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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劲松律师公报之九--透露了什么信息?

Liuyuxi1948 · 2010-12-03 · 来源:乌有之乡
赵东民事件 收藏( 评论() 字体: / /

《阳光是最好的杀菌防腐剂》李劲松律师公报之九  

透漏了什么信息?  

   

日前,李劲松律师收到了西安廉律师依法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复印出来的赵东民案一审卷宗材料。在廉律师依法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新复印出来的案卷材料中,李劲松律师见到了三份案卷材料:  

1、西公通[2009]448号  

西安市公安局关于对陕西企(事)业维权工会代表大会立案及指定管辖的批复。  

2、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  

关于对陕西企(事)业维权工会代表大会立案侦察的报告。  

3、西安市新城法院赵东民案一审法官所写材料。  

   

这三份材料透露:  

1,2009.9.15,西安市公安局:《关于陕西企(事)业维权工会代表大会立案及制定管辖的批复》。说明批复立案的是:陕西企(事)维权工会代表大会。  

2,2009,9.9,新城区分局:立案侦察报告,称:在前一阶段侦察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力度,对陕西省企业维权工会的情况进行立案侦察,查清其政治企图、目的、组织框架和人员情况,判明其性质。(国保大队前期已对东郊军工企业离岗工人维权组织立案侦查,认为是同一件事,并案侦查。)  

3,一审法官的材料:  

【秦川雨提示:
     以上是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一审法官立案批复、侦查报告和相关文书,内容涵盖了地方公安向陕西省委、全国总工会王兆国主席上报的有关情况,在这几份关键文书中,西安的办案人员始终提及一个名称“陕西企(事)业维权工会代表大会”,请大家注意,这个名称与赵东民同志向陕西省总工会申请的“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简称陕西工维会)”有何不同?请大家参阅新浪网【红色议会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hsyh20080430   

    西安公安及司法部门使用的词语“陕西企(事)业维权工会代表大会”使人不由得就会理解为“维权工会”,意为赵东民要另行成立以独立于工会之外的另一工会就是上述的“维权工会”;而赵东民的本意是什么呢?而赵东民同志提出的,并且向陕西省总工会申请、筹备的却是“筹备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意在工会的旗帜下召开维权代表大会,是对现行职代会存在的不足在工会内部进行改革的诉求,并且请求陕西省总工会通过,这在赵东民一系列的申请文书、文章中多次强调,并且赵东民不但劝告工人维权不能堵门堵路冲级党政机关,而且一再劝诫维权的工人更不要另行成立组织

    由此,不禁令人质疑,陕西公安、司法当局案头的“工维会”将“工会”和“维权”次序颠倒是否有意?!是否有其阴险的用心?!

    大家此前都有猜测,地方法院这个木偶的背后是谁?在看完一审法官写的文字材料后,更令人惊叹却又似乎使人明白:省委、全总领导乃至中央案头的材料是什么?难道原来竟是他们诬告赵东民另行组织的“维权工会”?!这就是省委、全总乃至中央为什么“非常重视”,并且批示做出“依法查办”的重要原因了。

  

相同不相同是另一回事。但是可以肯定,立案的是“陕西省企(事)业维权工会代表大会”。他们认为这是一个非法政治组织。  

同时,将这一问题作为重大政治案件上报了省委和全总。因此有了“依法查处”的批示。  

4,李劲松律师见到了三份案卷材料。显然李劲松律师并没有掌握全部案卷材料,不知何原因?李与廉两律师什么关系?  

5,赵东民案的一审判决确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这一判决说明:以非法组织罪立案。结果经查,不成立。  

原因我认为很明显:  

(1)正在筹备,并没有成为事实。在 2009年4月7日 陕西工维会研讨组代表赵东民、张兴财、刘高智向陕西省总工会递交了关于改革职代会的《筹建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申请书》,并请求省总转呈陕西省委。中共陕西省委和陕西省总工会没有官方意见。  

当然,可以不批,但不能定罪。  

(2)公开的,并不是秘密政治组织。是工人自发组织的群众性组织。其指导思想和宗旨明确。做法不违反宪法。 

 

(3)显然,省委和全总知道的是要对“陕西企(事)业工会维权代表大会”“依法查处”。并不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问题。结果和初衷并不一致。  

6,材料说明,赵东民是被先抓,后立案。 

 

2009.8.18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  

2009.9.9立案上报。9。15批复。  

2009.9.23经新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执行逮捕。  

2009.11.2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该案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09.12.11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10.2.11检察院对赵东民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起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后于2010。5。10撤回起诉。因发现新的证据,再次起诉。  

先抓后再办案。一查不是那么回事,非法组织定不了。人又抓了,没办法,反复几次,可想而知。确实案情重大,复杂。关键是没法交代,责任重大。越拖越被动。  

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办?转为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定罪。  

而赵东民等工人两次上访,都是正常的,并没有严重的过分或过激的行为。否则当时不就报案了嘛。  

也正是这一点,使“莫须有”再次成为现实。  

7,赵东民事件的本质是揭露和清算改制企业侵吞或正在策划侵吞国有资产罪恶的斗争。  

斗争的双方是老干部、老党员、退休老工人、下岗失业工人,他们是在国企改制中自身利益被掠夺了的无产阶级,另一方是通过改制(新华橡胶厂等)或企图通过改制(东方大酒店、西安宾馆和唐城宾馆)成为资本家和为资本家利益服务的利益集团。  

陕西总工会的《报案材料》“如果再不采取断然措施,任其坐大成势,极有可能引发更大的事端。”说明省工会已成为工人阶级的叛徒。  

洛阳西工区政府11.11派出大量警察等武装力量疯狂抓捕和殴打王仙峰、郭东民、史团正、臧红军、司马草等要求政府督办被盗器材案件的洛阳周王城红歌队员,制造了新中国历史上罕见的“ 11.11”惨案。并以“莫须有”的罪名把王仙峰等四位同志于 2010年11月21日被转为劳教。  

下岗失业工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斗争不管怎么做,都已经被视为非法了。  

赵东民事件已不是赵东民一个人的问题。是两个阶级的生死搏斗。  

赵东民的事业,必定会有千百万人来继续去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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