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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不合德的捐赠冠名

张凤耀 · 2011-06-02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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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不合德的捐赠冠名  

张凤耀  

我国《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捐赠法》第六条规定:“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权益。”  

《捐赠法》第十四条规定:“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条文明确:  

1、如果说,“真维斯”出资、出力,完成一项公益事业工程,如建了一座桥、一个小学或一家养老院,“真维斯”可以纪念性地留名,把它叫做“真维斯桥”、“真维斯小学”或“真维斯养老院”。留名只可有纪念意义,不能有营利动机;就是说,不能把留名(冠名)用做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  

2、捐赠人提出的工程项目名称,要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真维斯”不是政府,清华大学也不是政府,“真维斯”要在清华大学校园内冠名(即使由“真维斯”出资建成),需经当地政府批准。清华大学在北京市内,在清华大学校园内冠名,应经北京市政府或下属区政府批准。  

从媒体报导看,“真维斯楼”原来就是有名字的。这就是说,此楼非“真维斯”出资建造,非“真维斯”捐赠。因此,按照上述法律条文,“真维斯”没有资格在此楼留名纪念。  

“真维斯楼”既非“真维斯”出资,又未经当地政府批准,其留名(冠名)不具有合法性。  

十分明显,“真维斯楼”的冠名,是以捐赠为名的营利性商业广告活动;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清华大学的资产属全民所有,“真维斯”在一座楼上冠名,实际就侵占了公共利益和其它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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