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以来国家颁布的法律政策中对退役军官权利的规定
依据共和国的法律及党中央的相关政策,其退役军官相应的保障权利主要是:
1、军转干部是终身光荣的退役军官
2、军转干部均是国家干部
3、军转干部在改革中要保留其干部身份
4、军转干部应受到国家、社会的尊重、优待
5、军转干部由国家妥善安置
6、军转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级别干部的退休待遇
7、军转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级别干部的工资、政治、生活待遇
8、军转干部享受地方同职级干部的医疗待遇“
9、军转干部的住房应优先安排,
10、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要切实保障“
附:共和国及党中央制定的法律和军转政策(部分法律政策), 国防法》、《兵役法》、《现役军官法》、 《现役军官法》、《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和《宪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及《军官服役条例》、《军官军衔条例》、《干部服役条例》等的规定;
国发<1994>18号、中办发<1995>5号、厅发<1983>26号、国字<1965>333号、国发<1975>129号、国发<1979>18号、中发<1980>3号、<1983>国转办字2号、国发<1985>135号、国发<1992>34号、国发<1982>24号、中办发<1985>44号、国发<1986>98号、国发<1990>42号、国发<1991>29、国发<1993>36号、中办发<1995>5号、中发<1998>7号、中办发<2000>10号、中发〈2007〉7号等文件有关条文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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