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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夏俊峰刺死城管中队长一案的思考

吴能恩 · 2011-05-13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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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夏俊峰刺死城管中队长一案的思考

          吴能恩

看到关于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中队长一案的终审判决,我感到一阵悲愤!为一个相隔数千公里素不相识的最底层的小商贩感到悲愤和不平!现在,我们抛却感情的因素,用一种理性的方式来分析思考这个案件:  

法制网5月12日报道: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沈阳市沈河区南乐郊路与风雨坛街交叉路口附近摆摊时,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随后夏俊峰随同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点评:从这里可以看出:夏俊峰在被城管查获的当时,就配合执法人员到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从人民网和法制网对此案的报道来看,基本吻合。所以,后面检方指控的“夏俊峰阻拦”执法人员“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的说法就显得前后矛盾,)  

检方指控,在接受处罚期间,夏俊峰因故与申凯、张旭东等人发生争执,遂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猛刺申凯胸部、背部,张旭东胸部、腹部及张伟腹部等处数刀,致申凯、张旭东死亡,张伟腹部损伤程度为重伤。案发后夏俊峰逃离现场,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点评:通常,城管执法队伍都是多人一起执法,几乎没有单独外出执法的。作为被执法者夏俊峰来说,在人数的比例上显然是以少对多。从常理上分析,他一个人尽管有什么不满,但面对众多的城管他显然是寡不敌众,主动出击殴打执法人员的可能性几乎为零;相反,作为自我感觉良好的城管执法人员来说,他们觉得自己执法本身就是正义的,你小贩违反了法规就应该受到处罚,此时此刻,哪许你狡辩废话。到目前为止,960万平方公里在中国土地上还没见过城管队在哪里弱势过! 他们所到之处无不是雄赳赳气昂昂!对于城管来说,野蛮执法又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太正常不过了!所以,检方说双方发生争执,愚分析99%的可能性都应该是城管先动粗,逼得势单力薄的夏俊峰忍无可忍了才摸出割香肠的小刀子乱捅。以致一死一伤。)  

而据夏俊峰家属透露,夏俊峰在庭审中称,自己先被踢了一脚,后又被打了下身,弯下腰时摸到口袋里的小刀,划拉了几下自己也不知道。(点评:结合夏俊峰家属所说的城管踢人这样的行为,本人前段的分析结论就应该完全成立!作为在街头靠小买卖维持一家老小生计的夏俊峰来说,我实在想象不出他会先动手打人的任何理由!倒是他先被打的事实更具有充分的理由成立!)  

辩护律师认为,该案的起因是城管申凯、张旭东等十几人进行野蛮执法,夏俊峰不属于故意杀人,其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点评:假如换着是我被打,结果也是一样:奋力还击!这是人的本能。何况法律还给了我们一个权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庭审的焦点是夏俊峰在扎伤两名城管队员时是否挨打。  

终审判决书中指出,当天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先打住!双方发生的“肢体接触”不是在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沈河分局滨河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发生的吗?终审判决书怎么说成是“当天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后,对液化气罐进行登记保存,夏俊峰阻拦,双方有拽、夺液化气罐的肢体接触,不属于殴打”?这和法制网,人民网的报道的不一样啊?再者,“肢体接触”是个什么概念?是瘙痒还是剥皮割肉?什么样的肢体接触才算是殴打啊?能解释解释吗?)而且在二审调查时,夏俊峰也否认有殴打行为,其承认是主动提出和执法队员回队里,再接受处罚,不存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而且夏的伤痕更符合双方拉扯形成的状态,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因此正当防卫的意见不能成立。此外,法院也驳回了夏俊峰“自首”的辩护意见。  

夏俊峰的妻子张晶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说:“当时我在场,还有好多人都在现场看到了夏俊峰挨打。我们找了6个证人证明夏俊峰被打了,这些证人都愿意到法庭作证,但是没有获准出庭。”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夏俊峰高喊:“不服,他们乱说。”(点评:既然当地法院在二审时也会调查调查,那么为什么不接受夏俊峰的妻子张晶提供的确凿人证呢?为什么不让6名证人出庭作证?12只眼睛看到的难道比不上你们法院推断的“夏的伤痕更符合双方拉扯形成的状态”?说什么“证人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难道证人的证言必须是一个看得见的固态东西方可作为证据吗?你们法院又凭什么来论证“证人的证言也不能证实有殴打的情况”? 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指出城管先非法拘禁夏,接着在办公室对其实施殴打,从而为夏提出“正当防卫”的辩护。然而当地法庭在这一关键事实尚未搞清楚的情况下,却拒绝辩方证人出庭,单从这一个方面来说,你们当地法院已经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程序。因为这个关键事实一旦被认定,那么夏案应当是属于“正当防卫”了!而且,既然夏俊峰在法官宣读判决书后高喊:“不服,他们乱说。”请问:你们法院有没有给他一个解释申诉的机会?而且,城管、检查院一方,再扪心自问一下:你们有乱说吗?)  

    张晶表示,在案发后,他们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我就靠每个月我姐给我900块钱,夏俊峰爸妈每个月1000多的收入来维持一家四口的生活,还要每个月给夏俊峰寄500元生活费。可是我们都愿意赔偿受害人。”张晶说和夏俊峰年迈的母亲都去找过被害人的家属,“带着水果去看人家,给人家下跪,想问问人家要多少赔偿。可是人家不谈。”张晶表示,为保丈夫一命,将继续申诉。

结束语:如今,二审已经再次认定夏俊峰属于故意杀人,看来他想翻案的几率实在是太渺茫了!我只是想:在呼唤法制社会的而今,如果被裁判的对象会因人而有所异同,这无疑是法制本身的不幸!想想广东一局长杀死副局长一案的量刑,明白无误的故意杀人却改判为死缓;想想药家鑫杀死张妙一案的量刑,要不是面对铺天盖地的舆论压力,也许真的会判为是激情杀人;而今夏俊峰应该是属于最不幸的人了,本来怎么看都应该是一个正当防卫的案件却因为法院单方面的意见而定为故意杀人了!当一个最底层的小老百姓连最基本的生存方式都被剥夺了并且被执法人员产生“身体接触”的时候,也许生与死对于他来说已经没有了什么意义!但是,法院的裁决,最起码,也要从法律条款上让被裁决的人死而无怨!心服口服!或者,至少也要让旁观者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此案判决公正!如是,法律,才会具有它应有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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