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这几年,一提“打假斗士”,很多人会想到“方舟子”。不过。若是十几年前提到“打假斗士”,大家应该都会想到“王海”。
王海打假的主要对象是正在销售之中的假货。他的基本打假招数,想必大家都很熟悉。他发现假货之后,主动购买假货,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向消协投诉以获取赔偿。如果消协调解无效,他就向法院提起民事索赔诉讼。
王海的打假,完全是依照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进行的。当然,他常常在获得赔偿或胜诉之后,利用媒体造势,扩大影响,让更多的人知道他发现的假货。
但是,他的基本手段还是在现行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之内进行的。如果消协调解无效而诉讼又被法院判决败诉,他也是“认账”的,不会去攻击“司法不公”。
原因很简单:他那些打假成功的例子,都是建立在消协和法院依照法律作出裁决的基础之上,如果随意指责“司法不公”,将失去他“打假”的基础。
不过,这位“打假斗士”王海可能很快就要“死去”了。去年圣诞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6日”
其中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规定:“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王海如果故意买假货,那么依照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将不再能够获得任何赔偿。
此外,第五章专门规定了“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都提到了“赔偿”,但是,这三处“赔偿”的含义是不同的。
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提到的“赔偿”,是指消费者购买产品支付的钱。
只有第四十七条提到的“惩罚性赔偿”,才与王海打假依靠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是同一类的赔偿。
这样,只要生产、销售者并非“明知产品存在缺陷”,或者虽然“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但是并未造成“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即使消费者受到了损害,也只能依照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个“赔偿”只是购买产品所支付的款项,不再能够获得惩罚性的赔偿。
综上所述,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将可能使“打假斗士”王海“死去”,而第五章的规定则可能使普通消费者“死去”。
本网友又想到:如果转基因食品将来确实被证明对人体健康有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由于并非“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将不能获得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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