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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改,这些变化是亮点

微工汇 · 2016-10-01 · 来源:“微工汇”微信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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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修改,建设领域新增多条内容,推进施工实名制和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昨日发布《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决定》,该决定自昨日开始施行,因此《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适用范围、管理部门、应对建设领域欠薪、工资支付专户等方面发生了不少变化或新增了不少内容,下面就让小汇带你一起解读一下。 1、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增加了“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这应该与新近出台的慈善法相互配合,对基金会作出约束。

  2、条例第五条增加一款:“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

  原条例只有:“建立健全工资支付预警机制、信用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

  这里对如何应对欠薪问题,提出了一个具体的方案——即欠薪周转金。 关于欠薪,还有新的措施。我们下面重点谈。

  3、条例第六条对工资支付涉及的部门做了补充,我们逐条对比下。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原条例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2008年大部制改革中,原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撤销,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各级建立对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这是改变称呼,条例中所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都改了过来。

  第二款修改为:“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

  比原条例新增加了“住房城乡建设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这几个有关部门,针对建设等领域欠薪问题,做出的更细致的规定。

  第三款修改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比原条例新增了共青团、残联,残联可以理解。共青团在这里是什么鬼? 下面的的内容是关于欠薪的。主要新增了订立合同的要求、推进实名制、工资支付专户、欠薪企业信用管理。

  4、在第十条增加一款,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工资支付周期和日期。5、针对建筑领域欠薪问题,开始推行实名制。 新增作为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领域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加强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6、在建设领域要求劳动者工资支付实行专户管理,专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工资,不能挪作他用。 承包合同必须约定“人工费比例和支付期限”,并按时打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7、新增第三十四条,要求省人民政府在一年内另行制定建设工程领域用工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的具体办法。8、新增第三十五条,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作为建设单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法定条件,不落实的工程项目政府部门即不予批准。9新增第五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行用工实名管理、工资支付专户管理等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0 原四十一条改为四十五条,将拖欠、克扣工资黑名单企业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行业诚信信息平台。政府工程中则在多方面予以严格限制。让欠薪企业处处受限。

  关于建设工程实名管理和工资支付专户情况,规定就这些。以上新增内容尤其是工资支付专们账户的内容,在2015年《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中均有涉及,《办法》只是广东省人社厅牵头制定的部门规定,这一次是写入了省人大立法的工资支付条例当中,法律效力相当于增强了。 11新增第四十九条,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前,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有逃避支付等行为,政府部门也可以去责令更改。12 新增第五十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过程中,可要求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犯罪则移交公安机关。这是对“恶意欠薪”,在工资支付条例中的补充规定。13新增第五十九条,对政府投资工程的欠薪行为,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辽宁抢劫运钞车的李绪义,就是被政府安居房工程拖欠了数百万的工程款。

  14 这次修改删除了第四十条第二款,内容是这样的: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投诉人;立案后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经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不要紧张,这一条的删除是因为在《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内有更详细的规定,这里涉及到劳动案件办理程序,放在工资支付条例的确不大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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