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举报荊门市检察院检察官杨传梅
举报人:吴官海,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1日,住址: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村三组(无家可归,现暂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圣华名城1-905),身份证号:420800195210210917,电话:18007333895。
举报人:吴娟娟,女,汉族,生于1983年04月12日,住址: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村三组,身份证号:420802198304120927,电话:15972616303。
被举报人:荊门市检察院,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深圳大道15号,检察官杨传梅。
举报人因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荊检民(行)监〔2016〕42080000002号、42080000003号,不服被举报人检察官杨传梅的违法行为,请求依法依法追究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检察官杨传梅偷换概念,举报人吴官海并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
《房屋拆补偿协议书》中并不是房屋强拆协议,其中也未提及房屋是在9月15日,也就是在被限制人生自由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时的两天前已被强拆,显然《房屋拆补偿协议书》并不针对房屋被强制拆除行为,举报人也不可能在9月17日“知道其房屋被强制拆除”。即使知道“知道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也不能证明举报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属偷换概念。显然已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1组合图4张)。
二、掇刀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至今没结束
1、举报人吴官海的房屋和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费用至今未付齐
1)、举报人吴官海经数千次诉求,2015年3月23日才办了手续;25日在掇刀石街办祝涛主任办公室将举报人吴娟娟打伤住院输氧20天,26日才给55000元,5年的占用利息也不给。安置房房产总证不办,将其拆毁成废墟(2组合图6张)。
2)、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答辩书》P5:关于吴官海要求支付50500元2010年9月至2015年4月利息1万元的问题,是由于吴官海及其家人一直未到双泉村委会算帐,直到2015年3月份才领取,这完全是其个人因素所致,故其提出要求支付1万元利息的诉求不成立(3组合图第5张)。
2、荊检民(行)监〔2016〕4208000000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本案中,2010年9月15日,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拆除了吴娟娟的房屋,同年9月17日吴娟娟之父吴官海代表家人与荆门市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签订《房屋拆补偿协议书》,同年9月和10月,吴娟娟及其父亲吴官海与荆门市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等单位就房屋被拆除后的遗留问题签订协议。
1)、《房屋拆补偿协议书》里没“代表”二字(4组合图第3、4张),与本案无关;只能证明举报人吴娟娟房屋被非法拆除,不补偿、不安置至今无家可归,行政行为至今没结束。
2)、检察官杨传梅认定《关于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是协议,一没有“签订”,只有“(签字)”,二没有甲、乙方双方或三方,只有“参加人员”。《关于吴官海房屋拆除后遗留问题处理意见》不是关于举报人吴娟娟的;只能证明举报人吴娟娟房屋被非法拆除,没补偿、没安置,行政行为至今没结束(4组合图第5、6张)。
3、举报人吴官海的相关建房手续和房产总证至今没办理
1)、根据协议内容,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好相关建房手续和房产总证【《房屋拆补偿协议书》七、甲方负责在名泉小区为乙方提供一宗占地面积100㎡左右的宅基地,并为乙方办理好相关建房手续,确保乙方在2010年10月15日左右开工建筑,房屋建成后由甲方帮助其办理房产总证,并承担办证费用】至今没办。2011年3月28日举报人安置房依协建成(5组合图第3张),29日(星期二)开始要求吕义斌政府帮助其办理房产总证,一年之久不履行“协议”。2012年4月13日(拍照)星期五区房产局龙家金要举报人一同到双泉渔场,举报人才看到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时间2010年11月9日(5组合图第4张),而协议书建房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左右(5组合图第1、2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是掇刀区双泉渔场,而不是举报人吴官海。《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吴官海、金健、吴梦瑶、杜加秀、胡堂林5户,而不是实建的吴官海、金健、金健、吴梦瑶、杜加秀、胡堂林6户(5组合图第6-8张)。举报人吴官海没见到《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说无证不建,逼举报人吴官海自建安置房;荆门市掇刀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张兴国局长说政府叫你建安置房还错了。政府一直不办证,掇刀石街办主任赵玉华在2013年元月说:“才补了建筑方面和规划方面的两个证(音频1)”。举报人吴官海向黄爱国申请的吴官海、吴娟娟两宗宅基地(证人掇刀石街办书记许云平、区房产局长张兴国,录音2),政府私下将吴娟娟地基卖给了金健,只剩吴官海一宗宅基地了,吴官海、吴娟娟、金健、吴梦瑶、杜加秀、胡堂林6户,变成了吴官海、金健、金健、吴梦瑶、杜加秀、胡堂林6户,举报人吴娟娟至今7个年头无地基建房无家可归。
2)、2012年4月16日星期一举报人吴官海向市信访局诉求要区依协办理好相关建房手续和房产总证,市信访局不理不采至2012年5月11日。2012年5月13日举报人吴官海将诉求要区依协办理好相关建房手续和房产总证与吕义斌政府不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发到互联网上。
2012年8月17日(三月后)市信访局回复:从2012年5月13日起您开始在各网站和论坛上发布大量歪曲事实的信息和明显带有反动性的煽动性的言论,想要协迫区委、区政府办证(5组合图第5张)。
4、掇刀区人民政府破坏、拆毁新建安置房,就是破坏协议的履行,致使协议至今未能履约结束,行政行为仍在接续。
1)、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关于吴官海反映征地拆迁安置等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2013年11月29日,掇刀区城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掇刀石街道双泉村村干部赴你居住的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圣华名城,将《限期拆除通知书》(掇城执拆字[2013]0049号)送达至你的爱人(刘金华)本人手中。2013年12月3日上午,掇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对你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6组合图第8张)。
①、掇城执拆字[2013]0049号:吴官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属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之规定,责令你户七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之规定,我局将依法强制执行(6组合图第10张)。
没有“刘金华”签章签名,收件人签章是空白、收件时间也是空白。
②、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闪电将申请人安置房盗窃、暴力破坏成废墟(6组合图第11张)。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答复意见》:2013年11月29日,掇刀区城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掇刀石街道双泉村村干部赴你居住的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圣华名城,将《限期拆除通知书》(掇城执拆字[2013]0049号)送达至你的爱人(刘金华)手中。 2013年12月3日上午、2014年3月7日掇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法分别对你违建房屋实施强制拆除了第八层、第七层(7组合图9-11张)。
5、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行政诉讼答辩书》,行政行为仍在接续。
吴官海房屋被拆后有关补偿所签协议书均有其本人签字确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表明还应当赔偿其豆制品厂等相关损失,协议内容表明在拆除吴官海房屋后已对其相关损失和费用进行打包处理,吴官海也按协议领取了相关费用,因此不存在也不应该再支付被答辩人吴官海所提豆制品停产、配套养猪停养、宅基地以及利息等损失问题(8组合图第7、8张)。
吴娟娟一家房屋被拆后,由其父吴官海代表家人在有关补偿的各类协议上签字确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表明还应当赔偿其门窗厂、小卖部及过渡费等相关损失(8组合图第14张)。
1)、《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没有补偿“豆制品停产、配套养猪停养”费用,也没有“代表”二字,举报人吴娟娟、吴官海是父女关系不是一“家人”而是合法的两家人(8组合图第1、2张)。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31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3)、2010年6月26日《国土资源部通知》: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4)、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5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9〕6号,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6、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违法行政行为接连不断至今还在继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此20年的规定,从字面意义来说,应该是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举报人吴官海豆制品停产、配套养猪停养、宅基地以及利息等损失问题至今不处理;举报人吴娟娟房屋暴力拆除至今没补偿没安置,门窗厂、小卖部及过渡费等损失至今不处理。举报人吴官海房屋和附属物及构筑物补偿费用至今未付齐;举报人吴官海相关建房手续和房产总证至今没办理,新建安置房还是废墟,举报人吴娟娟、吴官海无家可归,行政行为接连不断至今还在继续。
检察官杨传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八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三、检察官杨传梅玩弄国法
1、检察官杨传梅隐瞒证据
《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荊检民(行)监〔2016〕42080000002号,吴娟娟2015年4月23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显然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42080000003号,吴官海2015年4月23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无正当理由,显然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9组合图第1-4张)。
举报人不是2015年4月23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早在2013年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掇刀区法院(2013)鄂掇刀行立初字第00001号,裁定驳回原告吴官海、吴娟娟的起诉;荆门市中级法院(2013)鄂荆门行立终字第00002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9组合图第5-8张)】。
举报人提供了(2013)鄂荆门行立终字第00002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吴娟娟、吴官海2015年4月23日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显然是隐瞒证据,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检察官杨传梅偷梁换柱
2016年4月6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荊检民(行)监〔2016〕42080000002号 吴娟娟因诉荊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执行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行立终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监督。参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吴娟娟的监督申请(10图1、2张)。
荊检民(行)监〔2016〕42080000003号《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吴官海因诉荊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执行及行政赔偿一案,参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吴官海监督申请(10图3、4张)。
检察官杨传梅行政裁定用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没有一条是规定检察人员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是偷梁换柱。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八条 检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3、检察官杨传梅拖延办案
2016年1月12日《受理通知书》荊检民(行)监〔2016〕42080000002号吴娟娟不服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行立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特此通知(11组合图第1张)。2016年4月6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荊检民(行)监〔2016〕42080000002号 吴娟娟因诉荊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执行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行立终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监督。参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十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吴娟娟的监督申请(11组合图第2、3张)。
2016年1月12日《受理通知书》荊检民(行)监〔2016〕42080000003号吴官海不服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行立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11组合图第4张)。2016年4月6日《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荊检民(行)监〔2016〕42080000003号吴官海因诉荊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执行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荆门中行立终字第00044号行政裁定,本院决定不支持吴官海监督申请(11组合图第5、6张)。
2016年1月12日受理,2016年4月6日不支持是拖延办案,违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之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4、检察官杨传梅玩忽职守
把“(2015)鄂荆门中行立终字第00043号行政裁定”写成“(2015)鄂荆门中行立终字第00043号民事判决”;“(2015)鄂荆门中行立终字第00044号行政裁定”写成“(2015)鄂荆门中行立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心中没有人民,把举报人的诉权当儿戏(12组合图)。
检察官杨传梅行政裁定写成民事判决是院玩忽职守,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三十五条检察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综上所述,举报人认为检察官杨传梅《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认定证据全是伪造没有事实根据,拖延办案,玩忽职守,侵犯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举报人的诉权。没有告知举报人诉权,更没有告知举报人起诉期限;行政行为接连不断至今还在继续;举报人无家可归,行政行为至今日未结束;举报人没有丧失起诉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习近平重要指示:“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请求依法依法追究被举报人检察官杨传梅的违法行为,以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特快专递EMS:1012597115417递中央政法委孟建柱书记,23日中央政法委单位签收(图)
特快专递EMS:1012597132717递最高人民检察院,20日高检签收(图)
特快专递EMS:1012597117117递湖北省检察院,20日鄂检收发室签收(图)
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网上受理中心登记号07001620052和查询密码987433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网上受理中心登记号00001621389和查询密码501750
举报人:吴官海
吴娟娟
二O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寄给湖北省省、最高检、孟书记的光盘有173个对象(图、录音、录像)
16图:http://club.news.sohu.com/minjian/thread/42vrwoj98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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