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人们对犯罪的惩罚采取的是:你打掉了我的牙,我也打掉你的牙;你弄瞎了我的眼,我也要挖掉你的眼。这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就是“同态复仇”。很明显,这样的做法在当今社会绝对是令人惊愕的。
人类的发展史就是一个不断走向文明的过程,文明与野蛮必然是对立的。同样刑罚也是从野蛮逐步到文明的过程,废除野蛮的刑罚是必然的。死刑就是一种野蛮的刑罚。
死刑也是目前我国饱受国际社会诟病的问题之一,这一问题也阻碍了我们对外逃贪官的引渡,使他们很难受到应有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但实际上,贪官很少被判处过死刑,即使判了死刑,最终也死不了。这样的例子多不胜数。
我们特别注意到的是:即使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的同样也没有判死刑。例如,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此案被人们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贪污2.6亿元获死缓,创造了“贪官不死”的新纪录。
而且,贪官往往能量巨大,金钱无数,人脉广布。近年间有些“落马”贪官为减轻惩罚,利用各类手段“立功”,甚至出现了帮助立功、串通立功、虚假立功、买卖立功等异化情形,实现了从死亡边缘胜利回归的目的。
而且还总结出了一些套路:1.通过关系获取或购买犯罪线索;2.由贪官家属通过关系,把信息传递给在押贪官,让其举报;3.有关部门出具证明,加盖主管机关印章后就得到认可;4.法院根据立功证明,给贪官以轻判。假立功一旦通过审查,就能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刑事处罚的实惠。
排兵布阵是很有一套地。
相反,普通人群面临死刑时却毫无反抗能力。甚至在监狱狱里就已经“交待了”,“喝水死”、“睡觉死”、“针刺死”不多地是吗?
更有甚者。河南商丘市柘城县一名村民蒙冤被判死刑入狱2107天,如果不是被害人现身估计要坐一辈子牢了。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农民也是蒙冤入狱,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等等。可以看到,普通人民面对司法时,只有恐惧、无奈和接受的份。
所以,死刑还是废了地好!
实际上,贪污受贿的高发不能仅仅依靠刑法的威慑和惩罚。因为,贪官也是人,他们敢这样去贪必然是因为贪太容易了。贪为什么容易?因为贪官有特权、无监督、约束的硬力量漏洞较大,软力量不足。
消除贪官特权、加强对贪官的监督,必然依靠民主政治,政治制度的变革一定要跟得上经济制度的变革;
国家暴力机构要补齐硬力量的漏洞。目前刑分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不能超过20年。也就是说,死刑改有期最多判20年。这就是一个漏洞。贪官一旦免死,下一步实现的目标就是有期徒刑档,顶多20年,搞得好10年就over。所以我们要完善有期徒刑,可判20年、25年、30年、35年、40年等等,使犯罪者无法一步着陆;
社会要树立弘扬正气的道德规范,加强软力量的约束力。使人们出卖“良心”换取金钱的难度加大,不敢轻易把“灵魂”出没给魔鬼。
以上几个方面的综合,才有可能真正解决目前社会的弊病。
注:该文引用了众多大家、大虾的文字,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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