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余年旷世奇冤应该依法界定清楚了
被国家分配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待遇问题,由于贪官横行,既得利益集团挡道,周永康等黑恶势力的阻挠,尽管百万军转干部经历了艰苦努力上访、上诉,乃至以行政诉讼手段诉诸法律,均无济于事。至今国家人社部在尹蔚民的把持下,以“解困维稳”之手段,将百万分配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视作“维稳”对象,自九三年被非法剥夺“国家干部”身份,无端变为企业职工已达20年之久,这一匡世奇冤,到了该正本清源的时候了。
军人、军官的荣誉和身份历来被我们视为政治生命,引发近百万军转干部上访、上诉、上告的根本原因是:人社部拒不履行国家、政府赋予的法律主体责任和义务。人社部是落实中央军转安置政策及文件规定的唯一政府主管部门,该部听任国家劳动部,以企业改制为由随意去消军队转业干部身份的错误违法行为。当军转干部群体依法向中央有关部门上访反映时,尹蔚民又以“翻烧饼”之歪理作比喻,事实证明:正是尹蔚民把持下的人社部门“翻了党和国家军转安置政策”的大烧饼,违法行政,置中央历来“军队转业安置文件和政策规定”与不顾,自行其事,将百万军队转业干部引向了维权上访、上诉、上告之路。
十八大四中全会的春风,唤醒百万军转干部,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依宪、依法治国,依宪依法施政是我党走向胜利的根本之路,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都将受到应有的制约、制裁。
十八届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已进驻人社部,我们百万军转干部由衷地高兴,坚决拥护中央及中纪委的英明决定。由此,使我们看到了真正的希望,到了该有效制止人社部尹蔚民违法行政的时候了,百万军队转业干部依法配合中央巡视组讨伐违法违规行政的官僚集团,是我们的历史担当。恳望中央第十一巡视组不负众望,依法依纪洗清百万军队转业干部被剥夺20余年“国家干部”身份的匡世奇冤。恢复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地位、政治荣誉和尊严”。
一、依照国家宪法规定来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这条规定包含了一切国家机关、军队、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一切行为和一切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凡有违法都必须予纠正,而没有因级别的高低,或权力的大小,工作方针的轻重,时期的同异可以例外。
那么人社部门官员坚持所谓的“改革造成的”,“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性问题”等都不能作为掩盖违法的理由。改革只是一种工作方针,他和历史时期一样都是被动的,都是由人来操纵的。改革的政策也好、特定历史时期的政策也好,都是由特定入来制定的。如果以改革或特定历史时期为由搞例外,那么我国的法制就会遭到破坏,宪法也就只是一张废纸。所以改革和特定历史时期为由对其搞特鹚就是保护那个过程中的违法的人,破坏国家法治建设。
二、依照国家涉军法律法规来区分。
1、《兵役法》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名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五十一条、“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第三条、“军官军衔是区分军官等级、表明军官身份的称号、和标志国家给予军官的荣誉。”
第二十八条、“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采取转业由政府安排工作和职务,或者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的方式安置,有的也可以采取复员或者退休的方式安置?……。”
第五十一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一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退休军人的生
活福利待遇……。“接受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
依据上述涉军的三法、一条例可以锁定以下问题:
(一)、军官(退役军官)其法定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不是企业职工组成部分,也不是企业干部的组成部分;
(二)、“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只由国务院和中央至事委员会规定,其他部分无权制定或改变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政策;
退役军官有合法权利,而且是法定的,是由国家来保障的;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责任主体是国家(政府)而不是企业:
(三)、政府可以把企业退向市场,随市场自生自灭,但不可把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军官退进市场竞争中自生自灭;
(四)、政府对军队退役军官的职责与义务是“优待”、“妥善安置”、“依法保障合法权益”,而不是“解困维稳”。
(五)、退役军官是国家“优待”、“妥善安置”、“依法保障权益”的对象,而不是被“解困维稳的对象;
(六)、军官(包括退役军官)的身份,职级、荣誉待遇只有因犯罪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剥夺。企业改制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不能剥夺;“企业改制”、“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与政府履行依法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并不矛盾,既企业可以改制打破干部职工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但国家(政府)不可逃避法定义务,不可以任何借口剥夺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
(七)、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福利待遇应是与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退休条件按国家干部规定办理,而不是执行所在企业的规定;
(八)、保障退役军官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办应该是:
1、根据厅发[1983]26号文件精神,军队退役军官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对于符合离、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2、根据中发[1998]7号文件精神,对己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的,改办国家干部退休手续;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其与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包括退休工资、津贴补贴、医疗、住房等);
3、对在职人员,现有收入达到或超过当地党政机关同等职级人员收入水平的,保留企业收入,当下岗失业或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党政
机关同等职级人员收入水平的,差额部分由国家财政予以补齐;
4、根据本人意愿,也可参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有关自主择业军官待遇的规定办理;
三、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来区分。
(一)四中全会决定:
决定强调: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决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决定强调: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决定强调: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决定强调: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二)按照四中全会决定精神可以肯定以下问题:
1、要求人社部履行依法保障合法权益符合四中全会决定精神;
2、依法保障退役军官的合法权益是政府人社部门必须为的法定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
3、军转维权诉求必须是合法权益,不属于合法权益的诉求不应该要,也要不到,否则就不是叫维权,而是给政府添麻烦。、
四、依照法律规定,落实政策和待遇是解决问题最终办法。
l、军队转业军官的身份究竟是干部还是职工?
军队转业军官的身份不是哪个领导人或某一部门说了算的问题,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军队军官(军队现役干部和转业干部)是国家干部。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们被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军官坚持身份的目的,并不是要做官或担任个什么职务,而是为了:
确认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合法权利,确定我们的权利归国家保障。
确认我们与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普通公民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
确定政府对我们的法定义务是优待:妥善安置、依法保障合法权益,而不是“解困救济”。确定我们是共产党、共和国的忠诚卫士,而不是不稳定因素。确定我们是优待对象,而不是被维稳的对象。
确定我们的生活困难是代表政府行使权力某些部门逃避法定义务造成的,而不是企业改制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造成的。
确定我们的维权上访,是某些部门违法行政,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与义务造成的,而不是我们不顾大局,不能正确对待改革利益调整造成的。确定我们维权不仅仅为了维护个人权益,而且是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党中央的军转安置政策的权威性。
确定我们的维权性质不仅仅是民事权益的博弈,而且是为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反对以政代党,以权代法、下不从上,违法乱政,全面推进依宪治国和依法行政的维权。
目前,被安置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是企业普通职工,退休养老金和企业职工一样,十多年的解困只有一个救济补助费,其他待遇都没有。堂堂正正大国军官,他们在维权,靠解困救济生存,说出去怕丢国人的脸面,实属全球罕见!
2、身份决定待遇,没有身份就没有政治荣誉和生活待遇。
此问题不解决,不仅上访,还要上诉。要求对己按企业职工办理
退休手续的,重新改办国家干部退休手续,并转为组织和老干部部门管理。
人社部尹蔚民凌驾党纪国法之上,是违法乱纪。强烈要求按中发[2015]31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不传达,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第九章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严重违反党的群众,工作纪律的责任,理应受到党纪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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