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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飞的控告书

转载航飞 · 2016-05-09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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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飞的控告书

  控告书

  控告人:航飞。身份证,130105196004111255。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和平医院宿舍31-1-101。联系电话,13931891960

  被控告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直接责任人:张昆仑,该院立案庭副庭长。李汉一,该院助理审判员。

  诉讼请求:

  1、 要求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2条,直接受理或者指定下级法院受理我们的诉讼。

  2、 要求贵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责令被控告人改正错误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因原国家人事部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由人民政府计划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合法权益一事。自2006年以来,我们数十万战友,为维护党和国家法规、政策的严肃性;维护党中央、中央军委的权威和诚信;维护人民军队的尊严和稳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诉讼法,先后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本人为参加诉讼的原告之一。然而,多少个7日已经过去, 至今未见立案审理也未见不予立案的裁定。法院的行为已经明显的、毫无争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违反了法发【2009】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也违反了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受十八届四中全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鼓舞,2015年5月25日,11月9日来自24个省(市、自治区)的上千位代表,受全国数十万战友的委托,两次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催办案件,递交法律意见书。法院和法官的表现令人震惊。

  5月25日,他们先是拒绝接待原告代表,拒绝接受诉状和法律意见书,理由居然是没有接案场所。试图由公安机关配合把诉讼人推到别的地方接受什么“接访”。

  更让人不能理解也决不能接受的是,他们拒绝依法出具任何法律文书。不接诉状、不出具回执。既不能立案审理,也不能提出正当理由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

  张昆仑副庭长的理由竟然是“你们的案件不适用《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九条,而适用第十条第(六)项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但根据第九条的精神所诉事项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应该登记立案,或裁定不受理。既然你们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就没有必要登记立案或裁定不受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51条规定:“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决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法院不立案的救济: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受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释明。”

  第8条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13条规定:“对立案工作中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0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注意,上述六项只是法院裁定“不予登记立案”的必要条件,根本就不是“不接诉讼材料、不出具回执、不出具裁定”的法律依据。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然违反法定程序,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视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的《意见》为废纸,“法制”何在?人民法官当庭偷换概念,强词夺理,言行犹如泼皮无赖,如此亵渎法律,廉耻何在?二中院的行为置最高人民法院于何地?置全国人大于何地?置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于何地?难道最高人民法院左一个意见、右一个意见都不过是婊子的牌坊?难道全国人大、中共中央左一个“依法治国”、右一个“依法行政”也不过是现实版的叶公好龙???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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