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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如何“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

田嘉力 · 2011-07-05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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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7月5日《人民日报》推出报道《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政策解读)》。报道中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承诺的法律保证。


  对此我觉得疑惑:明明是《社会保险法》,怎能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保险是保险,保障是保障,扯不上的事嘛。就好比大街上卖海鲜的大声吆喝说:“让人人享有吃海鲜的权力,只要你付钱”。只要你付钱,付够足够多的钱,你什么权力都能享有,这是市场的规则,也是保险这一行的规则,如果社会保障也实行这种规则,就不叫社会保障了。


  该报道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政策解读”,我们顺着这个思路也来做个小小的“解读”。《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是说,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这当然是个利好消息。但请注意,这种不需要个人缴费的时间仅限于“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失业金的时间都不长,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如此而已,时间一过,即使你还没有就业,你也得自己缴费了。—— 这就是某些媒体在题为《人社部:失业人员参加医保 个人不缴费》报道的“政策解读”。是不是有点黑色幽默的味道?


  然后我们就想问个问题:既然失业人员参加医保不需要个人缴费(即使只有几个月),那么,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员,他们参加医保还需不需要个人缴费?这个问题不是凭空乱问的,而是有社会现实依据的。请看以下真实事例。


  晏开珍,女,1949年11月6日出生,今年62岁。晏开珍于1970年10月进入重庆制锁一厂工作,做喷漆工。上世纪90年代,重庆制锁一厂经营困难,晏开珍于1994年下岗回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全靠她丈夫的工资维持一家人的生活。那时候她的女儿还在上小学,为了给女儿筹集学费,晏开珍在家门口摆摊卖早点,一干干了6年多。1997年11月,晏开珍48岁,因为喷漆工属于可以提前退休的工种,她办理了退休手续,可以每月领到240元的养老金。十多年下来,经过多次调整,晏开珍的养老金有1300元了。她的女儿也已经大专毕业,工作虽然不够稳定但总算就业了。照理说,晏开珍及其一家应该松一口气了。


  然而,她现在发愁的是医保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晏开珍只能以关闭破产解体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经申请审批之后,晏开珍从2009年开始以个人身份缴纳医保费。现已经缴纳了两年,按规定,她还要缴纳8年,直到她70岁时,才算真正享有医疗保障了。晏开珍忧心忡忡地说:“我现在每个月养老金才1300元,而2011年医保费已经上涨到3200元左右了,以后还会逐年上涨,我缴一次医保费,至少相当于两个多月的生活费就没有了。何况,我现在身体很不好,能不能活到70岁都难说得很,我是继续缴纳还中止缴纳,真令我左右为难,受尽煎熬。谁能为我们这些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障松松绑?公平正义的阳光何时才能照到我们身上?”事实上,晏开珍只是同样命运的职工中的一员,更多的与她遭遇相同的不幸的人们还有一大批。


  人民日报2009年5月7日消息《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中央财政补助429亿元使破产国企退休人员纳入医保》,该项工作要求在2009年内完成。—— 对于“破产国企退休人员纳入医保”,现在人们已经明白了,和《社会保险法》承诺“让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一样,只不过是让你享有了“缴费参保”的资格而已,并非凭空给你一个保障。不过,现在《社会保险法》提出了失业人员参加医保个人不需要缴费,能不能把好事做到底,让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经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那些经受了很多磨难的曾经的下岗失业职工,也享受“参加医保不需要个人缴费”的待遇?


  回顾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一穷二白,百废待兴,人民政府就建立起社会保障的雏形:全民基本免费的教育,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员享受免费的医疗、免费的住房、免费的养老,那才有资格称为“社会保障”。而现在的《社会保险法》从人民已经享有的社会保障变成“社会保险”,明明是一种倒退,明明是对文明和进步的否定和颠覆。但是,做为普通公众我们无能为力,我们无权废止这个已经由立法机构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在此大声呼吁一下:让那些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经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经受了很多磨难的曾经的下岗失业职工,也享受“参加医保不需要个人缴费”的待遇!!

  新闻链接: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50704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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