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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依法治国

可乐布丁 · 2016-04-11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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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谈依法治国

  一 、讲理是讲法的前提。

  古人云:“失礼而后法”(这里讲的是补救;理都不见了,法就成了“维稳”。)古人还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可见讲理是讲法的前提、讲规矩是成事的前提,因此毛主席说:“步调一致才能得胜利”这个步调一致也就是习近平主席所说的“讲规矩”。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是“天理!”化之为底线的法理规矩!!

  二 、法有没有阶级性。

  是有阶级性的。

  劳动人民是讲理、讲规矩的。农民种田是要讲农时、讲地力的:工人做工是要讲尺寸讲准则的:木工的墨线、泥工的“平水”(水平仪)机械加工的卡尺;就是现在广泛使用的电脑也是“二进制”的。百工之间的交流是讲理的,讲等价交换的。

  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雇工的出现,剩余价值的增加、分工的细化、商人的出现使交换脱离了本真;资本的生成,“利润”、“市场经济”。工、农、兵、学、商。老话说“无商不奸”,“奸商、奸商”就有了资本主义。他们要剥削要扩张就有了侵略有了殖民有了战争。 于是帝国主义产生了。

  劳动人民的法律是没有脱离劳动的;哪里有剥削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也就是毛主席所说:“马克思主义的道理千条万绪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造反有理,根据这个道理于是就反抗就斗争就干社会主义”。

  劳动人民的法律有讲理讲规矩为前提:毛主席制定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打造了一支战无不胜的革命军队建立了新中国。

  就有了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

  资产阶级为了掩盖资本的本质,保护他们对劳苦大众的残酷压榨“资产阶级自由化”它们的法律是繁锁的以便于权力与金钱玩弄、变成欺压劳苦大众的文字游戏。

  三 、法大还是权大

  这是剥离了法的阶级性的伪命题。资产阶级所谓法律是保护资产阶级压迫劳苦大众的工具;(在他们内部是大钱欺小钱大权压小权,什么“请最好的律师”);是金钱与权力的婢女。无产阶级的宪法极其法律是维持社会主义秩序、保护红色江山永不变色的工具。

  是一种强制力是要人去遵守、靠人去执行的;执法者必须接受劳动群众监督。因此习总书记说:“没有督查就没有落实”。由于人类物质生产的发展,人的思维、文化、风俗、习惯、形成的多样性。商与资的介入、法由“规矩”开始的“约定俗成”变成了压迫劳苦大众、剥削劳苦大众的工具。

  毛主席强调要“斗私批修”把法变成劳动人民的自觉行动。在劳动人民还没有成为“自为的阶级”之前权力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毛主席为了避免再次流血解决“周期律”问题。悍然发动了《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希望从思想文化上解决问题。由于帝国主义存在;由于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当权派的阴谋破坏;也由于工农大众的觉悟程度还不够,工农大众需要对反面教员的再认识与教育。“改革开放”也就顺理成章了?!

  四 、当今为什么违法容易执法难。

   中国的文化是讲理、讲“面”的,中国人有打人不打脸之说,美是一种意境、相爱也是含蓄的,劳动人民是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东西的(资产阶级所谓的“隐私”)。

  由于帝国主义的浸蚀、“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熏陶,广告及色情电视剧的污染、所谓现在的世界“精彩与无赖”“笑贫不笑娼”的金钱环境下——反映到党内、权内;告别革命、丧失信仰!

  金钱与权力相结合滋生腐败。在金钱的作用下法与权能够例外?!所以习总书记说:“要下大力气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五 :团结起来从我做起 收拾旧山河全无敌。

  毛主席说:马列主义是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毛主席的博学是集马列主义以及中国优秀文化之大成者!社会主义中国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发展经济保障供给”为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为消灭阶级、消灭政党创造条件这已成了越来越多有识之士及世界人民的共识!这个历史的总趋势没有人能够改变。

  因此,共同分享资源,这不仅是我们的理想,也正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马克思方才把中国文明视为“天然的共同体”;而且他还说:为了维护这个古老的文明、古老的共同体,中国人民就必须去为创造一个新的“人类共同体”而不懈奋斗。

  毛主席说:“我们中华民族有同自己的敌人血战到底的气概有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光复旧物的决心,有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能力。”

  让我们团结起来共同战斗吧!胜利属于追求真理的人们!胜利不属于资产阶级、不属于帝国主义。

  实例

  如 何 把 习 总 书 记“全 面 依 法 治 国”落 实 为 下 层 官 员 的具 体 行 动

  习主席指示: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坚决防止破窗效应。

  我是一个空巢老人,儿子媳妇在深圳打工经年没有回家了,女儿已出嫁并有了自己的女儿也在打工时间也好紧。

  对方为黄某某女(自称16岁就在外面玩)其夫张某某(去年中退休威胁要搞死我、并私闯民宅)其子(说:‘双方都看了病’。以前打架伤人、放回不久才成婚,没有深度介入)。

  事情是2013-12-30日凌晨5时许、因黄某某噪音扰民我仅仅说了她一句:“你每天这样搞还让不让人睡觉?”她就一巴掌打在我脸上往外跑。下楼时踩空了一脚从三楼滚到二楼半,她从地上摸了两块砖上来砸到我身上、随后到她临时休息的地方先后拿了俩根木棍打我(打断一根又拿一根)。

  我电话报警!警官开车来后、我把警官带上楼指认现场但警官没有取证只是将我们带到派出所交给郑警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

  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高效办理治安案件,文明执法,不得徇私舞弊。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黄某某与我分别做了笔录。我与派出所经过多次交涉但无进展。

  我分别于2014-5-11日给武汉市公安局长赵飞XA07899365842 挂号信 2014-8-23 给武汉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喩春

  祥XA07903475442 挂号信 2014-12-21给市委常委武汉市公安局长喻春祥XA07620923542挂号信

  我于2014-8-20到汉阳分局办信窗口拿到公安机关(编号14006号)答复意见书如下:

  公安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编号:14006号)

  陈国斌:

  你反映2013-12-30凌晨5时许,因邻里纠纷()遭黄某某等人殴打致伤,(报警出警拒不取证)你向汉阳分局五里派出所多次反映,一直未得到妥善(依法)处理,要求公安机关严查的信访事项,经调查现答复如下:陈国斌与黄某某之间属琐事引发的邻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

  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双方均为软组织挫伤,(黄某某是手打足了)对事发情况各置一词,(黄某某现在还在说她告诉别人别人都说打我打得好)无证据证明(是无证还是没有取证或让证据灭失)陈国斌被黄某某殴打致伤。(不是无证:据黄某某在她的笔录中就有她打我的理由这是她当郑刚面

  告诉我的、并威胁说要把我弄去坐牢;而且黄某某当郑刚面还打了我、我提醒郑刚郑刚说没有看到。不是无证而是相关干警弄虚作假拒不取证)。我局五里所以多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被人打了还要讲和我从未同意调解),但未达成协议。公安机关已告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案件你公安机关不处理叫别人怎么处理)

  如对处理意见不服、请持本答复意见书于30日内 《按信访条例》及《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提出复查请求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分局信访专用章2014-8-20

  以上圆括号内是我加的 陈国斌

  2014-9-28上午在市公安局信访处接待室张局长(10008)等接访40分钟(市局有录像)

  随后于2014-11-28日到市公安局办信窗口拿到市公安局,武公(信)答复字【2014】48号复查意见书其中主要内容是:

  【市局督促汉阳分局对案件进行全面补充调查取证,分清责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陈国斌:

  本机关收到你的复查信访事项请求。你提出:2013年12月30日凌晨5时许,你因邻里纠纷(应是噪音扰民)遭黄小梅殴打致伤,到汉阳区公安分局多次反映(应是向110报警五里墩街派出所出警、并向派出所多次反映),至今未得到妥善处理,要求公安机关严查,并对汉阳公安分局信访答复意见不服,要求市公安局复查。

  经复查,现答复意见如下:经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复查2013年12月30日,汉阳公安分局接报警称汉阳大道559号有人打架(是我向110报警!我被打!不是打架!!)。五里派出所出警处理。你与对方黄小梅{女,60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时绝无60岁)均称受伤并到医院检查治疗,事后都出具了医院诊断结果。(我是左胸壁、左前臂软组织挫伤;她是手打了非他人所能为)。汉阳区公安分局对此就行了调解,但未达成协议,因此案系纠纷引发,汉阳公安分局已

  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或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市局督促汉阳分局对案件进行全面补充调查取证,分清责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湖北省公安厅提出复核请求。

  武汉市公安局信访专用章2014-11-6

  尊敬的武汉市委常委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公安局长喻春祥您好:

  您近身体好!工作忙吧!好久没有给您写信、今来信给您:问候近安!!

  我于2014-12-21日给您第二封XA 07620923542挂号信,在市局办信处没有查到下落。.2015-1-15我到市局办信处见到好科长(10341)好科长将我介绍给高警官(14481)此后我每逢局长接待日就到市局直到四月十五日高警官说已通报三次汉阳区未办结的案子。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督查就没有落实”市局2014-11-6作出:市局督促汉阳分局对案件进行全面补充调查取证,分清责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将近半年了还未见到处理结果可见督查没有到位。

  我已于2015-4-15日填表告知高警官:

  1 发到网有关市局形象问题,将先给局长汇报。

  2 市局复查作出决定:督促汉阳分局对案件进行全面补充调查取证,分清责任,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作为市局督办人您有推诿不了的责任。

  3 我想与人为善,但不是姑息养奸!亵渎法律!破坏秩序!不要正能量!

  此致

  勿谓言之不预也(14481) 陈国斌(签名)2015-4-15

  汇报给您、余不多叙:

  祝您工作进步!身体健康!合家幸福!!

  武汉汉阳大道559号三楼陈国斌电话 15377677842 2015-4-27

  更多内容新浪博客、微博号:5607240678腾讯博客、空间:qq2963086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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