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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坚决制止大桥超期“合法”收费

陈健敏 · 2011-06-08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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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坚决制止大桥超期“合法”收费

  网络上近日一则关于“路桥费排行榜”的帖子中,很多网友质疑部分路桥超期收费,其中济南黄河大桥排名第五,引起市民广泛关注。对此,山东高速相关负责人表示,黄河大桥收费有据可依,合理合法,要想取消收费,只能通过政府回购解决。

  那么黄河大桥超期收费“合理合法”合的是那门子的“法”呢?

  济南黄河大桥到现在已收费27个年头,按照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已超过我国东部地区最高25年的收费期限。

  山东高速相关负责人却辩解说:1999年9月,原交通部曾于29日批复授予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对济南黄河大桥等路桥的收费经营权。1999年12月,省政府授权省交通厅授予山东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收取济南黄河大桥车辆通行费等特许权,收费期限从1999年11月16日至2017年11月15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省政府授权在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在后,授权有效。

  但是有关法律人士介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针对的是民事行为,省政府、原交通部授权山东高速股份收取通行费,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并不适用这一原则。同时省政府批准的正式文件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原交通部审批的文件属于部委规章,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属于行政规章。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地方政府规章与部委规章不能与行政规章相冲突。那么黄河大桥怎么就“合理合法”地超期收费2年了?

  中央反复强调要依法治国,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做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权,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那么依法治国要依照何种法规来治理国家呢?若是要依照地方、部委的法规,那么还需要制定国家法规做什么?而若是要依照国家法规来治国,那么地方政府规章、部委规章与国家行政规章相冲突时,却还能得到执行,制定国家行政规章又还有多大意义,如何依法治理好整个国家呢?

  因此中央要想依法治理好国家,还是应当坚决制止大桥超期“合法”收费这类违反国家法规的“违法”行为才好啊!

作者:陈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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