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汽车“杀”人 须终结罪名间的纠结!
唐行
每天,坚硬而冷酷的“汽车杀手”都在绞杀无辜的生命?谁能控制其不再大开杀戒?在法治社会,恐怕只有法治才能做到。可是,在有法可依的今天,“汽车杀手”却并不惧怕法律的威严?在道路这一公共场所,一些人人明知醉驾、超速、超限等违规驾车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可能滥杀无辜,为何还要放任违规驾车这一危险行为并残杀一条条生命?
根源很简单: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纠结不清,驾车即使造成多人死伤,也不会受到严惩,更别说极刑了。毫无疑问,因刑法的不严谨,导致驾车违法犯罪的成本极低,因此,才有源源不断的车辆杀手行凶。
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导致多人死伤的孙伟铭和张明宝被判无期徒刑,孙某被判有期徒刑11年,罪名均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违规驾车并致人死亡的杭州胡斌、北京王晓东、河北李启铭却都被定为交通肇事罪,不过获刑3年、6年而已。公众质疑:后三位“车辆杀手”被定为“交通肇事罪”,对吗?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区别在哪里?依法理,前者是过失犯罪,不追求,也不期望危害后果的发生;而后者主观上对危害后果是明知的、故意的,放任的。按此逻辑,孙伟铭、张明宝、孙某明知该违规且危险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却放任了该行为的继续,不过,他们真的愿意这样的后果发生吗?不。但是,难道胡斌、王晓东、李启铭等肇事者就不知醉驾、超速、超载、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危险吗,难道不知道这样会杀死他人吗?一个有驾驶常识的人都知道,超速、醉酒驾车、超载等违规驾车行为都是危险的,但胡斌等三人却放纵该危险行为的实施,并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甚至李启铭在事发后逃逸,就转化为间接故意。因此,若对胡斌等三人也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又有何不妥?
令人失望的是,由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设置漏洞,二罪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司法裁判员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同样的行为与后果,却可随意地判定为交通肇事罪,导致司法不公,引发舆论公愤。更危险的是,这种纵容,使得一些驾车人认为,违规驾车的危险动作,即使撞死人了,甚至死了多人,也不会被杀头的。大不了7年或多一点,我又不是故意杀人,死罪没门。于是,孙伟铭等之后,周小兵(6死4伤)、曾酌(3死)等“汽车杀手”紧随其后,一瞬间就毁灭了一条条生命。
生命屡屡被同一种方法残害,法律就再也不能软弱无力。但是,如果法律没有“牙齿”,或即便有锋利的牙齿,却不能或不去撕咬违法犯罪者,那就会纵容更多的人再犯。而之所以一些人违规驾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却未受到应有的惩治,是因法律的不严谨与法官的理解随意性太强。因此,要阻止“车辆杀手”继续“行凶”,应让《刑法》相关条款更严谨,要么让交通肇事罪更具体、公平化或“退休”,要么让二罪竞合。总之,为了公共安全,为制止汽车继续杀人,为避免“汽车杀手”受到不痛不痒的惩治,那就让这两种罪名尽快结束纠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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