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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通奸,岂能由村官收1500元罚款了事?

阳信人 · 2011-04-27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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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乱搞不正当的男女两性关系(指通奸),各罚款1500元”, “无理阻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情节较轻者每人罚款200元至300元”,“(调解)民事纠纷案一宗收费200元”……这是广东省连南县香坪镇盘石村《村规民约》里的几个条款。这部“乡村宪法”共计20个条款,其中绝大多数条款含有罚款或收费的内容,引起部分村民的不满。 (4月26日《南方农村报》)。  

  2008年10月1日,在召开了“第四届第一次”村民代表大会后,盘石村出台了这份“乡村宪法”。在共计4部分、20条规定中,涉及罚款或收费的就有16条,涉及破坏公共秩序、通奸、盗窃、偷杉木、牛羊吃(别人家)蔬菜、鸡鸭吃(别人家)谷子等方面,内容十分详尽,罚款金额5到5000元不等。尽管盘石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李大叫声称“这些规定都是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并“实行两年成效初显”,但笔者看后还是感觉如鲠在喉。  

   

  在笔者想来,盘石村这份“乡村宪法”,最大问题在于“以罚代管”,赏罚不明,具有以此创收的嫌疑。而在一个法治社会,没有什么规定能够凌于法律之上,无论是穷乡僻壤,还是在闹市街区,一切行为准绳,一切规范的底线,只应是否合法规,是否合情理。然而,盘石村村委会超越了法定的职权,僭越了法律红线,制定出了违规的村规民约。它违法就违在随意设定罚款上,对破坏公共秩序和盗窃行为罚款了事,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而调解收费则违反了《人民调解法》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法律原则。  

   

  以通奸为例,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之间以及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他人之间,基于情感、生理需要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自人类进入文明时代,逐渐建立起贞操观念后,我国古代秦之法制就有了“防隔内外,禁止淫佚,男女絮诚,夫为寄騢(言夫淫他室,若寄騢之猪),杀之无罪”的法律(《史记·秦始皇本纪》)。即谓夫亦有守贞之义务,若不守贞,而与他人通奸,其妻可得而杀之。  

   

  虽然就目前我国法律来说,通奸还不算犯罪,但其危害程度却不严如一般性犯罪。首先,通奸破坏夫妻感情,家庭和谐。坊间常称配偶与人通奸是给另一方戴绿帽子,被视为奇耻大辱。故为常人所不能忍,导致无数婚姻走向破裂。同时,诱发犯罪。由于一旦发生通奸侵害配偶权利之行为时,受害人不能寻求法律保护,又不甘屈辱,就往往采取过激手段去报复当事人,也就导致了大量的恶性犯罪事件产生,严重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再者,通奸行为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对于父母有通奸行为的孩子,在学校可能会被同学嗤之为破鞋之子而无地自容;在家里,通奸造成的家庭不睦和暴力在孩子幼小的心灵投下了恐惧阴影。还有通奸父母自己道德上的病垢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孩子的心理健康。如此之“大害”,岂能各罚款1500元了之?这不是在默许通奸吗?  

   

  对此,村主任的解释是“不罚款,村规便形同虚设”,而面对部分村民投诉,镇纪委负责人称,因村规“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镇里没办法干涉”,这显然是不负责任的说法。难道就因为村规民约是由享有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村民会议制定的,上级政府对其违法不当规定就只能听之任之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国法律规定了清晰的红线,任何时候都不得触碰和僭越。基层群众自治权不是没有边界的,村规民约也不是随心所欲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镇里没办法干涉”是法律水平低下的表现,是不称职的表现,是对违法和侵犯村民合法权利的村规民约听之任之的失职渎职行为。   

   

  这种一味以罚款手段来约束村民行为,简单粗暴的管理方式,不仅无益于乡村秩序的维系和健康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与村民形成对立,偏离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本质要求,长此以往恐生严重不良后果。仍以通奸为例,我们应该借鉴成功的立法经验,对通奸行为苛以适当的法律责任,使通奸之人付出必要代价,使受害人获得必要的补偿,以便维护社会稳定和善良风俗,为合法的婚姻家庭保驾护航。  

   

  山东省阳信县国土资源局  邱海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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