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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

吴官海 · 2016-06-0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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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

  上诉人:吴官海,男,汉族,生于1952年10月21日,住址: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村三组(无家可归,现暂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圣华名城1-905),身份证号:420800195210210917,电话:18007333895。

  上诉人:刘金华,女,汉族,生于1956年01月28日,住址: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村三组(无家可归,现暂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圣华名城1-905),身份证号:420802195601280966,电话:18073353003。

  上诉人:吴娟娟,女,汉族,生于1983年04月12日,住址:荆门市掇刀区双泉村三组(无家可归,现暂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关庙岗2组),身份证号:420802198304120927,电话:15972616303。

  被上诉人:荆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荆门市象山大道53号,法定代表人肖菊华,市长。

  被上诉人: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掇刀区龙井大道99号,法定代表人伍应彪,区长。

  上诉人因不服荆门市人民法院2016年5月20日(2016)鄂08号行初16号,现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判;

  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事实与理由:

  A、万玲、邓中华、周沂冷玩忽职守,冷硬横推

  一、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8号行初16号

  2016年5月1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的起诉状,起诉人以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未作出信访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2、确认《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不作为、乱作为;3、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按《信访条例》规定登记、处理、书面告知、复查、复核、听证、公示;4、诉讼费由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承担。

  二、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诉讼请求是:

  1、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再受理、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2、依法确认被告“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行政行为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3、判令被告拿出《信访条例》规定的登记、处理方式、书面告知、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听证、公示。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万玲、邓中华、周沂冷玩忽职守,冷硬横推将上诉人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诉讼请求内容更换,文字、词语窜改。剥夺上诉人以宪法为准绳的维权权利(网络图)。

  1、万玲、邓中华、周沂冷硬横推,把上诉人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诉讼请求:【一、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再受理、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具体行政行为】更换成〖1、撤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将被上诉人荆门市人民政府、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2005年5月1日之后11年里野蛮行政行为一笔抹,上诉人荆门市人民政府、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2005年5月1日之后11年里野蛮行政行为都不能成为新的事实或理由,万玲、邓中华、周沂将两被上诉人野蛮行政行为确定为2005年5月1日之前。

  2、万玲、邓中华、周沂冷玩忽职守,把上诉人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诉讼请求:【二、依法确认被告“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行政行为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更换成〖2、确认《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不作为、乱作为〗,帮助被上诉人荆门市人民政府、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洗清2005年5月1日之后11年里野蛮行政行为,涂脂抹粉,掩盖真相,为两被上诉人撑起一把保护伞。

  3、万玲、邓中华、周沂偷梁换柱,把上诉人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诉讼请求:【三、判令被告拿出《信访条例》规定的登记、处理方式、书面告知、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听证、公示】窜改成〖3、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荆门市人民政府按《信访条例》规定登记、处理、书面告知、复查、复核、听证、公示〗,玩弄手法,以假代真,以劣代优。用“按”代替“拿出”,

  “按”是指上诉人还没有去信访登记、处理、书面告知、复查、复核、听证、公示,要求被上诉人登记、处理、书面告知、复查、复核、听证、公示。

  “拿出”是指被上诉人的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了(必有《信访条例》规定的登记、处理方式、书面告知、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听证、公示),上诉人还有见到所以要求被上诉人拿出来。

  B、万玲、邓中华、周沂冷玩忽职守,违法裁定

  一、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8号行初16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的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系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不服荊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荊门市人民政府处理信访事项而提起的诉讼,按照上述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上诉人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2016年5月16日的行政起诉状(信访不作为乱作为)诉讼请求:

  ①、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再受理、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依法确认被告“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行政行为为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③判令被告拿出《信访条例》规定的登记、处理方式、书面告知、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听证、公示。

  上诉人三条诉讼请求里找不到“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2016)鄂08号行初16号把上诉人的“判令撤销被告作出的‘不再受理、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的具体行政行为”篡改成“不服荊门市掇刀区人民政府、荊门市人民政府处理信访事项”。撤销,指取消。不服,指不同意,拒绝服从。“撤销”等于“不服”,上诉人是无权请求撤销被上诉人践踏宪法、法律,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新的实质性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行为的,法官逼上诉人服从违法行政行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认为,从《信访条例》赋予信访机构的性质、地位,信访与诉讼的关系,以及国家关于信访的政策考虑,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但是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新的实质性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被上诉人并没依据《信访条例》作出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上诉人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上诉人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的“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不再受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决定。

  《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第二条 公正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五条 一心为民。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到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坚持能动司法,树立服务意识,做好诉讼指导、风险提示、法律释明等便民服务,避免“冷硬横推”等不良作风。第七条 敬业奉献。热爱人民司法事业,增强职业使命感和荣誉感,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司法能力,恪尽职守,任劳任怨,无私奉献,不得麻痹懈怠、玩忽职守。第九条 基本要求(一)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特别关注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诉讼需求;(二)便利人民群众诉讼,减少当事人诉累;(三)确保立案质量,提高立案效率。第十条 当事人来法院起诉(二)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信访条例》第16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第21条(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第22条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第2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第28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第31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第32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第33条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4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35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第17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第28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44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68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77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2010年9月15日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调动公安等数十个单位1000多人,凌晨三点亲临强拆现场指挥,交警封锁交通砸门强行绑架赤身裸体上诉人吴官海到渣滓洞,抢光财物(祖传宝物、豆制品生产双套设备、配套养猪设备、房产两证等)、砸了上诉人父母遗像,不补偿、不安置,将居住了59年2.4亩宅基地、房产价值300万元故意拆除。上诉人55小时不准上诉人睡觉、不准小便、钢针扎空调吹裸体、轮班折磨致残,逼签协议:“甲方负责在名泉小区为乙方提供一宗占地面积100㎡左右的宅基地,并为乙方办理好相关建房手续,确保乙方在2010年10月15日左右开工建筑,房屋建成后由甲方帮助其办理房产总证,并承担办证费用”至今7个年头了不履行。

  2010年9月15日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调动公安等数十个单位1000多人,凌晨三点亲临强拆现场指挥,交警封锁交通,砸门不补偿、不安置,故意强行拆除价值150万元【上诉人吴娟娟意外怀孕,自觉自费到掇刀医院引产,一是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二是负担不起;抢光财物(结婚三金、门窗生产机器设备、小卖部商品、批建手续等】经原区委贺书记批建房产;又到医院强行将引产才一天的上诉人吴娟娟绑架到渣滓洞,殴打大出血;至今原告7个年头无协议书、无补偿、无安置,每月500元的过渡安置费也不给。

  《关于吴官海反映征地拆迁安置等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上海商贸城(海盛置业有限公司)用地位于双泉村三组,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2006年12月27日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函[2006]1046号)批准征用双泉村集体土地15.0396公顷用于市外国语学校项目用地,2007年8月28日经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外国语学校变更给荆门市建设投资公司,土地证号:01041206151,发证面积150396平方米。2008年5月22日经荆门市人民政府批准,由荆门市建设投资公司变更给海盛置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证号为01041206151,发证登记面积150396平方米。2010年,荆门市政府规划并决定在掇刀区迎春村杨树港附近兴建一座大型的污水处理厂,你389.32㎡的砖木和简易结构房屋(合法建筑80㎡,其余房屋为违章建筑)是必经之路,必须予以拆除。

  上诉人吴官海、吴娟娟房屋坐落于双泉村3组严家湾,杨树港附近是迎春村4组。双泉、迎春是两个自然村,迎春村4组在东,严家湾在西相隔3公里。“建污水处理厂”用地是迎春村4组,运材料和设备走荊潜公路。武汉运材料和设备走荊潜公路从东向西行过杨树港桥沿树港边北进工地;荆门运材料和设备从西向东行走上诉人房屋前20米处的荊潜公路不过杨树港桥沿树港边北进工地。

  C、两被上诉人联手破坏拆毁上诉人吴官海借贷依协新建的安置房

  一、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2013年11月29日,将《限期拆除通知书》(掇城执拆字[2013]0049号)送到上诉人刘金华手中。

  上诉人吴官海2013年12月1日向被上诉人荊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服{掇复决字〔2013〕1号、掇城执拆字〔2013〕0049号}。被上诉人荊门市人民政府践踏【《宪法》41条,《合同法》第60条、77条,《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7、28条】将行政复议申请直接转给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不依协办理相关建房手续、办理好房产总证、不给拆迁补偿,2013年12月3日非法强拆了逼上诉人吴官海借贷依协新建价值400万1000平米房产;被上诉人荊门市人民政府在荆门新闻网、荊门在线、荊楚荆门、荊门网络广播电视、荊门晚报上报道了《掇刀拆除4300平方米违法建设》后,2013年12月4日才回复:“您好!来信已收到,信件正在处理中,请耐心等待”!等了20天,2013年12月24日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关于吴官海反映征地拆迁安置等信访问题的答复意见书》(简称答复意见)出台了,2013年12月25日才用《答复意见》回复。

  被上诉人掇刀区人民政府365天用《答复意见》回复:2013年11月29日掇刀区将《限期拆除通知书》送达至你的爱人(刘金华)本人手中。2013年12月3日上午、2014年3月7日依法分别对你违建房屋第八层、第七层实施了强制拆除。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你可30内向掇刀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

  被上诉人一年来都是回复:如不服它的处理意见,30日内向它书面提出复查申请,被上诉人称《答复意见》是《处理意见》,致使上诉人吴官海无家可归。(答复:对具体问题的回复、回答。处理:有处置、安排、加工等意思)。

  二、128次青一色不再受理,两被上诉人合伙上演的结晶:“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上诉人11年来信访数千次,从未收到一次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就连被上诉人158处践踏国法栽赃陷害的《答复意见》,上诉人也是在网上才见到。什么复查意见?什么复核意见?简直是天方夜谭。“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被上诉人就是痴人说梦。

  被上诉人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在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上诉人11年来从未收到一次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拿什么申请复查?这个期限是多长?11年太短,100年也不长,上诉人该在什么期限申请复查?

  1、2012年5月2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诉求,至今4年多了,被上诉人未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上诉人拿什么申请复查?

  2、2013年5月2日上诉人二次向被上诉人诉求,至今3年多了,被上诉人未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上诉人拿什么申请复查?

  3、2013年12月23日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第24条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上诉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近3年了被上诉人不公开,上诉人拿什么申请复查?

  4、2015年3月24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诉求,信访材料、证据撕烂,至今1年多了,被上诉人未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上诉人拿什么申请复查?

  5、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诉求依协办房产总证,被上诉人说上诉人是协迫区委、区政府;至今未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上诉人拿什么申请复查?

  6、2015年10月8日被上诉人绑架上诉人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无家可归带着合法出生不准上户黑人口的女婴儿罗梦寒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三麦酒业有限公司左后深山中,至今8个月了,被上诉人未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是上诉人“在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

  7、2013年12月1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至今近3年上诉人未收到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诉人拿什么申请复查?

  被上诉人不补偿、不安置非法无证暴力强拆了上诉人吴娟娟房产;被上诉人不补偿、不安置非法无证暴力强拆了上诉人吴官海、刘金华房产,被上诉人逼上诉人签协议,被上诉人不履行,逼上诉人借贷自建价值400万房产,被被上诉人破坏强拆成废墟。上诉人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无家可归带着合法出生不准上户黑人口的女婴儿罗梦寒维权,无家可归的上诉人依法维权的结晶是在自己家里、亲戚家里、路上、医院产床上、村里、街办、区、市、省、首都,办公室里、大街上、公安局门口、法院门口、检察院门口、公园、旅社、宾馆、外省等绑架、殴打老妇、残疾老人、产妇、婴幼儿数十次;上诉人吴官海、吴娟娟及家人报警报案数十次,无一出警、无一查案;求救市长专线、纪委、公安,用特快专递、电子邮箱发求救信近万封,无一回信或理采;上诉人吴官海一个健康人打成残废人、腿残、头骨凹进去、生活不能自理、全身无处不疼处双拐杖,殴打婴幼儿撕心裂肺的哭,上诉人刘金华六十大寿无处做,上诉人吴娟娟女儿罗梦寒无处抓周、儿子罗舜钦无处做十岁。2015年9月至12月就仅4个月,被上诉人就绑架上诉人吴官海、刘金华、吴娟娟、婴幼儿罗梦寒18人次,打伤14人次,抢走6部手机,5人次身份证,财物达18588元之多(不包括上诉人吴娟娟丈夫罗国伟在家被被上诉人绑架限制人身自由、砍杀成血人,上诉人吴娟娟四岁儿子罗舜钦被被上诉人限制人身自由50小时不见一亲人;上诉人吴官海的妹妹张汉英被被上诉人绑架限制人身自由50小时,折磨体重陡降10斤,被上诉人用水淹、铁棒钢刀砍杀上诉人等等)。上述无一例是发生在2005年5月1日之前,2005年5月1日之后11年里野蛮行政行为数百例都不能成为新的事实或理由,上诉人11年血冤无处申。

  被上诉人破坏、拆毁上诉人新建安置房,就是破坏协议的履行,致使协议至今未能履约结束,行政行为仍在接续。

  荊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显然已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信访条例》第16条、21条(三)、第22条、23条、28条、31条、32条(一)(二)(三)。第33条、34条、3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答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后认为,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违反《信访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新的实质性的行政处理决定,符合受案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9条、17条、28条(一)(二)(三)(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第44条、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646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7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其使用或实际使用的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第二条、五条。第七条、九条(一)(二)(三)。上诉人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第十条(二)。

  综上(2016)鄂08号行初16号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剥夺上诉人的诉讼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诉人无家可归。特依法上诉,望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立案审判。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吴官海

  刘金华

  吴娟娟

  2016年6月3日

  补证据:

  1(2016)鄂08收字第8号复印件1份

  2(2016)鄂08号行初16号复印件1份

  3网络图2张复印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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