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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晒晒苏州市姑苏区法院漏洞百出的判决书

李春霞 · 2016-05-05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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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月12日下午一点半,李春霞诉江苏省盐城商会副会长陆云峰确认风险代理协议合同无效一案在姑苏区法院开庭,李春霞实名举报吴中分局涉嫌犯罪已经有两年时间,曾经两次去南京巡视组当面举报,苏州市公安局纪委、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苏州市检察院,吴中区公安分局纪委都去了多次,无奈牵扯苏州市各个部门人员太多,一直不能揭开其中黑幕,不但没有把涉案人员绳之以法,反而到处无人受理,李春霞为了揭开此案黑幕,以确认风险代理协议合同无效把替领导索贿的陆云峰告上法庭,姑苏区法院民事庭审判长吴倩把本应移交公安机关的案件变成确认合同无效却没有退赔60万好处费的荒唐至极的判决。

  一、原审判决没有对被告陆云峰收到60万元作出认定。

  被告陆云峰答辩中认可收到陆海周支付的60万元,2014年11月24日吴中公安分局对陆云峰的询问笔录显示,陆云峰承认和丁冬梅离婚后还在一起居住并共同做生意,陆云峰从丁冬梅汽车后备箱里拿出塑料袋回屋后查看是60万元钱,这60万元还在自己手里。该询问笔录是陆云峰申请调取,并保存在本案卷宗里。原审判决故意对陆云峰是否收到60万元不予认定,为不支持原告李春霞返还60万元的诉讼请求埋下伏笔。

  二、原审判决认为“涉案60万元无证据显示系深圳升泽隆投资有限公司或者个人所有(见原审判决第6页第3行)”错误。

  判决书审理查明部分认定,2016年1月5日陆海周出具证明一份,载明:2012年10月份,深圳升泽隆投资有限公司授权我代表公司处理王颖案件,按照李春霞和公司谈好的条件,由我代替公司支付李春霞360万元,其中300万元转款给李春霞交给公安局,另外60万元我取出现金后交给丁冬梅、陆云峰夫妇为王颖跑事,由李春霞和陆云峰直接联系,这360万元是公司支付给王颖家属李春霞的钱,和我没有任何关系(见原审判决第4页)。既然认定了陆海周证明,那么这60万元钱要么是深圳升泽隆投资有限公司的,要么是李春霞的,怎么又认为涉案60万元无证据显示系深圳升泽隆投资有限公司或者原告李春霞个人所有呢?

  原审判决认为部分:陆海周转账支付给李春霞的300万元被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为赃款,60万元以现金支付给被告(陆云峰)夫妇,这两笔款项出处一致(见原审判决第5页)。原审判决一会儿认为无证据显示系深圳升泽隆投资有限公司或者个人所有,一会儿又认为是赃款。原审判决的认为部分观点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其目的无非还是为了不支持原告李春霞要求被告陆云峰返还60万元的诉讼请求。

  三、原审判决对涉案60万元不予处理是错误的。

  对于涉案60万元,如果原审判决认为属于深圳升泽隆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另外300万元被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为赃款,既然认为两笔款项出处一致,那么涉案60万元也应认定为赃款,对于赃款,依法应予追缴,然后退赃给广大投资户受害人。原审判决确认合同无效后,没有依法对涉案60万元予以追缴,反而以合法形式保护了被告陆云峰对这涉案60万元的非法利益。

  如果原审判决认为属于原告李春霞所有,依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那么,原审判决应依法支持原告李春霞要求返还60万元的诉讼请求。

  四、原审法院涉嫌替被告陆云峰隐藏证据。

  庭审中法官出示了从吴中公安分局调取的2014年11月24日吴中分局给陆云峰做的一份询问笔录,在该询问笔录里陆云峰承认和丁冬梅离婚后还在一起居住并一起做生意,陆云峰证实看到丁冬梅从后备箱里拿出两个黑色塑料袋内装60万,经吴中分局盖章确认真实的该笔录现保存在姑苏区法院的卷宗里,随时可以调取。这也印证了李春霞一直举报的苏州市吴中公安分局包庇罪犯,涉嫌在王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里造假,这么重要的证据,又是被告盐城商会副会长陆云峰自己申请调取的,但是在判决书里却没有显示。

  五、原审法院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案移送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应采用以下移送方式处理:

  1)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有犯罪嫌疑但不属于民事纠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2)在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法院,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犯罪嫌疑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对已全案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案件,在上述机关侦查期间,当事人又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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