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为《两部委规定副科级以上人员插手房地产可被开除》一文道:“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如违规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情节严重将给予开除处分。监察部、人保部日前印发《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已开始施行。适用对象为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也适用。”
由此查看了《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的具体内容,共19条,具有可操作性,能落到实处的话,不仅能更好的规范建筑领域的秩序,预防腐败,还可促进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然而,从过往的一些经验、现象来看,再好的法律法规如果落不到实处,对于各方面的危害是巨大的,且还会造成民众对法律法规的不信任。如近期闹得沸沸扬扬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题为《紫金矿业未了局 上杭县多位官员持有紫金股票》、《紫金矿业因环保门停牌 曾被环保部点名》、《紫金矿业与上杭县不分你我 六价铬检测结果保密》等报道,又在说明着什么呢?
又如,“政府跟开发商就像丈母娘和女婿”的问题;而由题为《江苏千年粮仓遗址让位房产开发 文物局哑口无言》报道中的“开发商镇江市城市投资公司其总经理祝瑞洪正是镇江市建设局副局长”这个房产商既是政府部门,政府部门既是房产商的现实,又将如何处置呢?这样的现实恐怕也不只是镇江一地独有。
再如,久被诟病的野蛮拆迁、暴力拆迁问题,基本上可以说大多数就是政府行为,题为《房产副局长日记曝光强拆手段 上访按敌对势力办》、《昆明3亿元新建小区502栋崭新楼房遭“逼拆”》的报道不就是很好的佐证吗?何况,题为《新拆迁条例或已胎死腹中 仍无出台时间表》的报道,又在向我们述说着怎样的故事呢?
显然,现实中一些地方政府的行为并不符合《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这个规定,甚至是也不符合已经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又或许,从现实中的一些不正常现象来看,我们并不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缺失的往往是执行力和政府部门、某些领导干部有法不依,不依法行政,甚至是违法、枉法的主体。所以,以上这些问题在没有得到实质性解决前,《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是不是也就落不到实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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