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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通过,75岁免死,,谁的胜利?谁在欢呼?

大众民主 · 2011-02-25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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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 周兆军 郭金超)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5日下午经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修改后的刑法还对一些特殊人群的犯罪作了具体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立法时最先考虑的是价值取向问题, 75岁免死的修正案,是侧重于保护谁的利益呢?仅仅从表面上,这个法律条文适用于任何审判时年满7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律要件的规定上对于年满75周岁的人而言是平等的。但是在事实上,这个刑法修正案的通过,对哪个群体最有利呢?这个要从高龄犯罪群体的不同发生概率来分析。通常来说,普通老百姓的群体中高龄犯罪者很少,严重犯罪可能触及死刑的高龄普通老百姓更是少之又少,而且,普通老百姓犯罪,很难有长时间逃避法律制裁的可能。就中国现在而言,高龄犯罪,或者是犯罪之后高龄才被发现和审判的最大主体是谁?是那些曾经掌握一定权柄,并且利用权柄来谋取私利,在很长时间没有得到追究的人。这些人,恰恰是时下影响中国老百姓情绪稳定的通过腐败来狂敛财富的既得利益集团者。这个特殊的法律规定,受益的最大人群就是这个特殊群体。

 

    由于四大自由被不争论给终止了,人民对权力的直接监督也因此丧失殆尽,中国的腐败就跟脱缰的野马飞奔了三十年。腐败如此猖獗,一个原因是没有群众监督难以被发现而风险较小,另一个原因是一旦被发现付出的成本也相对较小,现在贪腐几千万甚至上亿都换不来一个死刑判决。对比现在,张子善、刘青山地下有知,估计会委屈的活过来。

    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腐败是私有化,不管是打着什么旗号,私有化的目的和结果就是把本来属于全民的财产私有化到了少数私人的口袋,这在本质上和贪污没有区别,在数额和社会危害性上又大于普通的贪污。看看私有化,哪个不是在少数人获益的同时,是多数工人失去工作岗位面临生活困境?按照现行宪法,一切危及公有制主体地位的私有化都是非法的。国有企业的财产主人是全民,把全民的或者集体的财产未支付足额对价就变成个人的,本来就是抢劫,就是贪污。因为其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一旦人民觉醒对其进行清算,这些人就会面临死刑的威胁。一个秦晓的一次性低价转让,就造成几百亿的全民财富归属于私人所有,如果严格执行现行法律,造成几百亿国有资产流失的人死几百次都绰绰有余了。分析到这里,我们就很容易知道谁才是这个刑法修正案的最大受益者了。

 

    此前的宪法规定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不适用死刑,主要是考虑未成年人受年龄限制,还不能完全识别和评估自己行为的后果,所以要给未成年人规定一个豁免死刑的特殊规定。75周岁不适用死刑的理由又是什么呢?难道人一活过75岁就丧失了正常的分析和控制能力?这样的结论是生理学还是医学能够给出呢?如果没有这样的科学结论,那么这个已满75周岁不适应死刑的理由又在哪呢?如果没有确切的理由,就进行这样的刑罚修正,不是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吗?进一步讲,未成年人可以豁免死刑的通过时,他们也不享有成年人的一些民主权利,比如未成年人不具有被选举权等。那么对于超过75周岁的人而言,他们得到了严重刑事犯罪可以免死的特权,为了维护平等和公平原则,是不是也要相应取消这部分人的一部分权利呢?或者是不是加重他们在某些方面的义务呢?

 

    宪法规定,人大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人民现在最痛恨腐败分子。如果因为立法者的一时疏忽或者其他难以言明的原因,导致75岁免死的刑法修正案被腐败分子钻了空子,让腐败分子成为最大的受益者,那不是让立法者广受人民质疑吗?看看现在的代表组成,其中鲜见普通的工农代表,有人戏称是官商代表大会,其实也不全是戏言,站在什么立场就说什么话,同样站在不同立场就会体现不同的意志 。不体现工农代表主体的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就会出现立法成果跟主流民意相背离的现象。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掌握了立法权,肯定要体现人民的意志,相反,体现的就会是与人民意志相反的阶级或阶层的利益。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阶位,凡是跟宪法基本规则冲突的法律条文,原则上都是无效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宪法的基本原则,年满75周岁豁免死刑,违背了平等的原则。

  75岁免死,谁的胜利?谁在欢呼雀跃?谁在弹冠相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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