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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辩护律师刘健民:两执法部门打架对国家和百姓而言不是好现象

刘健民 · 2011-05-19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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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就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的具体执行出现了两个权威的执法部门打架的奇怪现象:最高法院说醉驾不一律入刑,而公安部则宣称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如此一来,轰轰烈烈的醉驾入刑立法极有可能流如形式,最终无法落实到位。

    从刑法修正案(八)醉驾立法的本意来看,只要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无疑都构成犯罪,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至于后果及情节如何则当是具体科刑的参考情节,不是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了。然而,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解释却规定醉驾不一律入罪显然与立法精神相违背。公安部即便规定醉驾一律刑事立案,因其只是刑事犯罪的侦查机关,是否构成犯罪最终还是法院说了算,所以公安机关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侦查的醉驾案件最终都有可能被宣布无罪。从这个角度而言,公安机关再怎么较真,也是无法斗得过法院的。如此一来,醉驾立法入罪不就显然无法落实了吗?

    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法治的基本精神,按理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更应当不折不扣的执行法律。可醉驾不一律入罪的司法解释显然与这法治的基本精神相悖,开了司法机关不严格遵守法律的恶劣先例,从根本上破坏了法制。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无疑拥有司法解释权,但也应当只是在法律条文不明确以致在司法过程中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才使用。刑法修正案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规定,显然并无歧义,更无不明确之处。至于何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倒是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最高法院对醉酒驾驶的现行判定标准显然没有提出异议,却规定醉驾不一律入刑,不管主观愿望如何,客观上造成的显然不是对法律的维护而只能是对法律的伤害。其危害实在不可小觑。

    首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开了越权解释的先河。司法解释是对立法的必要补充,绝不能与立法相抵触。立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十分清楚明确,最高法院又凭什么作出不一律入刑的司法解释呢?身为执法机关的最高法院可以如此藐视法律,又怎能希望普通大众遵守法律呢?如此一来,法制的统一又从何谈起?

    其二,无限的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使得同样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构不构成犯罪全由承办法官说了算。至于标准不标准的问题,也全在法官心里。罪刑法定的原则完全被抛诸脑后。

    其三,也正是基于以上的这种最高法院规定的对于醉驾是否构成犯罪全由法官说了算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给司法腐败大开了方便之门,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的进一步腐败。因为醉驾是否构成犯罪全凭法官自由裁量,必然出现当事人与法官关系好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关系不好的就认定为犯罪的情况。拟或是当事人孝敬了法官的或是找了法院领导的就可以不构成犯罪,而没有孝敬法官的或者没有关系找到法院领导的就必须受到刑事处罚。最终的结果,必然导致当事人只要醉驾被抓,就会争先恐后地到法院拉关系、走后门。司法进一步的腐败当然指日可期。

    最后,公安部门与法院部门打架的结果不仅会使有限的警力投入到醉驾侦查的无效劳动中(因最终可能被判无罪),大量的纳税人钱财付诸东流,同时也会导致大量的错案出现,招致更多的错案追究程序的启动和国家赔偿的出现。

    总之,最高法院关于醉驾不一律入罪的司法解释无论是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还是普通的百姓而言,都不是一种福音。就普通百姓而言,能生活在法律的无缝保护之下才是最安全的,最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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