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友认为,这个规定的目的是希望煤矿领导们通过亲身带班下井,能够设身处地为矿工安全着想,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出发点是很好的。
然而,考虑到全国各煤矿的现状,本网友认为,真的要想严格落实这个规定,恐怕是不大可能实现的。
别的因素先不说,假如真的出了矿难,砸死了煤矿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或者副总工程师,那可怎么办?
要知道,现在要成功地培养出一名领导干部,组织部门不容易,人民群众也不容易。
好不容易把一位领导干部给培养饱了,结果不幸遇上矿难,既要用掉一名烈士的名额,组织部门和人民群众又要重新培养一名,那多不划算啊。
用如今的话来说,就是“执行成本”太高了。
但是,国家安监总局既然已经在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这么说了,那么也是要必须实行的。
如今政府各部门在群众中的威信本来就不是很高,这次再来一个说了不做,颜面何在?今后讲话就彻底没人当回事了。
那么,本网友就从实际情况出发,给国家安监总局的领导们提出一项建议,既可以满足规定的要求,又可以确保煤矿领导们的人身安全。
这项建议就是: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仍然按照规定排出轮流带班下井的时间表来,但是并不带班下井。
只要发生了矿难,则死于矿难的那个矿工班的班长,一律自动追认为当天应该带班下井的那名领导的职位对应的“名誉职位”。
例如,这一天该矿长带班下井,那么死于矿难的班长就追认为“名誉矿长”;如果是总工程师,则追认为“名誉总工程师”,以此类推。
这样做有什么好处呢?首先当然是确保了煤矿领导们的人身安全,都不用下井了嘛!
其次呢,就是完全符合规定,宣传材料很容易写,可以名正言顺地把灾难宣传成为可歌可泣的英雄事迹。
例如“名誉矿长某某某带班下井,身先士卒,不幸遇难。。。”等等。
其实,本网友这个建议也不能算是完全的原创首发。
例如,某些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一旦遇到某些责任事故,就会立刻把责任人降职为“临时工”、“合同工”之类的职位,然后就可以对外宣称事故责任人是“临时工、合同工”,可能没有经过严格的专业培训,这样,整个单位和机关的总负责人的责任就小了。
本网友的建议,只不过是反其道而行之,达到的效果则是差不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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