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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晓松案意义何在?

弃叟 · 2011-05-18 ·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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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年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在新法保护下,有多少家庭避免了妻离子散的悲剧?  

高晓松醉驾案判了,拘役6个月、罚款4000元。这是《刑》八实施半个月来第一个被判的名人,也是第一个判最高拘役期的人。人们常感叹“刑不上大夫”,高晓松不是“大夫”,但总算个与“大夫”为伍的“士”吧?仅这一点,还是让人看到了进步“意义”所在。  

据说高晓松很够“爷们儿”,通过法庭直播告诫公众“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以表示当庭忏悔。尽管传言他将损失7位数收入,但粉丝们还是希望他在看守所能够谱一曲《酒后禁驾歌》以劝世人,那将“善莫大焉”。  

网民将更多的关注给了高晓松,而忽略了审理此案的北京市东城区中级人民法院。按照常理,堂堂中院审理一个“鸡毛蒜皮”的案件本不值一提。那么,必须“一提”的是,这个法院按照法律做了它本该做的、最平常不过的事。奇怪吗?大概是出自中国现阶段的国人“忧法”吧。  

就在高晓松出事的第二天,最高法张副院长就要求“不应仅从文意理解”法律,“不应对醉酒驾驶者一律入刑罪”。而这些话是给各级法院的法官说的。本月15日,新华社发表署名文章,称醉驾入罪的法律解释权最终应该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最高法。有为最高法辩解的专家,认为新华社署名文章混淆了“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概念,立法解释权归全国人大常委会,而司法解释权本应归最高法和最高检。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解释如有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这是我国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司法解释应该表述为:司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和检察过程中适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和说明。它主要是关于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适用程序的范围,以及法律条文因滞后出现不确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法律总原则补充和细化。前提条件是不改变法律总原则。  

对于法律条文已经十分明确的内容是否都需要司法解释?这样的“解释”是否越权?最高法比任何人都清楚。  

我们也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不主观认定最高法以及众多专家的“解释”本身是为日后“开口子”。单是将一个简单明了的条文解释成橡皮筋,日后的司法工作将何以为据?这“一碗水”如何端得平?我们也看到最高法收集各地法院醉驾审判“案例”的积极性,通过研判找出规律,以指导今后的司法工作十分必要。但是“开宗明义”的“不应仅从文意理解”法律的说法总有“显得厚重”的被“撼”之嫌。  

东城区人民法院将高晓松判了,它的影响是积极的。一是消除了醉驾者的侥幸心理,只要坚持下去,“常见”的问题会从此变得不再常见,人民群众的安全可以在一个方面得到保障。二是坚定了人们对法律的信心,看到了法治的希望,从根本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和谐。三是让知法犯法者有了敬畏,有利于“公信力”的提高,也为反腐倡廉工作带来了积极影响。  

高晓松案还具有“醉驾”之外的标杆作用。只要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坚持“以法律为准绳”,随着“药家鑫案”、“食品安全”、“贪官犯法”等等法律问题不再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时,人民群众自会由“忧”而“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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