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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严格执行重典治乱令,制乱者岂敢再犯?!

坚守良知 · 2011-04-22 · 来源:乌有之乡
食品安全 收藏( 评论() 字体: / /

若严格执行重典治乱令,制乱者岂敢再犯?!  

   

                             作者 坚守良知  

   

    近日,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指出,要坚决查处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重典治乱。这一命令,再一次表明了北京高层对食品安全的决心、信心。事实上,今年3月初起,北京高层连连发令,要求严查食品安全问题,确保民众吃得安全。当月,卫生部、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对涉嫌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行为,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全国“两会”也强烈关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立军联名400余位代表提出有关惩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议案。 3月22日 ,公安部公布2010年全国十大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尽管指令在密集发布,关注更强烈,但食品安全问题仍在不断发生,这意味着什么?  

   

   答案会有很多,但其中有一个答案不容置疑:制造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和个人并不畏惧法律,而不畏惧,又是因执法不严、违法成本太低,大不了就罚款了事,有几个人去坐牢了?缴清罚款后,又可重操旧业,若在原地不能立足,大不了换一个地方就行了。

   

食品安全问题如此突出,但有多少制乱者受到刑事制裁?以重庆为例,从200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仅3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从一些资料显示,更多的食品违法行为,都是罚款了事。规范约束食品生产经营、监管的《食品安全法》,其法律责任设置共有15条,仅最后一条规定,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余惩罚性条款,不过罚款、吊销证照而已。而《刑法》,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最多给予无期徒刑惩治。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致人死亡或造成人体严重危害的,才可能被处以死刑。事实上,因食品安全犯罪而被处以死刑的少得可怜,因食品安全犯罪受到刑事制裁的也不多,只是近年来,一些案件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以及巨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才有一批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据了解,一些本已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案,因食品监管部门未移交给公安机关,也使得一些制乱者逃过了法律惩治,于是怀着侥幸心理:即使再犯,不过拿钱消灾而已,总比找的钱少。  

   

   在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的情况下,我们提出重典治乱,是不是一种倒退?不,之所以倡导重典治乱,是因食品安全违法犯罪问题,并非一般的针对某个人或几个特定人的违法犯罪,而是不确定的人群,甚至危害到下一代,这种危害后果,远远超过了一般的杀人行为。发生这样严重的后果,有的我们至今还不知道,可能要已很严重才知道,甚至有的人死了后,都可能不知道原因。而制造这些严重社会问题的企业或个人,明知其危害性,却一直从事这些表面上合法,本质上却伤天害理,甚至灭绝人性的生产经营行为。因此,根据我国刑法以及国情,如果某一行为造成庞大的群体身体受到侵害,甚至死亡,却不依法严惩,甚至处以极刑,那么,就与现行法相悖,也不利于威慑、预防类似犯罪。可以说,不用重典,就无法刹住这种嚣张气焰。使用重典,并非不人道,而是依法度量。  

   

   食品违法添加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据一位人大代表称,本用于保存尸体的福尔马林,也应用于食品了。这是什么样的行为?我们能容忍吗?所以,不用重典,行吗?除了依法刑事严惩外,还有一个重典可用,那就是终生禁业。对于一些屡犯者或严重者,应打入黑名单,禁止其终身重操旧业,即使在该行业打工也不行。如果我们不给制乱者许可,他还有再犯的机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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