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被誉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常常在穷尽其它救济手段后,才诉诸法律,并对法院寄予了极大的希望和期待。
法院面对人民群众的诉求是案结了事一判了之,还是案结事了?
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作用,倡导以调解方法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是法院在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高发、利益冲突加剧的背景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所确立的工作原则。“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既是推动矛盾化解的重要原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更是对法官司法能力的考验。
调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有利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使得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并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因此,调解也是审判,而且是高质量审判、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
调解要坚持自愿、合法。自愿、合法是法律对于调解规定的两大原则,调解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必须坚持自愿、合法。以判压调、以拖促调都不是调解,调解过程中必须规范法官审判权的行使,确保调解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更不得违背当事人意愿去强迫调解。
调解应把握“当判则判”。调解的作用明显,但裁判的作用也不应忽视。法院必须在重视调解的同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不当调解和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甚至以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无原则地进行调解。应该说,调解只是手段,案结事了才是目的,无论是调解还是裁判,只要有利于矛盾化解,有利于社会和谐,调解和裁判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相关文章
「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