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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人要求建立自主工会是工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正义行为是继续深入改革的需要

年成 · 2010-10-25 · 来源:乌有之乡
赵东民事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陕西工人要求建立自主工会是工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正义行为是继续深入改革的需要  

年成  

我国宪法开宗明义在第一条中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样,就用国家的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工人阶级在我国国体中的主体地位和和不可动摇的领导地位。关于工会的性质和作用,工会法在第一条、第二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关于职工如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法在第三条中说,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关于职工要求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五条 “工会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 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赵东民,于中央党校法律本科(函授)以优秀学员的称号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在司法战线从事过行政工作,并于2003年获得西安市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颁发的“市先进人民调解员”荣誉,后又受聘于《西部法制报》特约记者。这说明赵东民是一个努力学习、积极工作、与时俱进、热情向上的好青年。以后他又成了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临时负责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研讨组临时法律顾问。关于“陕西毛泽东思想学习小组”,我想,既然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我们国家的基本指导思想写进了我国的根本大法,应该不是什么非法组织。而作为临时负责人的赵东民,也应该不是什么坏头头。关于“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研讨组”,工会法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在这个研讨组中担任法律顾问,更应该是责无旁贷。赵东民在接受因非法改制权益受到损害的下岗职工、离退休职工的委托,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宪法》、《中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中“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的精神,与工人代表们召开了三次筹备陕西企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研讨会。一再向他们强调:一定要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对以不合理的事会现象,一味的抵制和反对容易引发社会混乱,会给国内外敌对势力颠覆国家政权以可乘之机。坚决反对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甚至打砸抢等错误的维权形式;而要坚持以法律为武器和党的十七大精神进行有理、有据、有节、有效的维权斗争,这完全符合宪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关于“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群众)”是否合法的问题,这要从四个方面来看:  

 一、从名称上看,这是一个工人群众组织。工会本身就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关于这个组织中的成员,工会法在第三条中说,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关于职工要求参加和组织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  

二、从实质上看,既然这个工人群众组织是以 “维权”为目的,而我国的工会从本质上讲就是一个工人阶级的维权组织。我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章程也规定 “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事情的经过上讲,首先存在陕西省十几个企业在改制中违规、使破产改制工人和下岗工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009年4月7日他们才向陕西省委和陕西省总工会递交了《筹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申请书》,这在程序上是合法的。而陕西省委和陕西省总工会在没有给予任何答复的情况下,西安市民政局就将这个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宣布为非法组织是不负责任的、轻率地和不作为的。如果陕西省委和陕西省总工会有明确指示,不批准成立这样的组织,工人们再以这样的组织名义活动,宣布为非法也还说得过去,在没有给予任何答复的情况下,就贸然宣布为非法,也太霸道了。 

四、从改革的角度讲,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制度。通过为工人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大量实践,使赵东民认识到: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基层工会之所以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因为现行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滞后于历史的发展。有些工会完全流于形式,不能真正代表工人阶级的利益,不能保证工人对企业和对工会工作人员的监督,因而不能保证工会“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因此,工人们无法通过工会对厂长(经理)进行监督,实现工人依法在企业当家作主的权利。所以尽管有的工友,不分昼夜、加班加点、而且不计报酬的在工厂埋头苦干,甚至毫不犹豫地拿出自己极其有限的积蓄,为资金匮乏的企业集资输血,也仍然无法挽救工人们赖以生存的企业,无法根本工人自身的经济困境。因此,他们向省委和省总工会提出申请:呼吁改革企、事业的职代会,要求工人监督工会的工作,要求改善现行基层工会组织,真正发挥工会的职能,使工会真正发挥维护职工合法权利的作用,并要求批准“筹建陕西企、事业职工维权代表大会”。现在不是讲在深化改革中解决在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吗?不是讲了30年改革创新吗?不是讲了30年改革创新体制、机制吗?从这个角度讲,“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是工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正义行为,是陕西省在改革中出现的工会维权的一个新生事物,是对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积极探索与实践,是工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一种伟大创举,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种伟大创新,是继续深化改革的必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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