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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归零法规》阻碍了社会和谐,应当立即废除

弯着腰的人 · 2010-12-1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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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50年代的人,六十年代下乡,七十年代进厂,八十年代失业下岗,没有养老保险也没有医疗保险,如今已是60岁的老年人了,却过着“破帽遮颜过闹市”的艰难生活,  

    我们这代“老三届”的人, 1969年响应党的号召,告别城市、小小年纪就离开父母,上山下乡、插队落户到艰苦的农村,付出了我们风华正茂的花季年华。  

    从七十年代起陆续回城进入工厂,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流血流汗。那时国家实行“高积累、低消费”的政策,毛泽东先生曾说过:“工人工资一个月50元,一年600元,还有7400元都上缴给国家了。”我们加班加点,没有奖金;流血流汗大干苦干,工资微薄。我们做为工人阶级的一员与全国劳动人民一道创造了不菲的社会财富,并把绝大部分财富奉献给了国家,为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为改革开放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八十年代改革开放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实行“减员增效”,开始大量裁员,我们被冠以“莫须有”的“罪名”,遭到非法辞退、除名、开除,被“净身”出厂,没有养老保险也没有医疗保险。  

我们失业了,陷入极度贫困之中。为了生存,我们没有向政府伸手索要,靠自己的双手四处打工、在其它企业继续劳动工作。众所周知,凡是在中国依法注册的企业,无论是全民所有制或是民营,都是社会主义企业,我们打工同样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添砖加瓦,为改革开放流血流汗,为国家富裕做着奉献;这些工作年限都应该计算为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现在国家富裕了,我们穷了;改革开放见成效了,我们享受不到其成果;地方政府某些部门违背社会正义和公平,用部门文件把我们的工作年限全部“归零”,不被“视同缴费年限”纳入连续工龄计算,我们付出的劳动付之流水,成了这个社会“多余的人”。  

如今60岁了,到退休的年龄了,办理退休手续时,却被告知,93年以前的所有工龄“依法”全部“归零”,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计算连续工龄,只发给极低的养老金(每月仅有700多元,比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都还低)。造成我们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居无其屋,如何安度晚年?  

造成这种状态的,就是当局某些政策的混乱性和多变性造成的。国家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376号文件、四川省劳动厅川劳险(1995)3号文件、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1997)54号文件都先后规定了失业前的工龄和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应当合并计算连续工龄。但是,重庆政府有关部门却以【渝劳险(1996)104号】、【渝社险(2005)113号】等“红头文件”把我们几十年的工龄统统“归零”,把我们的血汗化为乌有,不能“视为缴费年限”,失去了应得的养老金。  

我们这些老工人在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初期,即建立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关系之前,我们已经累计为国家工作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在此工作期间仅领取微薄的工资,对国家的贡献和付出中实际上已经包含着日后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待遇{至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应该无条件纳入“视同缴费年限”计算连续工龄并理应享受相应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福利。但是由于在改革开放期间,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或被除名、开除、被迫自动离职等离开原单位,一时中断了工龄,结果我们此前十几年或者几十年的工龄就被“归零”,时至今日我们到了退休年龄,却依然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过着凄苦的晚年,这既增加了我们这代只有一个孩子家庭的子女的负担,又是社会不和谐的具体表现。  

这些违背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工龄归零法规”,当今政府有关部门理应立即予以清理和废除!把我们被“归零”的工龄还给我们,并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让我们得到合理的公平的退休养老金,能够安度晚年。  

对因为该“法规”而遭受损失的退休职工予以完全补偿。我们希望政府能关注我们这类“被牺牲的一代”,不要让我们真成了“多余的人”。把工龄还给我们,把养老金补发给我们,让我们能老有所养、能过上有那么一丁点尊严的生活!让百姓真正意义上享有人类社会进步和改革开放发展的成果,感受到社会的公正、人性、和谐和温暖。  

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二章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  

第七条 本条例所规定之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全部由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其中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直接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缴纳劳动保险金,交工会组织办理。  

第八条 凡根据本条例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其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月缴纳相当于各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作为劳动保险金。此项劳动保险金,不得在工人与职员工资内扣除,并不得向工人与职员另行征收。  

第九条 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方法如下:  

甲、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须按照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于每月一日至十日限期内,一次向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定代收劳动保险金的国家银行,缴纳每月应缴的劳动保险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  

 第七章 关于养老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人职员退职养老时,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本企业工龄已满5年未满10年者,付给本人工资50%;已满10年未满15年者,付给本人工资60%;已满15年及15年以上者,付给本人工资70%。付至死亡时止。  

第十章 关于工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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