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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赵副院长的理论,应该取消法律、释放所有罪犯,然后法院关门大吉算了

MarkTwin · 2011-07-09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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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巧家县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被认定为“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并判处死刑,到了云南高院二审被改判为死缓。

二审改判死缓,甚至最高法驳回并要求轻判,也并非首次发生。云南高院这次成为舆论的风口浪尖,主要不是改判死缓,而是副院长赵某某为改判死缓寻找的借口:“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

如果这个借口成立,那么,刑法处罚的一切刑事犯都应该无罪释放,法院则应该关门大吉。既然“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可以成为“免死”的理由,那么,对罪犯判处任何徒刑和拘役都是毫无道理的。因为判了徒刑和拘役的罪犯是要蹲监狱,那么“你把他关到监狱里了,他的家人又来把你关起来,冤冤相报何时了?!”

按照赵副院长的理论,不仅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不该判,罚金也不该判,因为“你把他的钱没收了,他的家人又来没收你的钱,冤冤相报何时了?!”

有人可能要说:危害个人的犯罪“冤冤相报”应该不惩罚,那么危害社会和政府的犯罪,总该可以惩罚吧?按照赵副院长的理论,也是不能惩罚的,否则,“你把他XX了,他的亲属朋友又来报复社会和政府,冤冤相报何时了?!”

再进一步,民事案件也不该审理,因为民事案件虽然不会导致刑罚,但总是要判处败诉方赔偿的,而“你让他欠债,他的亲属朋友又来强迫你欠债,冤冤相报何时了?!”所以,为了避免“冤冤相报”,无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法院统统都不该管,直接关门大吉算了。

那么,法院不管,谁来管呢?本网友认为,还是让“市场”自己去管为好,那样一来,无论导致什么样的后果,都属于“天灾”,绝非“人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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