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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河南省交通厅、河南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渎职侵权、弄虚作假的举报信

程增鹏 · 2016-05-10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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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河南省交通厅、河南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渎职侵权、弄虚作假的举报信

  尊敬的首长:

  举报人:程增鹏,男,汉族,身份证号410928199112243019,

  住河南省濮阳县白堽乡毛庄村29号,电话15090222618。

  被举报人:河南省交通厅、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特举报如下违纪违法事项:

  一、援川路上

  (一)、公益筑梦

  2008年汶川大地震灾害给四川省江油市带来了百年不遇的财产和人身上双重严重创伤,为了践行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集体主义精神,河南省省交通厅遵照省政府的援建任务部署承担了相应援川公路工程项目。同时为帮助农民工及时返岗就业,省交通运输厅依托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工程局),面向返乡农民工,2009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郑州市绿城广场公开招聘援建四川江油公路工程施工人员。

  省交通厅当时借助多家媒体对社会与前来应聘的农民工做出以下关于待遇与管理承诺声明:普工:50元/天,技工:80元/天。录用人员与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签订一年期劳动用工合同,其中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录用工资的80%。省交通援建四川江油项目部负责统一安排食宿,住宿免费,伙食费自理。在合同期内,公司负责为录用人员办理养老统筹和工伤保险。

  对于生存于社会边缘乡村之中的农民,能够进入实力雄厚的大型国企一直以来只不过是天堂之梦,今天有此机会并且还能为援川做一份贡献,我父亲与社会上众多农民工踊跃报名。我父亲有幸顺利通过报名、审核,正式成为一名河南公路工程局员工。

  (二)、魂断他乡

  窗外明媚的阳光在开往援川项目地的列车玻璃上跳跃着,美景浮现于眼前,满以为正一步步趋向天堂,而事实上正一步步迈向坟墓。作为河南省交通厅直属国企河南工程局竟然不顾基本的礼义廉耻,随意撕掉稍早当着社会公众之面刚刚为自己穿上的遮羞布。公路工程局不仅与包括我父亲在内的大多数农民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办理养老统筹和工伤保险。工程局此时的违法行为不过是一系列漠视社会责任感、肆意践踏人类良知的序幕曲。天灾尚可预防,人为事故是人故意为之,2009年5月22日我父亲连夜加班至零点30分左右时,发生工伤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噩耗传来,我母亲当场晕死过去,爷爷奶奶悲痛欲绝。

  (三)、雪上加霜

  我父亲工亡事故发生后,出于对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领导对我和家人言辞凿凿地承诺,告知我们回老家河南后公司会确保尽快兑现工亡待遇,出于对国企和共产党之的信任,我们也不想给政府添麻烦,便按工程局领导的要求回家了。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我们对工程局之信任得到的不是对方依诺行事,我们家遭遇到的困境与打击得到的不是同情和帮助,而是压迫与冷漠。噩耗传来之初,母亲精神即深受打击,悲痛欲绝、几近恍惚。亲人离去固然可悲,然死者已逝,活着由苟且,想到公婆与一双儿女往后全靠自己软弱的肩膀支撑更应长歌当哭。此时母亲双脚还未完全踏入坟墓,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存有一丝希望的,毕竟即将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救一时之急。在母亲的精神世界陷入一片荒芜,陷入绝境之时,政府与工程局不仅没有洒下一滴水;恰恰相反,偶尔长出的一颗小草也立即被出没的老鼠啃噬,河南工程局对之前承诺完全抛诸于脑后,而让母亲灵魂沦为孤魂野鬼,无所归依。在受到河南省工程局的欺骗与冷漠对待后,我母亲悲不自禁,精神即刻崩溃,不久便撒手人寰。

  母亲那与生俱来的情不自禁对人类的同情之心犹如观音菩萨般良善,从不受任何外在事态或感性情欲的干扰,充分地体现人性的深邃与尊严,以至于在我们所生活的这个世界上最善的东西也就莫过于此了。在母亲弥留之际,还不忘游若细丝地嘱咐我与姐姐要照顾好爷爷奶奶、好好做人,坚强地活下去。作为生命关联整体的善良母亲绝望地离开这个世界,是善良与德行对所栖息地(我们生存的社会)的厌弃,并以外显的表现行为表达出对人类彻底的失望。

  二、侵占资金

  在我向河南省公路工程局及政府部门反映诉求、寻求帮助过程中,多方打听得知:在援建江油交通建设项目中,1、包括我父亲在内发生工亡事故至少三起;2、河南公路工程局直接投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不到财政专项拨款之一半,同时还了解到该局拖欠时任河南工程局项目部生产副经理、河南恒建当时负责人李东明工程款近亿元,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李东明名下公司及本人垫付工程款、拖欠的巨额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期间,同时经过查阅资料、相关方出示的文件、相关部门调查的事实,该项目运作的整体画面逐渐清晰起来。项目背后伴随的权钱交易、利益勾兑如影随形。证据有,见附件。

  三、欺世盗名

  母亲与家人在黑幕重重的社会现实中孤绝悲泣时,而与此同时,平行上演的则是一幕幕欢乐祥和的黑色荒诞喜剧:援川项目完工后,河南省公路工程局向上级汇报及向公众媒体宣称实现了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党组提出的“质量零缺陷、安全零事故、廉政零违纪、施工快速度”和科学援建、和谐援建的目标,援建项目办公室也被授予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状”,河南公路工程局同时也被河南交通厅评为援建江油市交通项目建设先进参与单位及被河南省委省政府评为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工作先进单位。 现实版皇帝的新装表演的多么精彩、逼真,但我们无心欣赏,反而耳边传来人民的啜泣声。古往今来,欺世盗名之举无有此甚。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频发、项目资金大量稀释蒸发,河南省交通厅与公路工程局如何实现“三个零”目标,有何面目与勇气授领“五一劳动奖状”、评受援建江油市交通项目建设先进参与单位及领受河南省委省政府颁发的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工作先进单位的称号?

  河南公路工程局公开招聘阶段欺骗劳动者在先,在民工发生工亡事故后欺骗家属在后;同时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中失信行为频发,如此肆意践踏社会诚信之企业如何被评为信用建设示范单位荣誉称号。事实真相就在那里,虚荣心理欲求机制为何如此强大连眼前真相竟能视而不见。国家单位都能如此明目张胆地恣意漠视真相、践踏良知,而无丝毫羞耻之心,我想我们离世界被毁灭的日子不远了。面临人类生死存亡之困局,我一直在政府运作机制和个人生存之间的崎岖小道上寻求中国梦,从而为这个无情的世界洒下一缕冬日的阳光。揭开真相、追求真理之旅程恰如K为踏入卡夫卡笔下《城堡》所进行的持久烦琐的拉锯战,城堡明明就位于眼前的一座小山上,触手可及,但它又是那样冷漠、威严,像一头怪兽俯视着我,让人不寒而栗。面对事实真相这座强大的城堡,我虽很无奈,也不管最后能不能拨开迷雾,但只要一息尚存就不会停止试图进入城堡之步伐。证据有,见附件。

  四、渎职失职

  (一)徇私舞弊

  1、瞒报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而河南工程局在援建江油公路时发生包括我父亲因工伤死亡在内的多起安全生产事故,截至目前未有一件事故报告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现实的荒谬性总是让悲喜剧混合交替上演,极大的讽刺是项目完工后该局向河南省交通厅、河南省政府汇报宣称零事故并于2010年获得五一劳动奖章及被河南交通厅评为援建江油市交通项目建设先进参与单位。由此看来生活远比想象荒谬的多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证据有,见附件。

  2、骗取荣誉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之规定,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自主创新,大力提高职工素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劳动关系和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状或奖牌。有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未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关系不和谐,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与此同时,该局也被河南省委省政府评为河南省对口支援江油市恢复重建工作先进单位的称号并授予该局多名人员“河南省对口援建江油市恢复重建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证据有,见附件。

  (二)渎职侵权

  此事发生后,无论于私于公我都有义务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单位反映,于私为了拿回被侵占的工伤保险待遇,给悲绝而去的母亲一个慰藉;于公为了尽一份公民之义务,检举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维护重大民生工程质量,还世界一个事实真相,还社会一个公平正义。然而令人失望的是那么多国家机构、部门和数不尽的官吏,对反映人的书面、口头诉求不是置之不理、无人过目,得不到处理;就是互相推诿,踢皮球,亦或是做出一套完全是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式,避重就轻、闪烁其词的回复。

  通过多次向河南省公路工程局主张赔偿权益,直到2013年才做出所谓的信访意见书,其实这是做为劳动合同用工方的单方劳动纠纷意见。而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做出的所谓信访处理意见书,本质上是对纠纷双方之调解,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受理处理信访事项主体只能是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而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并不符合上述任一主体特征。在意见书中,河南公路工程局与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做出事实完全破碎的、逻辑彻底混乱的回复。2009年交通厅依托河南工程局向社会公开招聘援川建设江油公路工程农民工,我父亲就是通过此次公益公开招聘会被河南工程局录用的,当时公开承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统筹和工伤保险,而实际上均是呓语式谎言。当时河南工程局与部分农民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随即被公司全部收回。我父亲是河南工程局招聘录用的,这一点至始至终河南工程局和河南交通投资集团均未否认事实上也无法否认。工程局拒不承认与我父亲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狡辩理由是,是其公司把该项目工程劳务转包给了另一家河南恒建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恒建向其承诺完成的工程若有纠纷自己负责。据此,河南工程局利用跳跃式诗歌创作惯用思维武断地推出,我父亲与其公司脱离了劳动关系。然寻明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河南工程局别有目的肆意推论与法无据、于理不合。理由如下:

  1我父亲是被河南省交通厅公开依托河南公路工程局公益招聘的,交通厅在媒体上明确要求河南工程局与被录用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保障职工待遇;

  2河南工程局从未明示或暗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我父亲更不可能主动提出;

  3我父亲从未与第三方签订或口头约定任何其它劳动合同;

  4、我父亲从未收到河南工程局关于解除合同赔偿金;

  5日常施工管理,支借、发放工资均是河南工程局的人员以河南工程局名义实施的;

  6该工程项目的转承包行为与第三方劳动者无任何关系;

  7河南工程局与河南恒建之间关于用工无论是己方直接管理还是委托河南恒建管理亦或是派遣,均对其与招聘的劳动者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无涉;

  不仅如此,即便我父亲是被河南工程局派遣到承包方河南恒建工作,这丝毫不影响与其之间业已建立的劳动关系。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工伤事故发生时我父亲与河南工程局之间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无论是从客观还是主观审视,我父亲均是一直为工程局工作。

  我父亲与河南工程局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工伤事故发生时未到期(只存在一个劳动合同),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我父亲即便是被该用人单位派往其转承包关联单位河南恒建工作,那也是非因本人原因(实际上我父亲对此事并不知情);并以河南工程局名义领取工资、 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等,此时只可能存在一层劳动关系即我父亲与河南工程局之间的劳动关系。

  最后,由于转承包形成的特殊关联企业内部交易或调整(包括对劳动者岗位的的调整)属于特殊的交易行为,有别于一般交易。由于关联企业为双方或多方利益而做出的特殊交易行为,应由关联企业各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虽然法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株连”,但如果责任人之间有行为的关联或协议的关联或其他关联,法律则应以连带责任进行调整, 使行为人的关联行为连带责任得以实现。连带责任的法律价值主要就在于追究关联行为人的责任,连带责任以连带责任人之间存在连带关系为前提,这些连带行为关系扩而释之,自然包括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与关联经营(包括其用工行为)等关系。故在该案件中,河南工程局应依法依理课以承担赔偿责任。证据有,见附件。

  我家庭的悲哀,也是整个人类的悲哀,可以轻而易举地直达人类的痛处。我家庭遭遇理应昭告于天下,如果它被历史遗忘,这会成为危险情境的昭示, 社会已抛弃公平正义,那么公平正义自会远离人类而去。

  多年来举报人持续不断向各有关机关反映问题之历程犹如孤独一人在坟墓中前行,正义高挂于天空,而脚下却一片死寂,连呼吸都是凝滞的。一路上刮来阵阵狂风,路径全无规则,如空中一粒沙尘将我刮到各处,让我游荡于极度痛苦的深邃无底的坟墓,濒临绝望的边缘。而习近平主席法治中国、反腐倡廉政策的提出又点燃了我为社会也是为自己伸张正义的希望,整个人重又情不自禁地充满了生机与活力。我不再哀伤孤绝,沉醉于虚幻的美,我深信中国梦会照亮世界的每个角落。有种信念从未像今天这样如此坚毅地绝对不可摧毁,那就是在党与国家慈母般温柔和蔼目光的呵护下,我本人和黄河哺育下的儿女终会实现绝望地一跃到达安康祥和的彼岸。

  特此举报。

  以上所举报事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附:一、举报详细事实一份;

  二、一系列证据材料。

  举报人:

  电话:

   日期:2015年 月 日

  河南公路工程局集团三公司应依法依理向反映人

  承担各项赔偿责任情况说明

  1、上一次交通厅、工程局向来访投诉人承诺调查核实投诉人父亲被工程局当时成批招工时人员的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说五天后回复,可一星期过后投诉人主动电话联系时竟说其内部职工花名册上没有投诉人父亲名字。对自己之前刚刚承诺事项只字不提还是公然糊弄老百姓,恣意妄为,不知其勇气从何而来?

  2、由于投诉人因来河南交通厅、工程局,奶奶出交通事故入院,工程局主动承诺投诉人给予人道主义精神对投诉人来往路费加以报销。可事后提及此事时,工程局接待人员竟说这不是我说的,谁说的找谁。按此“官大人”的逻辑,工程局可以不发其工资,谁向你承诺的找谁要工资去。简直工程局理由荒谬至极,触目惊心。其胡乱作为,随意糊弄欺骗老百姓的心理、一贯做法为何仍无丝毫改变。

  3、投诉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河南交通厅、工程局从未回应,反而总是拿出与别的什么公司签订的免责协议,并且是无效协议,是转包、挂靠协议,同时也未经业主方同意下的私自串通行为。姑且不论转包、挂靠、非法分包的无效,再说你们内部的协议与投诉人父亲劳动关系何干?你拿出的协议为何不让投诉人复印,真可谓此地无银三百两。

  4、不仅如此,按你们工程局的狡辩让我去找河南恒建,河南恒建告诉我:他们说我父亲工亡事故发生所在工程项目实际上是河南公路工程局三公司职工李东明借用别的公司资质挂靠的,这还是当时工程局领导从中找我公司协调的。你应该找河南公路工程局三公司和李东明。

  5、几经周折,劳心费神,本就经济捉襟见肘,又平白浪费,皇天不负有心人终于找到李东明。难道对相关人员、事实的调查不是你们国家机关、国企的事吗?为什么非得无端折腾我们老百姓?找到李东明又如何,还不是一贯的答复,说他是你们工程局职工,当时任职生产安全部副经理,还让我看他当时的工作牌。他只是承建该项目工程施工,施工工人是河南公路工程局通过社会公开统一招聘的,工人的工资也是工程局三公司他们自己发放的。工程局三公司还欠我几千万上亿工程款没给呢,我还想找他公司要钱呢。你不找三公司找我有啥用?

  6、而在本投诉信访事项中,河南公路工程局表面上是以非法分包、其内部人李东明挂靠河南恒建、顺腾租赁公司的形式达到向其内部人河南公路工程局江油援建项目部生产副经理李东明转包的目的。

  7、农民工权益追索程序:被告的确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建筑工人可以要求发包人、转包人、承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不仅如此,在我父亲工亡事故发生江油援建项目是当时河南公路工程局集团三公司职员李东明挂靠其它公司资质非法承包的,挂靠情况河南公路工程局不仅知情,而且是与其职工李东明共同完成的。挂靠的公司也是河南公路工程局三公司几个领导介绍的。虽在表面上河南工程局三公司与李东明挂靠别的公司签订的是劳务分包、工程租赁合同,但事实上河南工程局三公司把其援建项目完全转包于李东明,只能是是挂靠和转包,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同时我父亲是河南工程局集团通过社会公开招聘的,工资也是工程局集团三公司发放的。

  故,故河南公路工程局依法应向投诉人承担给付工资报酬、赔偿未向投诉人父亲出具书面劳动合同(河南公路工程局集团公司当时把签订双份合同全部收走了)的双倍工资赔偿、未依法依约缴纳社保赔偿及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另外依法赔偿因其欺骗哄骗投诉人家庭而导致包括但不限于母亲伤痛离去在内的家庭灾难悲剧所造成的物质与精神损失。

  说明人:

  日期:

  应河南公路工程局通知去反映问题的情况说明

  1、3月25日,我收到工程局的通知,让我去工程局反映情况。我非常愿意配合其一切要求。之前工程局三公司让我找河南恒建与李东明,虽然困难重重,我还是想尽办法,排除一切阻碍,皇天不负有心人,最后终于找到了他们。河南恒建的工作人员又一次给我说明了我父亲工亡发生所在项目是他人借用其资质承包工程的情况,其公司法律顾问又给我一份相关法律法规让我去找工程局和李东明。找到李东明他也给我一份情况说明,让我去找工程局。

  2、上次3月上旬你们交通厅说我的信访事项已交由工程局具体承办,让我去找工程局三公司,纪检齐书记告知我,五天后来查看核实当时在绿城广场招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的相关材料。直到3月28日来到工程局,刘书立书记与另外两人接待的我,我当时问刘书立书记另外两人的职务和姓名,刘书记没告诉我。他们看到我所提交的材料后,刘书记说公司当时职工花名册上没有我父亲的名字。仍是只字不提工程局三公司齐书记不久承诺的让投诉人查看工程局在绿城广场公益招聘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就连他们所说的花名册也不让看。我主动提出时,他们竟一反常态,不让我查看,问其为什么,刘书记不说理由。再次追问有多少份合同与社保时,更是语不惊人死不休,说只给一人交了社保。当时通过公益招聘了几百名农民工呀;他们竟说他们单位在所有工程用工所招的农民工,从来都不给交社保。那为何他们在向上级部门汇报及向社会通过媒体大肆宣传的时候,却说他们所招录的农民工,全部都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交纳了社会保险?他们还说像这种工程用工招录的农民工,其他公司都不给买保险,所以他们也可以不给买。他们认为不给工人买工伤保险是合理的,正常的,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竟然公然挑衅法律。

  3、当我问刘书记什么是临时工时,竟无理霸道的不让我说话了,武断得说与此事无关,不做任何回应。不仅如此,这样的情况在谈话过程中出现了多次,让我无所适从,不知道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刘书记大人,现在是法治社会,就是一名犯罪嫌疑人,你也不能随便剥夺话语权吧。要不然你们通知我让我来干什么?你们通知让我来,我按照你们的要求来了,你们又不让我说话,说问我什么我才能说什么,不问我我就不能说。这还是交通厅责成交办的事项呢,可想而知,其平时恣意妄为、口无遮拦、老子就是王法的做派是其一贯行为。工程局通知我来调查核实又不让说话是何逻辑?这不应该是交通厅责成交办此事项的同时授予你们的权力呀?

  4、上一次来交通厅,工程局三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询问得知,唐言志是该项目经理,全权负责该项目。当我这次问刘书记唐言志是否是工程局工作人员时,刘书记说当时是,现在不是了,并且当时是援建江油项目负责人。我对刘书记说,那他应该知道当时事实情况吧。刘告知我说,他知道事实情况,但唐言志已调往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局无权向其调查核实。这是什么逻辑?口口声声说接到上级交办该事项,非常重视,因一句无权调查就可以不去核实,这就是刘书记你口中所谓的高度重视,是何逻辑?如果真正遇到阻碍,为何不向交办机关汇报。

  5、看到我的材料,刘书记说我反映资金侵占,投诉人是否有确凿证据,否则可告我诽谤,敲诈勒索,对投诉人所遭遇的困境与苦难不但未有任何同情,反而公然恐吓,这是在投诉人滴血的伤口上又撒了一把盐。如何投诉人确实涉嫌犯罪,投诉人自愿衔草自缚接受处罚。可是事实是,投诉人依据的只是初步线索,且并非空穴来风,工程局你们怎么不调查核实一下该项目工程结算单与政府该项目投资之间到底有多大差距?反而拿你们口中所谓的“法律”吓唬我们老百姓。还有,刘书记你怎么只字不提投诉事项中的骗取荣誉、隐瞒安全事故、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事?

  6最后,刘书记说我父亲工亡事项这么多年来没有解决不符合逻辑,理由是当时如果没有赔钱,我家人不会让火化,肯定会缠闹。试问你工程局是何逻辑,你刚才还恐吓我说我现在的行为你可以认为是缠访闹访呢?我家庭之前信任你们工程局会兑现承诺现在怎么反而成了不符合逻辑?试问书记大人你的逻辑是何逻辑?

  7、刘书立书记说,我不管去哪反映,到最后还是得工程局处理,反映到中央,习近平总书记也没啥用。按其语气,在中国还没有人机构你管得了工程局了,这还是河南省交通厅直接交办责成调查事项呢?可见其一贯嚣张跋扈,蛮不讲理,口无遮拦,我行我素的作风与行为方式。难道在中国真没有人、机构能管的了工程局了?

  8、工程局与河南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多次给我说我这是信访终结事项,可以不给我结果;并且明确告诉我还是过去以出具的结果。再问交通厅为何不给投诉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时,说中央有中央规定,地方有地方规定。依交通厅、河南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局的所谓的“调查核实”过程及它们明确还是只能之前处理的结果,事实和告知明确表达出,他们在无任何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已经有了“结果”。他们所谓的“受理”“调查”“核实”“出具意见”只不过是敷衍塞责上级、糊弄玩弄老百姓而已。

  9、在交通厅、河南交通建投、工程局所谓的“调查核实”中,一次次脱掉自己的底裤:他们自己的言论就前后矛盾、左右摇摆,一会说与招聘的二三百农民工全部依法依约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一会又说只给一人缴纳了工伤保险;一会又说把公益公开招聘的农民工转让给了其他公司。你们既然说唐言志了解当时发生情况,你们为什么不找他调查核实?工程局说他人已调往高发自身无权查问,难道河南建投、交通厅也无权调查吗?投诉人举报投诉那么多事项,为什么大多数无任何回应?那你交通厅为何不向省政府、中央汇报寻求支持?如此恣意妄为、口无遮拦、肆意乱为简直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完全一副地痞无赖的思维与行为方式。

  10、他们这样恣意妄为做的目的无外乎消磨投诉人意志,故意在投诉人面前设置陷阱迷障、恐吓投诉人,让投诉人感到现在还是任他们无法无天恣意妄为的时代,什么法治、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严三实、党纪党规那都是欺骗老百姓的,不要当真。我只能说他们交通厅、工程局不但低估了投诉人寻求真相凛然不可侵犯意志,这次交通厅没有一个明确说法,我誓不罢休。任你们肆意践踏法律、投诉人身体、人格尊严,但这样只能会投诉人精神灵魂远离身体而变得充实坚韧不所不在,那是再也没有什么能动摇我的意志了。

  说明人:程增鹏

  2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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