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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尘肺事件:警方鉴定结论合法可信吗?

烧伤超人阿宝 · 2018-07-01 · 来源:作者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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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贵州公安机关以500多例尘肺病诊断错误为由,将贵州航天医院3名医生以“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起诉,在看守所羁押7个多月。

  据报道:事件起因,是有企业报警称企业被诊断尘肺病人过多,怀疑医生诊断有问题。警方于是以涉嫌“经济诈骗罪”对医生进行调查,却从未发现任何利益输送证据。于是警方改以“涉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继续起诉。案件两次被退侦回到检察院,正处于第三次审查起诉阶段。

  这起案件中,警方最关键的证据,是一份专家鉴定意见:

  公安机关从医院1640份尘肺病患者案例中调走1353例,并在其中抽取547份重新读片后确诊42例,由此算出差异率达92.3%,并将差异认定成医生过失造成的结果,计算出3位医生造成了3000万社保资金流失。

  关于这个高达92.3%的差异率计算方法,引起了巨大的争议。阿宝此前文章已经有过评论,在此不再赘述。

  在了解了警方的鉴定经过,并咨询了职业病鉴定专家的意见,阿宝震惊的发现:不仅警方使用的统计学方法存在问题,甚至连这个鉴定本身的合法性,都是存疑的。

  据我了解到的情况,警方的鉴定,是通过市卫生部门组织,从专家库中抽取了几名职业病鉴定专家,然后专家们在四到五天时间内(26号集结,30号做出结论),对警方从1640份尘肺患者中筛选的547例病例进行了重新阅片,得出鉴定结论:393名患者无尘肺,42例患者确诊尘肺,另有111例胸片不合格无法确诊,1人待定。

  参考《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并请教专业职业病鉴定专家后,我认为,警方这个鉴定结论乃至鉴定过程的合法性,是高度存疑的。

  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性尘肺病诊断与鉴定程序(内容比较长,偷懒的朋友可以直接看后面的红字总结):

  ⑴工人在全国任何医院门诊体检、看病。

  ⑵拍X光胸片,放射科医生做出“疑似尘肺病”的影像学结论(注意:没经过《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法定程序,任何医生、专家和机构,不得诊断职业性尘肺病,只能诊断“疑似尘肺病”,即“高度怀疑,但不能确定是否职业性尘肺病”)。

  ⑶内科医生综合全部临床和作业场所资料,做出“疑似尘肺病”的临床结论。

  ⑷内科医生将“疑似尘肺病”的临床结论报医院医务科审核。

  ⑸医院将盖章的“疑似尘肺病”的临床结论分别送达工人、企业、安监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⑹企业安排工人到具有职业性尘肺病诊断资质的医院(如北医三院、北京朝阳医院、贵州省职业病院、贵州航天医院等)提出职业性尘肺病诊断要求。

  ⑺职业病诊断医院的“职业病科”接受企业和工人递交的资料,经过审核,如符合诊断条件就通知企业办理职业性尘肺病诊断手续,整理资料形成卷宗,报医院审核。

  ⑻诊断资料卷宗提交职业性尘肺病诊断小组,由三名或以上医生(单数)集体下诊断意见,如意见不一致就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以2/3医生的结论为表决通过结论。

  ⑼医院职业病诊断科负责人审核诊断结论,如无错误即报医院领导审批盖章发出《职业病诊断书》,送达工人、企业、安监、卫生、人社部门、国家卫健委。《职业病诊断书》为法定有效证明书,任何医生、专家不得出具不同诊断结论否定《职业病诊断书》。

  ⑽企业或工人对《职业病诊断书》结论不服,应向市卫生计生局申请职业病鉴定,市卫生计生局不得拒绝职业病鉴定申请。

  (11)市卫生计生局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在省级职业病鉴定专家库随机抽取7~9名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其中2名专家为候补专家)。随机抽取过程由企业和工人在场公开见证、签名确认。企业和工人可各自对存在利害关系或影响公正的专家提出“回避申请”。

  (12)职业病鉴定专家组在职业病鉴定委员会主持下,公开听取企业和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13)鉴定组集体下鉴定意见,如意见不一致就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以2/3专家的结论为表决通过结论。

  (14)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审核鉴定结论,如无错误即报市卫生计生局领导审批盖章发出《职业病鉴定书》,送达原职业病诊断医院、工人、企业、报安监、人社部门、国家卫健委。《职业病鉴定书》为法定有效证明书,任何医生、专家不得出具不同诊断鉴定结论否定《职业病鉴定书》。

  (15)企业或工人对《职业病鉴定书》结论不服,应向省卫生计生委申请职业病再鉴定,省卫生计生委不得拒绝职业病再鉴定申请。

  (16)省卫生计生委职业病鉴定委员会在省级职业病鉴定专家库随机抽取7~9名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其中2名专家为候补专家)。随机抽取过程由企业和工人在场公开见证、签名确认。企业和工人可各自对存在利害关系或影响公正的专家提出“回避申请”。已经参加了该工人市级职业病专家,不得参加省级职业病鉴定。

  (17)职业病鉴定专家组在职业病鉴定委员会主持下,公开听取企业和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18)鉴定组集体下鉴定意见,如意见不一致就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以2/3专家的结论为表决通过结论。

  (19)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负责人审核鉴定结论,如无错误即报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审批盖章发出《职业病鉴定书》,送达原职业病诊断医院、市卫生计生局、工人、企业,报当地安监、人社、卫生部门和国家卫健委。《职业病鉴定书》为法定有效证明书,任何医生、专家不得出具不同诊断鉴定结论否定《职业病鉴定书》。

  (20)省级职业病鉴定为最终鉴定,企业或工人对《职业病鉴定书》结论不服,应向法院起诉省卫生计生委,诉求省卫生计生委撤销《职业病鉴定书》,重新进行省级职业病鉴定,省卫生计生委如败诉,执行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

  1、职业病诊断医院具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生依照法定程序医生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为法定有效证明书,任何医生、专家不得出具不同诊断结论否定《职业病诊断书》。

  2.对《职业病诊断证书》有争议时,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重新鉴定:(1)工人或企业对诊断结果不服时,可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鉴定,鉴定分市省两级,对市一级鉴定不服可以提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2)企业或工人对省级鉴定不服并向法院起诉重新鉴定,并胜诉。

  3.申请鉴定的主体,应该是工人或者企业。

  4.鉴定专家随机抽取,抽取过程由企业和工人在场公开见证、签名确认。企业和工人可各自对存在利害关系或影响公正的专家提出“回避申请”。

  5.职业病鉴定专家组在职业病鉴定委员会主持下,公开听取企业和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那么,问题来了:

  警方有没有申请对《职业病诊断书》进行鉴定的资格?

  答案是没有。

  国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职业病诊断书》提出鉴定申请的,只能是工人或者企业,而且应该在法定期限(接到诊断书30天内)提出。

  鉴定分省市两级,对市一级结果不服,可以申请省级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任何人(包括其他职业病专家)均不得否定和推翻。

  这个规定,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护处在弱势地位的工人。因为,如果我们不为职业病诊断设定一个终点,那么,企业就可以凭借自己的人力财力精力优势,以“争议”为由将尘肺患者拖入一个无休止的法律和医学程序中。甚至出现企业随随便便报个警,警方就可以组织“专家”对尘肺患者进行重新鉴定的情况。

  在这里说一句:在张海超事件后,出于保护工人的角度。国家对《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性尘肺病的诊断》(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了大量修改,简化了很多程序。其中,增加了"企业不提供资料的,应釆纳劳动者的自述",不能否定劳动者的疾病与其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应该诊断为职业病。

  换句话说:企业如果对职业病诊断结果不服,应该选择在规定时间内依照法定程序申请鉴定,而不是报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除非有证据证明医生诊断程序违规,否则不应受理。如果调查证明医生诊断程序违规,可以通过卫计委经法定程序撤销原诊断证明书,对患者重新进行诊断。若未发现医生诊断程序违规,则警方无权在企业的要求下强行干预职业病诊断,更无权强行组织所谓的职业病鉴定。

  在本案中,警方经长期调查,未发现医生与患者有利益瓜葛,也就是说:未发现医生诊断程序有问题。而所有当事患者和当事企业均已大大超过申请鉴定的法定期限(接到诊断书后30天内)。

  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职业病诊断书》为法定有效证明书,任何医生、专家不得出具不同诊断结论否定《职业病诊断书》。

  因此,在本案中,警方没有权力也没有资格对职业病诊断书申请重新鉴定。这个鉴定是非法的。

  警方的鉴定过程是否合规?

  答案是不合规。

  根据国家规定:

  随机抽取过程由企业和工人在场公开见证、签名确认。企业和工人可各自对存在利害关系或影响公正的专家提出“回避申请”。

  职业病鉴定专家组在职业病鉴定委员会主持下,公开听取企业和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

  很明显,在这个所谓的鉴定中,涉及个人利益的547名患者未能参加。

  专家抽取过程没有这547名患者现场公开见证签名确认。也没有征询其对专家的回避申请,更没有公开听取企业和工人陈述申辩。

  毫无疑问,这个鉴定过程,不符合国家规定。

  专家鉴定结论是否可信?

  答案是不可信!

  职业性尘肺病诊断、鉴定结论,为什么需要投票表决?这是尘肺病的病理学特点造成。

  尘肺病不是急性病,其从发病、进展、加重到死亡,是一个缓慢的、逐渐的变化过程,很多“无尘肺0+”(诊断不上职业性尘肺病)实际上在工人的肺病,已经有了典型的尘肺病病理改变,已经需要医学干预,只是其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尘肺病1期”的严重程度。尘肺病是不可治愈的慢性疾病,一旦发生,其病变尽管脱离粉尘仍然继续发展恶化,“无尘肺0+”(诊断不上职业性尘肺病)在若干年后,也会发展成为“尘肺病1期”或更严重。

  病人的尘肺病病理学映射到影像学上处于上图“过渡期”时,由于国家标准没有“过渡期”的诊断结论,必须是“无尘肺”或“尘肺1期”。因此,有的专家判断为“无尘肺”,有的专家判断为“尘肺1期”,因此需要投票表决。

  换句话说,尘肺诊断有争议很正常。

  但警方找的这些鉴定专家作出的结论,并不是仅仅是有争议,而是存在严重的问题。

  首先我对警方找的这些鉴定专家的高效率表示佩服的五体投地。

  据知情人士透露:专家26号集结,30号做出鉴定结论。也就是说,这几位专家用四五天时间,对547例患者进行重新鉴定,平均每天要鉴定100多例。以每天工作10小时计算,每小时要鉴定10例以上,每例仅需要6分钟。

  须知:尘肺患者严禁仅凭一张胸片诊断,每个患者都有2张以上的胸片,时间间隔半年以上。而每个患者的胸片,都需要多名鉴定专家分别认真阅读,并提出自己意见,经过讨论后,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形式形成鉴定结果。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身份的职业病鉴定专家介绍:根据他们的经验:职业病鉴定专家组开展鉴定工作,一般每天鉴定不宜超过5例,否则会引起视觉和大脑疲劳。鉴定过程由于赶时间而粗糙,没时间认真仔细阅读资料和分析医师诊断理由,导致漏诊率增多。

  此外,该专家介绍:当诊断医院的诊断结论为职业性尘肺病,而鉴定结论为无尘肺时,鉴定委员会必须考虑是否为X光片存放时间长,使X光片中的小阴影变淡,导致鉴定专家阅片时无法观察到小阴影造成漏诊。此时不得发出《职业病鉴定书》,应要求工人再拍x光片后,组织专家再开鉴定会,避免因为专家漏诊否定正确的诊断结论。

  以上几点,鉴定专家均未做到。

  而胸片长期存放后,图像质量完全可能出现下降。将111例不合规胸片一并计算到“差异率”中,更是荒唐无稽。

  综上所述,我认为:贵州警方在这场尘肺风波中的表现,属于典型的乱作为。其鉴定申请主体不合法,鉴定过程不合规,鉴定结论不可信。

  希望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并还当事医生清白,维护尘肺患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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