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立志的点点滴滴都不寻常,任免疫所所长超过15年
今天的媒体就长生生物假疫苗案又延伸发酵到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所所长、长生生物中标百白破疫苗评标委员会五名委员之一宋立志试图通过注射超量胰岛素的方式自杀并尚未脱离生命危险了!
虽然,宋立志自杀的原因尚未明确公布,但作为长生生物假疫苗案发、25万支不合格疫苗唯一流入省份山东省疾控中心的重要官员,宋立志在这个备受舆论指责的风口浪尖选择自杀,也无怪乎会被广大网民众口一致、千夫所指其是“畏罪自杀”。
宋立志在长生生物假疫苗案中是存在渎职还是受贿的犯罪嫌疑呢?对此,民众是有权有理由做猜测或推断的。
毋庸置疑,宋立志作为长生生物中标百白破疫苗评标委员会五名委员之一、加之25万支不合格疫苗唯一流入其职权管理范围之内的山东省,其严重渎职的客观事实肯定是百口莫辩、推却不了的。至于其在假疫苗销售到山东环节当中有无收受回扣,现在,我们作为旁观者的老百姓没有证据还不好说,最终也得靠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调查认定。
不管怎样,宋立志自杀事件,又一次重重地给我们国家和地方的各级药监、司法部门机关敲响了一记必须建立一套打击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购销贿赂刑罚机制的警钟。
谁都知道,当今药品购销的回扣现象,几乎在医疗机构无处不在,央视和地方相关媒体也早有揭露和曝光。药品、器械质量真假暂且不说,这种事关人民健康、民族危亡的贿赂犯罪事实,却不但导致药品价钱极其虚高、侵犯了病人的健康和经济利益,还特别是还助长了药品生产单位制假售假动机。因为,通过贿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官员,才可扩大药品的销售渠道,只有制作销售假药,才可降低药品的生产成本,并将药品销售费用、包括贿赂金额,从降低生产成本的假药当中得以平衡消化。
由此可见,药品购销贿赂也是药品制假售假的必然因素,只有重刑打击药品销售贿赂犯罪,才是遏制药品制假售假的主要手段。
话说主题,我们又该如何反制药品销售的贿赂犯罪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第九十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上述的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药品购销当中收受回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审判实践中,因医务人员的身份介于事业与企业人员性质之间,专项罪名和犯罪主体在以前存在争议,致使医务人员收受药品采购回扣被定罪的这类刑事案件还并不多见。
某年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医生收受巨额药品和医疗器械回扣被查证后,当地司法机关对其够罪与否竟然一时难以定论,因为,当时的刑事法规和司法解释尚无对医务人员收受药品购销回扣明确的定罪依据。
但在2018年6月,同是浙江省司法机关,因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了规定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利益职务之便利收受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方财物、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的司法解释施行后,浙江省人民医院康复医学科主任邱纪方因犯该罪被被判刑五年六个月,成为该省首例该罪案。
从上述浙江类似案例当中,我们可以看出,当今刑法体系,已经将医务人员受贿定性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但在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当中的贿赂罪名,还是涵盖在普通受贿罪当中,由此,会影响惩治该罪在情节和后果轻重程度的认定,与其它受贿罪混同不分,量刑方面也会与其它受贿罪标准统一,而不利于把握打击药品购销贿赂罪量刑从重的刑罚原则。
总而言之,建议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两高”当出台增设类似“药品购销受贿罪”的罪名,修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普通受贿罪量刑档的最高刑为“药品购销受贿罪”的量刑起点刑标准从重处罚。
「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