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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新政是不是皇帝的新装?

儒夫 · 2011-01-2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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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全国愈演愈烈的血醒拆迁和暴力冲突,国务院发布了第590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能否维护被拆迁户的利益,新条例犹如没有馅的饼,也许,还不定是画在墙上的饼。
        首先,拆迁矛盾的关键是补偿标准问题,而新条例对补偿标准还不够明确。在第十九条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这儿有两个问题:一是所谓的“市场价”,是指商品房的市场价吗?房屋的转换仅仅是房屋换房屋吗?就此而言,当然,被拆迁户的房子,甚至是破旧的老房子,其价格不能与商品房相比,但这是拥有完全土地使用权的房子,如果这个土地因素不计,所以才会有“别墅房与公寓房没有区别”的说法。二是关于房屋的价值评估,难道在新条例出台前没有评估吗?显然不是,所以,补偿标准出了问题,评估必然也就有问题。更何况评估公司是拆迁方定的,他们与拆迁方才是真正的鱼水关系。在第十七条中规定,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及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这些内容原来也有,也是换汤没换药,但为什么还有被拆迁户补偿款买不到原来的房子呢?
     其次,在第二条中“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个“公共利益”难以界定,如何确保没有利益集团与个人私利的参与?除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之外,那些由开发商因开发需要征地的拆迁,就不要“公平补偿”了吗?开发商的行为也是为了旧城改造,满足市场需求,不也可以冠冕堂皇说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吗?事实也是正因为有这么多的利益集团的私利,才会有这么多的血醒拆迁、暴力拆迁。同样,有那么多的违法征地、违法拆迁层出不穷地涌现,说明这样掠夺性的拆迁是没有公平可言的。难道在新条例出台前中国就没有法吗?当然也不是,而是法不责权贵,否则为什么那么多违法征地仅不久前才只是所谓的当面问责,既然违法却没有追究,因拆迁征地落马的官员只有一例,那还是个特例。
  第三,所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为什么大多数人都没有参加过听证会,对拆迁标准不认可却无处去申诉?况且,一些靠卖地为生的地方政府,征地是主要的财政收入,他们是利益方,作为买主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他们定的标准会公平吗?有可信度吗?“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新条例出台前上级人民政府管了吗,还是不愿意管,如果新条例出台后能管好,是因为机构变了还是工作职责被改变了呢?
  第四,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新条例十三条中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难道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就是可以这样无偿地被剥夺吗?为什么公民不能有土地使用权?难道就是这样像剥夺犯人的政治权一样剥夺公民的土地使用权呢?这儿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征收被拆迁户的房屋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可被拆迁户要买商品房时却要支付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因为在房价中包含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价格。如果征收房屋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格,出售房屋去包含土地使用权价格,这能称是“公平”,这让苍天都要欲哭无泪了!
        第五,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体制关系有局限的情况能不能体现公平公正。先看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单位其实就是当地地方政府的下属单位,他们是上下级关系,也好比儿子跟老子的关系。再看法院,虽然“两院一府”是独立的,但也只是相对的,法院的资金来自地方财政,他们与地方政府可是奶妈与干儿子的关系,何况负责司法的政法委官员也是地方政府的成员。因此,这种儿子、老子加着奶妈的纠缠不清,又怎么保障不失公平呢?到时,又有谁能保证“法院强制执行”与“强制拆迁”不会出现同样的血醒一幕呢?谁能保证违法的实质不被披上合法的外衣?
         综合上述,要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就是要彻底切断利益链和关系链。既然土地是国有,那就不应该归地方政府所有,换句话说,所有土地拍卖款除去拆迁成本都应进入国库。其二是土地收益应该专款专用,用于专项的城市土地开发建设,既然作为公共利益,它也不因该有盈余,即使有盈余,也都应归国家所有。其三是明确房屋征收的价值标准因该以当地商品房价格为依据,因为在商品房的价格中是包含土地使用权价格的。至于司法公正问题,法院的资金来源应该来自国税,而不该源自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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