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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到底想干什么

YYCSCZG · 2011-05-17 · 来源:天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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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ianya.cn/techforum/content/828/1/188994.shtml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我们以实名并提交的是我们通过信访有关部门调查得到的事实证据,向贵院举报原盐城商场法人利用企业改制,伙同他人及法院造假裁定书,贪污私分亿元公有资产一年多来,贵院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再再而三地言而无信耍弄我们举报人,到底想干什么?。
  
  5月13日我们举报人是受市检察院领导的指示叫我们找你检察院的,贵院拿出这样一张“你们控告材料已收到,经查未发现杨根有有职务上犯罪行为,特此通知”这几个字的通知,要我们举报人签名接收被拒绝。请问贵院:你们对我们举报人有所承诺(“凡你们举报的问题我们一一的答复”和严检察长3月7日所承诺说:“调查下来的以后每一个情况我们跟你们作好解释,一定要跟他们有一个圆满的答复,”及杭检察官4月8日说:“你们是在钻牛角尖,你们不要钻牛角尖,只要评估师拿出依据,下周答复你们”以及2010年12月14日张永娣检察长当我们举报人的面打电话给杭洲检察官要求他说:“你们把查东西一项一项跟他们解释清楚,一样一样的”),现在为何如此不守信,难道贵院真的不如“婊子院”了?,为使贵院维护国家法律依法办案,不能不如“婊子院”亵渎国家法律,沾污头顶上的神圣国徽,损害国家形象,我们举报人为此作坚决斗争特作以下声明:
  
  1、我们以实名举报,提交的事实证据如属捏造,愿意承担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责任,如果贵院不守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和承诺,故意包庇犯罪,由此而导致一切的严重后果当由贵院承担;
  
  2、我们举报人认为“都执字[2001]1714号”、“都执字[2004]1714号”这两份法院民事裁定书造假,为使依法严肃查处,根据贵院对我们举报人的承诺,贵院必须解释清楚对我们举报人作出书面答复,并请附上给我们举报人看的所谓法院2001年11月22日邱小虎院长签的农行申请减缓执行费,上面没有任何金额的那张纸条(县人民法院:兹有:盐都县农行申请对盐城商场债务偿还协议公证书强制执行中,由于经费一时紧张,申请缓交执行费,敬请批准。) 和2001年11月22日农行交法院的诉讼费8000元收据(这张收据是张冠李戴,是农行诉讼其他几个单位收据。),证明法院“都执字[2001]1714号”、“都执字[2004]1714号”民事裁定书没有造假的假证明材料。如果我们举报人对法院造假的这两份裁定书的举报,没有依据事实,愿意承担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法律责任;
  
  3、我们举报盐城商场营业大楼2004年12月份划分房产证每层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及隐匿无证房产,我们举报人愿意拿出资金由贵院主持对盐城商场建军中路109号所有房产进行公开测绘,如果盐城商场营业大楼测绘每层的面积结果与房产证,编号为:047208 ,517.62m2,编号为:047209,444.79m2 编号为:047210,1154.76m2 编号为:047334,2877.72m2相符以及无证面积的房产没有隐匿,我们举报人愿意承担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法律责任,如果测绘结果与我们的举报基本相符,贵院应当承担故意包庇犯罪的法律责任,并承担测绘的费用;
  
  4、贵院杭洲检察官调查盐城商场改制时隐匿的一套通榆北村三期15幢501室113.02平方米房产,一个多月前就给我们承诺说:“下周书面答复”,为何至今没有答复?请贵院书面答复,为使答复具有说服力请附上调查盐城商场没有隐匿这套房产的证明材料,如果这项举报,没有依据事实,属于捏造,我们举报人愿意承担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法律责任;
  
  5、我们举报的原盐城商场法人杨根有,以虚假债务涉嫌贪污盐城商场十多年出租的租金、借资、库存商品处理等收入近叁千万元。贵院杭洲检察官调查盐城商场从1997底年至2009年6月30日的收支,他为什么要出尔反尔说:“盐城商场法人杨根有改制时离任审计区审计局审计”,后又说:“盐城商场法人杨根有改制时没有离任审计,区审计局审计的没有法律效力”?请贵院书面解释清楚。原盐城商场法人杨根有没有贪污嫌疑,请贵院给我们举报人作出专门调查的书面答复(这也是一个多月前贵院的承诺),为使答复具有说服力请附上盐城商场1997底年至2009年6月30日收支明细账以便核查,果真原盐城商场法人杨根有没有贪污嫌疑,属于我们举报人捏造事实,我们举报人愿意承担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法律责任;
  
  6、我们举报市仁禾评估公司评估报告中的盐城商场多项负债造假,贵院杭洲检察官一个月前就承诺拿出证明材料给我们书面答复,如果我们举报没有事实依据,属于捏造事实,愿意承担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法律责任;
  
  7、本公开信声明中所称贵院的承诺,如不属实我们举报人同样愿意承担捏造事实的法律责任,任由贵院依法处理。
  
   以上7条特此声明,我们举报人报上级相关立法执法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请广大人民群众、媒体、有关领导,监督司法公正,依法打击贪污腐败。
  
  声明人,江苏省盐城市原盐城商场职工:
  徐群建 陈明铭 童士和 蒋桂华 葛玉祥 张怀生等88名
  
  联系电话: 0515-88976765,13961931517,13961993196,13814371548,
   13605102781
   二O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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