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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院长水平竟不如小法官!

法侠也 · 2011-06-11 · 来源:乌有之乡
司法改革 收藏( 评论() 字体: / /

   笔者这个标题已经够耸人听闻了,但因为受到字数的限制还不够醒目和过瘾。如果要写完整,应当是

  最高法院主管副院长法律水平不如边疆基层法院小法官!

  这当然不能信口开河,必须拿出过硬的证据来。证据就是新疆某基层法院对一起醉驾案的判决,和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张军副院长的一番重要的指导性讲话。

  先看前者。今天的人民网转载报道说:

  终于有了首例醉驾免于刑事处罚的案子。因为醉驾人王某“驾车是在夜深人静道路上行人较少之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6月3日,新疆克拉玛依市一法院判处王某犯危险驾驶罪,但免于刑事处罚,成为首例“醉驾免刑”案件,免予刑罚的依据是《刑法》总则第37条,即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6月10日亚心网)

  再看前不久张副院长的讲话:

  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照小法官的判理和大院长的指导,我们可以发现:

  ——在醉驾是否入刑问题上,大院长称“不一定入刑”,即认为并非所有的醉驾行为都是犯罪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其要害在于“醉驾不一定是犯罪”;而小法官则认为“一切醉驾都是犯罪,可以有免刑但不能认定为无罪”。

  (《刑法修正案(八)》相关规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不处以刑罚的依据问题上,大院长引用的是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不处以刑罚;小法官则引用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首先认定“夜深人静路上行人稀少”情形下醉驾依然是犯罪,再认定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因而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前者是本身就不应当处刑,后者是本来可以但不需要处刑。

    通过以上仔细的分析与对照,相信无须专门学法律而只要能够正确理解法条文意的网友,都可以清楚地知道小法官与大院长哪个的观点才是对法律条文及体系的正确理解和应用。这个典型事例又再次充分证明了毛主席最让精英们难受至极的那句名言

  卑贱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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