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乡村旅游来带动扶贫,固然是一种好的思路。但农家乐本身的地域限制和我国贫困地区的分布特点,决定了两者之间无法很好地对接。沿着这个思路,我们再来看本次会议发布的首批“中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名单,大多数示范基地位于区位条件较好、人口较为密集的城市地区的周围。我们不能不问:这批“示范基地”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示范意义?进而言之,如果继续按照目前的模式发展,着力推动乡村旅游与旅游扶贫的政策,与其说是为真正贫困地区的乡村“雪中送炭”,不如说是为已经具有较好区位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已有一定基础的乡村“锦上添花”。
8月18日,全国乡村旅游提升与旅游扶贫推进会议在黄山市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研究安排下一阶段全国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推进工作。会议强调,要充分发挥乡村旅游在扶贫开发中的战略作用,着力将乡村旅游建设成为美丽乡村的重要载体,实现到2020年通过发展乡村旅游带动全国17%(约1200万)贫困人口脱贫。
受益于近年来快速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城市居民的巨大消费需求,乡村旅游已成为旅游业的重要板块,也是城乡互动的形式之一。在此基础上,“旅游”与“扶贫”相结合,也已经成为重要的扶贫思路之一。据统计,到2013年底,全国农家乐数量已经超过150万家,年接待游客9亿人次,带动了2900多万元农村收益;农家乐、休闲农庄、农业园等已成为农村地区发展迅速的新兴产业。完全可以预期到,对当下和未来的农村发展,乡村旅游所能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然而,“政策文件”与“思路”毕竟需要一个“落地”的过程。我们有必要思考:在当下“落地”的过程中,有哪些问题和“陷阱”阻碍着政策的“落地”?
发展乡村旅游、尤其是通过旅游推进贫困地区的扶贫工作,首先遇到的就是消费者如何进入景区的问题。笔者曾参观考察过某乡村旅游点,该旅游点在其所在省已经小有名气,且该村与其所属地级市的市中心的距离也不过约半小时的车程。当乘车进入该村村前的自修公路、准备进村时,却发现堵车了。下车询问情况,原来是公路宽度略窄,村口转弯处两辆车错车时相互卡住、动弹不得了。这件事给笔者留下很深的印象——该村旅游业的发展已具有一定高度,其基础设施建设状况尚如此,那么其他发展旅游业的乡村,尤其是自然地理环境通常较恶劣的贫困地区,是否已经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做好了相应的配套准备?这里的基础设施建设,不仅包括连通景区道路,还包括客运枢纽和道路客运站点建设,停车场建设,网络通讯建设,乃至易被忽视但事实上却又十分重要的旅游厕所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厨房改造……等等。
事实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第一条即强调“实施旅游基础设施提升计划,改善旅游消费环境”。政策点出了明确的方向。不过涉及到具体落实,我们要问,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大量投资,但投资从哪里来呢?粗疏归纳,外部资本来源无外乎有二,一为政府,二为企业。以笔者曾参观过的重庆市丰都县江池镇横梁村为例。该村位于海拔1000余米的方斗山山脊,山多地少,是市级贫困村。纵然该村具有海拔高、夏天适宜避暑、植被丰富的优势,但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却构成了该村发展旅游业的最大限制。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扶贫集团对口帮扶丰都的情况下,该村才得以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建成乡村旅游人行步道1000米、环形道路1300米,硬化村道路19.3公里,完成村庄环境连片整治,所投入的项目帮扶资金总数约为2600万元。能得到来自政府的如此巨额的投入,横梁村是一个“幸运儿”。但政府资源有限,如此巨大的投入难以普遍地惠及每一个村庄。例如,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扶贫办将筛选贫困村建档立卡,实施促进村级旅游发展小型基础项目、给予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给予优惠信贷、国家旅游发展基金予以小额贷款贴息等,但覆盖面也只有2000个贫困村。
其次,如果投资从企业来呢?国家旅游局李金早局长在会议中也提到,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进社会化旅游扶贫”。诚然,引入企业主体、吸引外来投资,对于在乡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民资本存量较低的情况下旅游业的起步,很重要——无论是在硬件建设还是软件建设。但此种方式的弊端同样明显。目前乡村旅游中经常可以见到的一个现象是,旅游业的大部分收益被外来的企业投资者与当地政府占有,村民所得者寥寥。承担了较多社会成本却无法参与旅游业收益分配,村民往往对于乡村旅游发展的热情不高,甚至还有强烈抵触情绪;这样的旅游业发展如何扶贫,自然也成为问题了。换句话说,外部的企业主体进入村庄社区,通过旅游业推动本村庄社区内的资源(如土地、自然风光、特色文化……)的资本化而获取收益,但此收益被企业主体垄断,村民无法分享。为何会出现这一局面?道理其实老生常谈——根源在于村民组织化程度低,无法对外形成有效的谈判力量以争取权益。因此,提高村民的组织化程度、形成有效力量,是推进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使得社区资源的资本化收益能够在地化、惠及本村村民的重要前提。在这方面,山西省运城地区永济市的蒲韩乡村社区的发展经验,也许能提供不少有益的启示。但是实事求是地说,真正实现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获得谈判力量,从而与企业主体博弈、共同分享由旅游业推动的资源资本化收益,恐怕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的。
第二是区位条件问题。李金早局长在会议中强调“着力打造农家乐升级版”。无论是为城市消费者提供如《舌尖上的中国》一般的“现代性的乡愁”,还是独特的自然地理风光,或是有机的生态农产品等等,农家乐确实是目前乡村旅游的主要形式。但是,农家乐这种形式本身有一个重要限制:农家乐的发展要求位于人口密集的城市地区;大量的人口是农家乐客源市场的保障。比如,中国农家乐发展较好的珠三角地区、长三角地区、京津唐地区和成渝地区等都拥有大量的城市人口,这是农家乐具有良好的客源市场的条件。
但另一方面,中国现有贫困地区大多分布在山区、降水量小的地区和其他承载力有限的地区。大多数贫困人口生活在山区县和山区乡镇,往往自然条件恶劣,财政收入水平低,公共投入和基础投入严重不足。通过乡村旅游来带动扶贫,固然是一种好的思路。但农家乐本身的地域限制和我国贫困地区的分布特点,决定了两者之间无法很好地对接。沿着这个思路,我们再来看本次会议发布的首批“中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名单,大多数示范基地位于区位条件较好、人口较为密集的城市地区的周围。我们不能不问:这批“示范基地”在多大程度上具有示范意义?进而言之,如果继续按照目前的模式发展,着力推动乡村旅游与旅游扶贫的政策,与其说是为真正贫困地区的乡村“雪中送炭”,不如说是为已经具有较好区位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已有一定基础的乡村“锦上添花”。
如果以上分析大致不错,那么不能不承认,推进旅游业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带动农民增收、促进旅游扶贫,在现有条件下,确实会碰到一些绕不开的阻碍和限制。不过,公平来讲,我们也应当看到各级政府所做的诸多努力。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克服上述“落地”之难。突破口在哪里?我们恐怕还要继续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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