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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植荣:要人权还是要兽权

刘植荣 · 2011-01-06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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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人权还是要兽权
作者:刘植荣

《人民日报》2011年1月5日第18版采用本文观点)12月10日是“世界人权日”,中国人似乎忘记了这个节日,更让人蹊跷的是,中国是《世界人权宣言》的签字国,可一些网站竟把“人权”当作“敏感词”屏蔽了。这让我想起前段时间闹得沸沸扬扬的“虐兔女”事件,众多媒体连篇累牍地谈兽权,好事者也犹如注射了一针强心剂,又蠢蠢欲动,忙着给动物立起法来。我感到,中国社会是不是出了问题,不问民生问畜生,人权免谈,兽权却津津乐道。

法律的主体是人,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强调的是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同时,法律尊重人的自主性,允许人在个性和偏好上存在差异,也就是说,不能用法律规定什么是宠物、什么可吃、什么不可吃。因为人人有自己特定的宠物,有的爱狗,有的爱兔,有的爱鸟,有的爱鱼,2009年7月12日,我到喀麦隆总理费利蒙·扬家做客,这位总理家竟养着鳄鱼和蟒蛇作宠物。

立法的原则是普遍性和公平性,要给动物立法,必须“法律面前,兽兽平等”。一些所谓的动物保护者把动物分成三六九等,一边吃着生猛海鲜,一边喋喋不休地叫喊“众生平等”,这和齐宣王“杀羊代牛”别无二致,是假仁慈。

说狗是人类的朋友,牛马对人的贡献更大,将士骑着战马疆场杀敌保家卫国,牛儿在田野上辛勤劳作养活人类,不让吃猫狗,让人吃牛马,似乎从道德上说不通。猪的嗅觉比狗的还灵敏,一些国家的警察用猪破案,猪为人类伸张正义、惩罚犯罪,吃猪,似乎良心上也说不过去。人仅凭个人私利而杜撰出个法来,把某些动物划到宠物阵营,把另一些动物划到可食阵营,这既不人道,也不兽道。

人始终处于万物的最高等级,主宰着地球,正如莎士比亚所说,人是宇宙之精华,万物之灵长。故此,任何法律体现的都是人的意志,而不是兽的意志,其实,兽也没有意志。

法律体现人的意志,就是以人为本。《论语》中写道:“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孔老夫子家失火,他跑回家问伤着人没有,而不问伤着马没有。11月15日,上海一大楼失火,消防队员冲到楼内去救人,而不是去找猫找狗。2009年,英国18岁少女罗宾·凯尔尼接受猪心脏移植成功,牺牲了猪的生命,延长了人的生命。这些都是“以人为本”思想的具体体现。如果有人认为人与动物是平等的,那谁能做到家里失火先救狗后救人,把自己的心脏取出来延长猪的生命?

给动物立法,离不开禁食某些动物。饮食是种文化,它与一个民族的传统和宗教密不可分。中国有56个民族,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等多种宗教,不可能用一部法律把所有这些民族和宗教的饮食文化整合到一起。伊斯兰教、东正教和犹太教教徒不吃猪、狗、驴、马、骡等肉,佛教徒不吃任何动物,纯藏族禁食鱼和鸟,满族禁食狗肉,朝鲜族就喜欢吃狗肉,北方人不吃猫肉,南方人就喜欢吃猫肉。带着个人偏好规定13亿人吃什么不吃什么,势必引起宗教、民族之间的歧视与冲突,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

《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提出,杀只狗猫要处50万元的罚款并监禁。中国一条人命才20万元,一条狗命顶两条半人命,人不如畜生,这种荒诞的立法不但侮辱了国民,也必然会遭到国际文明社会对中国人权的嘲笑与指责。再有,中国每年有4000万人被动物伤害注射狂犬疫苗,有3000人死于狂犬病,人受到动物威胁时,不去保护人的权益,倒把动物关怀得无微不至,让兽权超越人权,这是反人类的行为。

那些歇斯底里地声称“爱动物”的人其实天天在虐待动物。鸟儿的快乐在天空飞翔,而不是关进笼中;鱼儿的快乐在大海遨游,而不是囚在缸里;狗儿的快乐在田野奔跑,而不是套上狗链。试想,假如有一种比人还高级的动物,把人关进笼子、拴上链子,供它们取乐、玩耍,那人会快乐吗?

所以,如果是正人君子,如果真爱动物,如果认为“众生平等”,就不要把动物囚在家中,强迫动物遵守人的习性,而要把动物放生,让动物按照自己的习性去生活,同时,还要做个素食者,不要食用任何动物。

要知道,实施法律是要消耗公共资源的,假如中国通过《反虐待动物法》,那至少要增加200万警察、法官、法医、检察官等司法人员来实施这个恶法,要盖更多的派出所、法庭、法医实验室、检察院、监狱,按平均每人每年消耗20万元算,这就需要全国人均每年缴纳3000多元的动物福利税。请问,在中国百姓生存权、生命权、教育权、话语权等权益还没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征收动物福利税,你同意吗?

总之,公民有“爱什么动物、吃什么动物”的自决权。立法要先人生,后畜生。拿人民俸禄的人要多思考人的福利,多干点人事儿。

孟德斯鸠说得好:体现人的理性的法律才是治国的根本。(本文发《新金融观察》2010年12月20日第08版

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i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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