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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互联网+”压迫的劳动者:两月工资两千四,辞职却要五十万

马星功 · 2017-07-20 · 来源:“现代资本主义研究”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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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公司利用“平台型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被承认的漏洞,在有关部门的纵容放任下,设置大量罚款、违约金,以此对劳动者建立极强的支配。要抵抗资本的“互联网+”,需要劳动者建立自己的“互联网+”。本文转载自微信平台“微工荟”(wei-gonghui),一个传播工人心声、发掘工人意识的平台,推荐大家关注!

  ◤ 网络主播频被坑 ◢

  两月工资不到两千四,不干了却要赔五十万元?什么公司竟然制定这么黑心的条款?

  被黑心老板下套的女主播小薇生活在成都农村,她的父亲陷入传销,母亲又患癌症,妹妹还需要上学,只能由她肩负养家的重任。喜爱唱歌与乐器的她,通过直播表演实现了每月收入三四千元。为了得到培训、包装,挣更多的钱,她便与上海的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两年的《主播合同》。

  在签合同时,由于被工作人员不停催促,小薇没有仔细阅读合同的条款,签约后也没获得合同。没有想到签约后,她不但没有得到培训与包装,四月份的工资还仅仅只有六百多块。而在正式签约之前的三月份,她在新平台仅工作了十天,获得的工资却有一千七百多元。显然,这是黑心老板为骗小薇签约所实施的诡计。

  对于被残酷压榨的小薇来说,这微薄的收入别说供养家人,连自己都养不活,然而观众的充值金却源源不断地进入老板的腰包中。在提出辞职无果后,无奈的她只好找到新的直播平台进行表演,没想到却被黑老板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索赔违约金五十万元!目前法院尚未宣判。

  被坑的网络主播还不止小薇一个。据成都商报整理,2013年上海的小张因工资纠纷离开直播公司之后,就被索赔十万元,最终被判赔五千;2015年黑龙江的小沈、2016年安徽的小红也被判赔付了一到两万。如果小薇也受到同样的判决,那黑心老板可真是空手套白狼地又抽了一把血。

  为什么网络主播总会被黑心公司用“违约金”下套呢?究其原因,是因为主播与公司的合同被有关部门视作民事合同,而非劳动合同,前者受《合同法》约束,后者则受《劳动合同法》的制约。工友们应该了解到,劳动合同是不允许有“违约金”的条款出现的(除非涉及专业培训与保密义务),然而民事合同则不受此限制。

  ◤ 劳动关系难认定 ◢

  实际上,不少网络主播已经向劳动部门或法院提出承认劳动关系的诉求。去年,一位网红主播“阿娇”以公司未缴社保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今年2月,上海的一家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刊物《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今年也收到一位主播“丽娜”的来信,表示其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2015年,安徽的一位网络主播也被劳动仲裁否认其与公司有劳动关系;2016年,天津的一位网络主播提出的确认劳动关系,支付欠薪、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也被劳动仲裁驳回。ta们当中的许多人都提到公司没有缴纳社保。

  劳动部门和法院否定劳动关系存在的理由主要是:主播在直播时间、场所、内容上有较大自主性,不受公司内规章制度的管理,“人身从属性不明显”,并且收入来源于打赏分成,不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的有酬劳动”。在天津宁河的仲裁委看来,还有一个理由是:

  娱乐公司可以在不经过网络主播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在收取转让费后将其转让给其他娱乐公司,本案中,于某在申请仲裁时已经转到其他娱乐公司,故可以看出,本案中双方不遵循《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存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不能将劳动者随意转让的。综上所述,本案中网络主播与娱乐公司之间并不属于劳动关系。

  真是荒唐至极!劳动者被随意转让,恰恰说明其被资方高度支配,双方不是所谓“平等自愿”的民事合作关系,处于需要保护的状态中,结果该劳动部门得出的结论,竟然是这位劳动者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为《劳动合同法》只保护所谓“平等自愿”的劳动关系!这些执法者究竟是大脑发生了短路,还是屁股稳稳地坐在了资本家的位置上?

  即使只考虑前述的理由,我们也不能接受“人身从属性不明显”的歪理。当今社会,编辑等岗位早就能实现在家随时办公、具有高度自主性了。主播即使不受公司内部员工规章的管理,也要受平台制度的支配。主播在平台管理下付出劳动换来的观众打赏,与制造业、服务业工人换来的报酬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 被“互联网+”压迫的劳动者 ◢

  从表面上看,主播与公司是平等签约,然而实质上双方的权力关系是极不平等的。抛开平台日常的支配不谈,公司规定的违约金动辄数十万,还常常规定主播离开后数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如果主播受到公司的欺骗或不公正对待,想要“用脚投票”就十分困难!大多数主播并没有太多的“铁杆粉丝”,悬在ta们头上的“违约金之剑”与公司所承担的用户流失风险根本不对等。更何况,如果不是公司的待遇过低,主播们会愿意冒着观众重新积累的风险而跳槽吗?

  网络主播们也是劳动者,将其与公司的关系视作劳动关系,从而提供劳动法的额外保护,无疑非常必要。对于当下的“平台型劳动者”来说,社保、加班费乃至于工伤赔偿都与ta们无缘,平台公司还可以肆无忌惮地侵占ta们的利益,这一现状不容再延续下去了!

  毕竟,“互联网+”的平台化管理不止创造出了网络主播这一个新型岗位——还有网约平台司机、外卖平台骑手、物流平台配送员等等。公司对ta们的管理和支配没有出现在现场,却隐身在客户端后。问题是,身处这些岗位的工人都面临着劳动关系难受法律认可的问题。对于ta们的劳动权益而言,“互联网+(加)”却更像是“互联网-(减)”。

  今年三月,微工汇就介绍了达达配送员因为配送费被肆意压低而罢工的事件:达达王八蛋,快还我血汗钱!!!。配送员说:“达达这是不让我们活了,掉价这么厉害,一单的配送费还不够我们跑路的费用,这让我们怎么活?”此外,配送员们还要承受不少霸王条款。2016年,滴滴、优步等网约车平台的司机也发动过数次罢工。滴滴司机在网络上说道:

  上个班基本上会有个5险1金吧,滴滴司机呢?广大的滴滴司机朋友们和滴滴公司只是合作关系,没有是很正常的,你爱跑不跑。……司机在平台上财产没有保障,滴滴想扣你就扣你,想封你号就封你号,只要有人投诉,甚至只要你的账号有可疑的情况,不管你打再多电话,申诉再多,你的号还是要被封,你的钱还是要被扣。……你和滴滴公司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它们是不会管你的死活的。滴滴公司的政策每天都变,而且越变越低,它们还厚颜无耻的说“奖励升级”、“为了您的安全,我们现在要……”,你有办法吗?

  总之,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互联网+”公司利用“平台型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被承认的漏洞,在有关部门的纵容放任下,设置大量罚款、违约金,以此对劳动者建立极强的支配。正如列宁在《对工厂工人罚款法的解释》中所说:“不自由的人从前是挨棍子打,现在是挨卢布(人民币)打”!

  ◤ 劳动者需要自己的“互联网+”!◢

  面对“弹性”、“灵活”的“新型用工”的压迫,平台公司下的劳动者们要如何争取自己的权益呢?

  最首要的,就是提高对黑心老板的警惕,平台型就业没有他们鼓吹的这么自由。对于协议内容一定要仔细阅读,小心潜藏着的霸王条款,该拒绝时就要拒绝,如果签订了也要自己留一份,以防黑心老板篡改协议。

  但仅仅如此,也还不能确保“平台型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谁知道老板会不会把待遇一降再降,残酷无情地盘剥呢?曾有主播凭借自己的影响力,揭露公司的黑幕,让黑心老板尝尝苦头,但这种个体斗争并不适用于大多数人,也换不来长远利益。

  要想真正抵抗老板的剥削,就需要主播们、司机们、骑手们,跟自己的同行、工友密切联系起来,团结一心跟他干!在平时,我们就可以建立群聊,交流生活和工作,而这也可以成为组织反抗的阵地。达达骑手在微信群声讨公司的狡诈,在贴吧里动员罢工,滴滴和优步司机通过群聊组织停运,ta们都为我们做出了示范——这才是劳动者的“互联网+”。

  最后,我们劳动者还需要意识到,正是当前的法律体系无视了“灵活就业”、“平台就业”劳动者的利益,才使得主播、司机们在所谓“经济新增长点”的“互联网+”下,成为任人宰割的鱼肉。

  劳动者不需要为资本利益服务的法律与政治,我们要发出自己的声音,要让法律为我们自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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