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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重审答辩书就证明现在的公检法到底是否为民

胡艳花 · 2010-09-02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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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重审答辩书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谢谢各位法官为本案付出的辛劳。同时,也要谢谢诸城市公安局的领导再次应诉参加本案的重审。

    本人提起的这起行政诉讼案,案情和诉讼的大致经过是,我们厂(原国有企业)改制成诸城市康佛特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后,私人企业法人代表刘耀湘强收职工身份证,欺骗职工签领银行 “贷记卡”申请表,让职工承担借贷款风险,变相侵占、损害职工的合法利益。本人极力揭露刘耀湘的阴谋,牵头组织职工抵制他的不法行为。

诸城市公安局包庇、纵容、偏袒刘耀湘的非法行径,趁机对本人实行报复。2008年8月21日,诸城市公安局作出诸公(开)决字〔2008〕第79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于本人行政拘留七天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处罚。本人不服诸城市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它违反行政法规,2008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3月24日,诸城市人民法院〔2010〕诸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维持诸城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本人不服上诉后,2010年6月18日,潍坊市中级法院〔2010〕潍行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发回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2008年5月24日至6月7日一两个星期内,刘耀湘等人迫不及待地诱骗厂里的职工,把身份证交到厂部财务科,过后又蒙骗职工签字银行 “贷记卡”申请表。我一向好管“闲事”,怕工友们受骗上当,承担将来还贷款的经济风险,就疯狂地到处宣传,揭露他们一伙的阴谋。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副厂长的王树功功和李臣磊,指使厂保卫科,对我实行跟踪式的监控,还对我进行威胁、恐吓,说要把我抓起来,关禁闭(原来我也曾被他们关过禁闭)。所有这些,令本人十分愤慨,导致当年6月7日本人与王树功功和李臣磊的纠纷。那天下午,我正在上班,当管保卫的两个“头头”王树功功和李臣磊突然出现靠近身边时,我立即产生了警觉,以为他们是来“抓”我关禁闭的,感到自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在这种危急时刻,我本能地抛出工作时的手中工件,进行自卫。

    王树功和李臣磊是我们厂(公司)高薪聘请的高管人员。其实,他们并不是技术人才,他们在厂综合管理部门,是保卫科的上司。他们二人平时到处找职工麻烦,轻着罚款,重着关拘禁。

    比喻一,我厂工友刘森与法人代表刘耀湘的舅子的小舅子发生纠纷,就被王李二人请进保卫科,逼他选择愿打还是任罚。结果,因为要罚6000元,刘森承担不起,他选择受皮肉之苦。刘森被拳打脚踢一顿。

    比喻二,有一个东北籍的农民工,有一个月一天班没休,每天工作16小时,正常应该领到1600元,可结果只领到1300元,因对车间主任不满发生纠纷,事后被堵在舜王商贸城毒打一顿。这位农民工哑巴吃黄连,凶手是谁都难以明白。

     2008年5月24日,王树功和李臣磊二人,又帮老板刘耀湘,谋划用职工身份证和工资卡担保贷款,《理由是换工资卡》一些工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交出自己的身份证,在交通银行双币信用卡贷款申请表上签字。。

     本人发现后,到处宣传,讲这事的阴谋和风险,劝说工友别上他们的当。我的行为惹怒了保卫科,他们不让同事、工友靠近我,连有人跟我打招呼,都要受到保卫科的呵斥。6月2日,我们车间主任和保卫科长把我带去见法人刘耀湘,刘千方百计蒙骗我,恐吓我,软硬兼施,想收买我、制服我。我一口回绝了。没有顺应他的愿望。

    第二天(6月3日),保卫科长便叼难我的家人,用家人压我,要我不要多管闲事。我就和保卫科长理论,指责他们:“你们这样欺骗职工,和强盗有什么两样?”他说我破坏社会和谐,要严厉处理我。当天中午,我又到职工食堂演讲:你们都是初中以上文化,每位都是18周岁以上的公民。你们又没神经病。你们签了字就等于你们自己贷款,签了字就要要负法律者任。将来出了事,银行会找你们要还贷款。

    6月7日,高薪聘请的副厂长王树功和李臣磊带人抓我关禁闭。我反抗不服从,我和他交了手。这就是诸城市公安局处罚我所谓事实真相。处那以后,私企老板们停止了我工作。事后,不少受尽欺压、欺骗的工友听说我打了王树功和李臣磊,齐声叫好,说我打的轻了,打重点才解恨!

私企老板新账旧账一起算,在2008年 6月9日期,开除了本人的厂籍,理由是我严重违反了厂规厂纪。为此,我先后找诸城市劳动仲裁、总工会等机构、组织,反映情况,力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8年8月20日晚上8点,我应约去诸城市公安局。我想回顾了事情的经过。他们不让我说其他的,只让我承认打了人。我拒绝说,我强烈要求把事情的经过完整地说出来。后来无奈就让我说。公安人员听后也很同情我们工人的现状。对我说了些好话[我当时心里感觉好像有了依靠。终于公安部门为职工主持正义!]让我在记录上签了字。我高度信任他们,让我签那我就签那。

    8月22日,公安局通知我去拿处理结果,我就去了,结果是把我送进拘留所。让我在处罚单签字,我拒绝签字。后来我在牢房里静下心看处罚单和法医证明。真是无法相信:我和副厂长相互扭打各有伤情,而公安的材料上,完全一边倒,倾向副厂长王树功,只说他有伤。李臣磊只是个袖手旁观者,他的身上居然也有伤,而且是法医鉴定出来的。

我与王树功之间发生的是一般性扭打事件,而且事出有因,以上所说的来龙去脉,王树功清清楚楚,只是不不敢说出来罢了。诸城市公安局对事情的原委也心知肚明,只是他们掩盖了事实真象罢了。我是进行反抗和自卫,我的行为给对方可能造成了轻微的伤害,但是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在询问笔录中,公安办案人员询问“胡艳花为什么打你”,王树功说“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他们一唱一和,搪塞、掩盖了发生事实的缘由。正因为如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行政裁定书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发回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是在行使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这种正当防卫行为不应该受到错误的打击和刑事追究。

    诸城市公安局,官商相卫,与私企老板串通一气,掩盖、包庇、袒护刘耀湘强收职工身份证,蒙骗职工签约贷款的违法行为,对本人这样揭露、抵制违法行为,好心维护工人利益的人,乱施行政处罚。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

    本人再次重申2008年9月22日起诉书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诸城市公安局诸公(开)决字〔2008〕第791号处罚决定书犯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书。二、请求判令诸城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给予原告当面赔礼道歉,并登报道歉,挽回此事对本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原告:胡艳花   2010年8月24日

 

开庭的一段场面;

2010年8月25号审判长质问我有什么权利,干涉他人签字。我就举下面的事实反驳。我们职工的权利靠公安局。还是靠政府。还是依靠你们法院保护;我就是宣传和反抗你们的腐败行为;
2002年国有企业改制。法人刘耀湘为了骗取职工93年 94年职工响应市政府的号召入5000元-10000元的股金,首先拿辞职职工开刀,告他们违背劳动法。收买证人。打了两场官司,职工输两场,不但股金搭上,还要补偿培训费3年*每月200元科技干部还要多。第二步制服在职职工。并且用转正的说法,骗取临时工的抵押金收据,销毁。
    。
   法人刘耀湘为了骗取职工,用尽了各种手段; 股金5000元-10000元只用1500元-3000元就转让。而且每位职工还要交2000元-10000元的抵押金。近1000名职工全部制服。(很多职工都背后骂共产党,我当时无法忍受

我用三个月的时间。宣传党章,党的政策。工会法。劳动法。说服职工给我签名我说为了我的祖辈打下共产党的江山,和捍卫共产党的尊严我要去北京上访,组织职工,堵截厂大门,市政府大门。我临场发挥的好。职工没有受到一点伤害。最后,股金抵押金全部退回,阻止了霸王合同的签订。

这就是法院重视伪证;做为强大的法人伪造书面证据收买证人。。是太容易了。职工连收据都难以保住。判决的结果。职工打官司也要输的原因。这有案可查。事实就是事实,我们职工虽然拿不出书面证据。                              。
 

 我老公的单位诸城市液化气公司;首先动员正式职工入股;每人最少5000元,”“入股1月后每个职工分红1500元”零时工交抵押金。几千元不等。后来又强迫职工集资,不集就不发工资。每位职工是6000-8000元还有科级是8000元之50000元集资两月后卷款外逃,最后企业被银行法人接手;企业名存实亡。职工比企业倒闭还惨。不但丢了工作,倒闭之前还有好几年的保没有给职工交。到信访局上访,也没有用。股金抵押金,集资款都被骗去。这就是自私麻木胆小怕事职工,的下场。

我认为;上访也没有用,只有敢于说不。把侵权阻止在萌芽之中才是最好的办法。
 
诸城市马庄乡龙须村,93年骗村民给村支书担保,签贷款申请,动员村民签字时说没有事,只是走过场。可事后。动用执法部门,强迫每户打贷款3000-4000元,不还款就进拘留所。

【官官相护,官商勾结,欺压百姓,祸害民众,此乃如今的普遍现象。掌握权力、拥有财富的人们,利益与共,心意融合,形成了一股强势社会力量,他们若要整治有碍于他们的平民百姓,全都轻车熟路,如同家常便饭。他们心思邪了,屁股歪了,手段毒了,花样多了,——什么屁事、坏事都做得出来。倘若社会中的强力部门与富有阶层,长期、紧密地层粘连在一起,这则是国家的悲哀、人民的灾难。但愿不会这样。】

这是(道草是也)的留言,也是这位朋友帮我改写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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