015年9月15日映象网讯:近日,在郑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面包车和一辆劳斯莱斯相撞,面包车主负全责。劳斯莱斯的维修费大概80万左右,受损的劳斯莱斯车主表示,考虑到面包车主的赔偿能力,无论最终车损金额多少,超过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由他自掏腰包,无需面包车车主赔偿。
另据媒体报道,2014年11月4日下午,江西省南昌市内一辆雪佛兰小轿车在右转时剐蹭到按道正常直行的宾利轿车,经交警现场勘查认定事故由雪佛兰车主杨先生承担全责。宾利车后经4S店勘查定价16万维修费。而雪佛兰小轿车10月底保险到期未及时续保,靠外出打工收入微薄的杨先生听闻哽咽不止。但是他表示“不赖账”,几天后凑齐1万元给姜先生。杨先生说,他为结婚“撑面子”才咬牙买下雪佛兰,如今家有生病的父亲和年幼的孩子,后期的15万元只能分期付款。宾利车主得知杨先生家境困难却能积极赔偿的态度,表示放弃剩余15万元的索赔。
这两起车祸都因为豪车车主的善良不忍之心而化解了危机,得到了社会的赞许。但社会的运转,不能靠善良,更多的要靠制度。于是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我们看到更多的是无奈。
2015年4月28日,上海法拉利“辣法” 被撞毁,维修费估算1000万。这个1000万,可让10个百万元的中产家庭资产归零。平民家庭拿什么来赔?好在这次是单车事故,车主自负其责。
2012年2月14日,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迎宾路VIP通道上,一辆东南菱悦轿车在弯道处与一辆价值1200万的劳斯莱斯幻影限量版的豪车发生会车碰撞,估算维修费得80万。菱悦车主是90后小伙,当时初步判定他负全责,可他的车三责险最高赔付才30万元,另外50万得自掏腰包。菱悦车主小刘在南京一家饭店打工,车子还是贷款买的。出事后,小刘打电话回家,家里人知道后哭作一团,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
2013年12月28日,广西一辆货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与一辆劳斯莱斯幻影加长版相剐碰,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货车司机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劳斯莱斯所属的某公司将陈某告上法院,索赔车辆损失费共计137.9万元。当地法院审理查明,陈某为阳朔县一乡镇的个体司机,是货车的所有人,车子挂靠在桂林某运输公司名下营运,仅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保额20万元的三责险。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0.2万元,其余105.05万元则需由陈某赔偿,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解决了劳斯莱斯所属公司的追偿难题。但运输公司成为债权人后,其债权的实现谁来解决?陈某一家无疑将掉入深渊。
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
任何社会都有贫富差距,赔不起的问题什么时候都存在。放牛娃怎赔得起牛?是中国民间的一句熟语,也是一种共识。中国民间传统的通常做法是:放弃赔偿。但改革开放后的今天,贫富差距在短短三十年快速地拉大到天壤之别,而民间的优良传统又丢得一干二净,交通事故又难以避免地每天都在发生。在这种情况下, “天价赔偿”就似乎是一个新事物突兀地摆在了中国社会大众面前。
任何政府都会把社会和谐,人民幸福作为自己的施政目标。中国政府则更是把帮助全体人民脱贫致富,一个都不落下作为自己的承诺。可见,一个车祸毁掉一家幸福,政府绝不乐见。于是,面对豪车的天价赔偿,法律制度的设计,就摆在了中国法律界面前,成了不得不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为了讨论问题,我们假设道路上只有一辆1000万元的豪车和一辆10万元的平民车。如果豪车撞毁平民车,全赔是10万元。平民车撞毁豪车,全赔是1000万元。有人说平民要避免赔不起,就要买最高赔偿额1000万元的保险。否则,就应该自认倒霉,三代为奴也得赔。但豪车呢,它只要买最高赔偿额10万元的保险 ,因为路上只有一辆平民车,它的赔偿风险最高就是10万元。
于是问题来了,豪车上路带来了高额赔偿风险,不是由带来高额赔偿风险的有消费能力的豪车车主买单,而是由消费不起豪车的平民车主买单。背离了谁消费谁买单的原则,有劫贫济富的嫌疑。这样的法律制度设计,明显背离了公平原则。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刘远举先生还从另一个方面论证了豪车赔偿的不合理性。他指出:“豪车不仅具有交通功能,也有奢侈品的功能,这也就是说,豪车的价格中,不但包含了其作为正常交通工具的价值,也包含了其作为奢侈品的价值。”根据这种认识,交通事故赔偿,应该只对交通工具那部分价值的损害进行赔偿,而对于奢侈品价值的那部分,应该由豪车车主自行承担。因为把奢侈品投放到高度危险的道路交通中,交通法规没有对其保护的义务,其他车主也没有对其特别注意的义务。豪车车主自己应承担保护奢侈品的全部注意义务。
由于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设计不合理,于是百姓只能相互告诫:远离豪车,见豪车避让。于是道路上就出现了这样的情景:封建时代的皇帝或高官出行,百姓避道。变成了今天的富豪出行,百姓避道。这种景观,完全不是文明社会应有的景观。
综上所述,按照现行法律赔偿,一不可行,二不合理,造成社会的不和谐,造成平民事故车主的灾难性后果。我国贫富差别的拉大是在与“跟国际接轨”的理论和实践中完成的,我们自然也应该考察一下国外面对此类问题的制度设计。既然与国际接轨产生了问题,自然也要与国际接轨解决问题。
据网友介绍:自1970年起,无过错汽车保险法律开始在美国各州推行。所谓“无过错”制度,即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谁撞了谁(即无论事故责任在谁),车祸双方都由自己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而不需要赔付对方。截至2004年,美国共有26个州颁布了无过错汽车保险法律。在未实行“无过错”制度的地方,只要购买了“全保”, 普通人即便撞到了豪车自己负全责,保险公司也必须无条件赔付自己和对方的全部损失,反之则由豪车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车险的价格由车身价值、汽车性能、车主驾龄、拥有车的数量、每天行驶的路程、年龄甚至婚否等因素决定,豪车车主承担着高昂的保费,有的高达车价的30%左右。
很明显,豪车和平民车都要根据自己车辆的价值等因素购买保险,而不是像我国某些法学家提出的那样,让平民车主为豪车事故损害买高额保险。更不是让车主买单。因此,在美国,“天价亲吻”的悲剧故事很难发生。
在加拿大等车险机制完善、发达的国家,车险是强制性投保的,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条件赔付”和“无条件维修”是“铁律”。也就是说,“交强险”的“强制”,一方面是强制投保人必须先投保,再上路,否则即算违章。另一方面则强制保险公司必须全额理赔,而不受交通事故责任比例等因素的影响。这种“双向强制”使得每一辆在街头行驶的汽车都是“全险车”,一旦发生事故,不论责任归谁,都不至于无人“买单”。保险费同样主要根据车辆价值而定。
在美国还有一项十分重要的汽车险种,名为“无保险和保险不足驾驶人保险”。这个险种的意思是:若肇事者没有买保险,或是保险额不足、甚至是肇事逃逸的话,这项保险就可以赔付投保者所受到的各类损失。即是说,如果投保额较低的肇事者撞了豪车,导致其保费不足以支付豪车的维修费用,豪车的保险公司就会根据合同付一笔赔偿金,这就大大减少甚至免除肇事者所需个人支付的赔偿金额。
综上,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要通过完善的保险制度化解风险。而购买保险的费用主要由车辆价值确定,豪车必须付出更高的保险费用,基本体现了谁消费谁买单的原则。
国内法律界贤达认识到目前法律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性,他们提出了如下几种解决办法:
刘远举先生提出:应该确定一个交通功能所需的合理价值范围,超出这个合理价值范围则是一种展示奢侈需求。这就意味着把一般人的合理注意义务限制在交通功能所需的合理价值范围以下,只要不是故意造成豪车损失,仅仅属于道路上的正常的过错、违法行为,那么,就只应该承担正常交通工具价值范围内的损失。对于超过这个数额的损失,考虑到道德风险,责任方可按很小比例负担,其余部分,或由车主自己承担,或通过保险分担。
全国人大代表、广汽集团总经理曾庆洪认为,应通过制度设计让豪车车主承担更多义务。比如强制要求豪车购买某种附加险,或者设定豪车的最高获赔金额,超过这一金额的,责任人不需赔付。①
全国人大代表陈先岩也建议赶紧出台豪车险,“由豪车车主购买。既然你有钱买这么贵的车,也应当为它上更好的保险。” “当然,对普通车主也必须有相当的约束力,否则想撞就撞哪行。”他建议,可以定一个比例,由豪车险赔付大部分,普通车主赔付小部分,比方说9:1。具体比例还需业内人士仔细研究测算。②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原副主席陈景秋也对普通车主撞豪车“一夜返贫”深有感触,他认为根本原因是我国险种不齐全。陈景秋认为,价值上千万的豪车其实就是“奢侈品”。当豪车上牌照取得路权的时候,可强制购买一份针对奢侈品的无过错责任险,一旦发生事故可由保险公司理赔。他表示,保监会应尽早完善我国的保险制度。如果价值千万的豪车和普通车发生碰撞,前者只需赔付近万元,后者确需承担几十万元的高额赔付,于情于理都不公平。在制度完成较大调整前,应尽快出台专门针对豪车保险的险种。③
但也有主张应按现行法律赔偿的。全国政协委员、保监会原副主席魏迎宁认为,任何车主都有撞到豪车的可能性,也可以通过购买相对高额的三责险来转嫁这种风险。因为限制普通车主撞上豪车的赔偿责任,现行法律没有、也不宜做这种规定。事故责任方应该赔偿对方损失,不能因为谁的车便宜就减轻或免除谁的赔偿责任。④
某法学专家则表示,“法律对物权的保护并不因为是奢侈品就有特殊规定,赔偿多少取决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他还表示,根据侵权法的原理,发生侵权行为后,赔偿多少并不取决于行为本身,而在于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给对方造成多少损失就应该赔多少。与一般物件相比,奢侈品的损害赔偿没有特别之处。
也有声音认为,侵权人的赔偿能力不能成为影响赔偿责任的分配、赔偿金额的确定等考量因素,否则会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不能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还有人认为:撞了富人名人也可能引发天价赔偿,误工费是按受害者的实际收入计算的,比如某演员就曾获赔过70万元误工费。推而广之,如果撞了劳斯莱斯可以不按实际损失赔偿,那么其它同类侵权都要改变赔偿规则。
综上,大家对刘远举先生提出的豪车价值由交通工具价值和奢侈品价值两部分构成异议不大。但是对奢侈品是否应该受到同等保护意见相左。
其实,大家意见相左,是有些人混淆了“道路交通”这个特殊场景与一般场景的区别。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调整的是一般场景下的损害赔偿。一般场景下,奢侈品应该得到同等保护,这不仅有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法律规定,人们在认识上也是一致的。但是“道路交通”是个特殊场景,这个特殊场景下产生的损害赔偿,由特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调整。
刘远举先生指出:“这个问题的最根本出发点是道路的性质。道路具有公共属性,其任务是高度秩序化地去承载交通,本身是一个具有相对高风险的场所,不适宜展示奢华。所以,交规保护的财产,其数额应限于交通功能的合理所需范围,而不应覆盖非交通所必须的奢华财产。奢华部分的财产保险,应由其他保险功能来提供。比如,如果豪车厂商规定,再小的破损,都是整车置换,对于车主来说,只要他愿意承担这个费用,享受这种高档次带来的满足,那就是正常的市场交易。但是,这部分炫耀的价值,并不应该当作合理的交通工具的价值。”
道路交通是个高风险的场所。法律虽然不禁止在道路上展示奢华,但也不应该保护这种行为,因为“道交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如果“富豪出行,百姓避道”,也不符合“道交法”“提高通行效率”的目的。所以,在“道路交通”这个特殊场景下,不应该适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而应适用“道交法”的特殊规定。而“道交法”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 “提高通行效率”,就应该明确其财产保护的范围。不应该让“天价赔偿”、 “富豪出行,百姓避道”的现象出现。
确实,除了豪车天价赔偿之外,还有名人天价赔偿,车上货物天价赔偿,车上多人出险天价赔偿,车上古董等贵重物品天价赔偿等许多天价赔偿问题。如果只对豪车天价赔偿另行规定,不对其他天价赔偿做出同样规定,难免“仇富”之嫌。
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状况,我提出如下立法建议。
一、明确“道交法”经济赔偿上限。不管名人、名车还是其他特大交通事故,事故车的赔偿不超过这个上限。而这个上限,上路车必须购买足额保险。
二、车载货物、车载多人、车载贵重物品、豪车超值部分价值,应该有其他险种保护。未购买保险自负其责。放牛娃赔不起牛,汽车司机赔不起车,也赔不起车载货物。要想不产生风险损失,只能购买保险。
三、不管名人还是常人,都应购买人身安全险(现这方面险种较多),否则,超出事故车赔偿上限的部分,自负其责。
四、保险公司应该实行无过错汽车保险规定。在事故车承担的赔偿责任上限以内,保险公司应无条件赔付。因为“道交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事实上,死亡伤残赔偿的百分之十远远不止11000元,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十则更是可能大大超过1000元。
五、法律应规定贵重物品所有人的保管责任。将贵重物品置于车身附近一米以内,或带上道路,如未购买保险,损失自担。彻底消灭假古董碰瓷现象。
六、各种保险打通使用。损害赔偿一定要有损害的事实。如果损害通过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已经得到赔偿,则实际上损害事实已经抹平,不能申请多重赔偿。如几家保险公司都有赔偿责任,一家赔偿之后,其他有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分摊责任。而不应产生多重赔偿。既要解决放牛娃赔不起牛的问题,又不能让丢了一头牛获赔一头象的现象发生。
“道交法” 规定经济赔偿上限后,会不会降低司机的风险意识,导致横冲乱撞不负责任呢?这确实是立法时应考虑的问题。不然会顾此失彼。
国外的经验是:一旦因责任事故导致产生全额赔付记录,投保人来年的保险费率就会大幅度提高,甚至让其不堪负荷,放弃驾车。我国也可以采取这种统一的弹性保险费率办法,由保监会监督执行。此外,行政处罚,刑事制裁之剑始终高悬于驾驶人头上,谨慎驾驶就会成为驾车人深深的不得不牢记的观念。
以上是初步思考。立法是个要兼顾方方面的系统工程,要集思广益。希望以上思考能起抛砖引玉的作用,对立法部门的工作有所裨益。
①②③④引自网络2012年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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