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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给了最高法院一耳光

法侠也 · 2011-05-14 · 来源:乌有之乡
司法改革 收藏( 评论() 字体: / /

  刚才在新华网上读到一则报道,说的是在深圳某法院审理醉驾案的庭审过程中,发生了如此有趣的一幕

   在免责理由中,辩护人还援引了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关于对醉驾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的发言。对此,公诉人指出,个人言论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来援引,也不能影响法院对醉驾者追究刑责的判决。

    这位公诉人检察官确实有勇气,没有回避辩护人抬出的“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这张大王牌,直截了当地否定了他的讲话的效力。这可以说是太不给张大院长以面子,也给了最高法院一耳光。让广大刚刚才看到遭醉驾祸害危险减轻的公众们,感到格外痛快和欣慰。

  或许有人会问,公诉人明明说的是张大院长观点是个人言论,这耳光是打在张大院长脸上的,为何又说是打在最高法院脸上呢?大家其实一看张大院长发表观点的场合和身份,也就明白其中关节了。据相关报道,张大院长是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又以“党组副书记、主管刑事工作的副院长”身份发表讲话,绝非个人一时心血来潮信口开河,而确确实实是代表最高法院领导层的倾向性意见的。作为检察官的公诉人说是“个人言论”不过是一种语言技巧,表明检察机关对最高法院的新观点虽不赞同但不好直接针对最高法院而已。而且我们可以不用仔细分析就清楚的道理和实际是,法官们内心里口头上可以“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来援引”,但在事实上却必须遵从照办,这也是尽人皆知的明规则。

  公诉人这一耳光打在法庭上,不能不说有些“不顾大局”,比较理性和和谐的做法,其实是应当不对此发表任何看法和意见,以免搞得检察法院两家不愉快。辩护人要用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主管刑事工作的副院长正式场合上的讲话做辩护理由提醒审案法官和法院,是一种当然合理的选择;但检察官明知这言论来头那么大还要直抒己见,真的是不那么得体和理智,属于“激情打脸”的冒昧之举了。这一耳光在老百姓看来是打得好打得呱呱叫,但对于公诉人自己,或许正在后怕甚至检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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