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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家鑫”案: 云南高院陷入“自首”门

拓荒者 · 2011-07-10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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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为什么称“赛家鑫”案是云南高院陷入“自首”门?我随便复录的网友评论帖子28324条中几条的数量,忽然想到了"量变到质变"这一哲学名词......
    有评论称,受害人王家飞生活新报年仅3岁的王家红也没能幸免(资料图片)。图片来源:生活新报 家属及村民抗议终审判决的联名申请。图片来源:中国网杀?还是不杀?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近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有网友表示,“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家伙,怎么能因自首就死缓?云南高院为什么还要对他人性化关怀,显示仁慈呢?”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则说,当法官要剥夺一...我要发帖(帖子28324条,相关帖子条)杀人只要自首就可以免死,邻里之间杀人后自首可以不偿命,这开了一个破坏稳定的先例这是在制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腾讯网友月明,815 2011-07-07 10:50:18 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好一句 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云南高院,你们赢了,你们打败了社会舆论,所有老百姓都是不公正的,你们是最公正,最理性的,你们可以狂欢了,杀人犯一家也可以狂欢了:杀2个人算什么啊?!也就判个死缓,过几年就出来了!哈哈!一个3岁的孩童,跟杀人犯有什么纠纷吗,连个孩童都没放过,你们不觉得为杀人犯找的理由太牵强吗,还积极赔偿呢,大家都看到了什么?!大家可以沉寂了,可以心寒了,免得伤害到云南高院那自明公正的尊严!
    腾讯网友 漫卷西风 2011-07-07 08:57:54杀人者偿命,天公地道,所谓受害者动容不知是否真像,别搞得凶手家属反而像象受害者似地,危害较小,是不是在农村犯罪就较在城市犯罪危害小了?凶残程度,危害程度都不亚于药,国外少杀慎杀是因为有终身监禁不得释放的判决,这才是少杀慎杀的威慑力,盖因漫长余生必将在铁窗内终老,还不如毙了呢,可我国有这决心吗?死缓改无期,无期改有期,这是助长犯罪的侥幸心理。
    腾讯芜湖市网友 思心飞心 2011-07-07 12:22:41再提醒一下所谓的法官们:网友也人民哟!人民连制定法律的权利都有,更别说改判你们的错误判决了。说白了,中国可以没有你赵建生,田成有(两人均为云南高院副院长),赵林等所谓法官和不能代表正义的发庭,但绝对不能没有网民和网民所代表的人民和正义。由此,我警告当今政府和所谓的法官们,中国可以不需要你们,但绝对不会没有人民。以后注意自己的言行,中国人民和网民是正义组合,是你们的父母。回复反对[0]支持[9918]
    何为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为法界简称为刑八修正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据此,增加此条作为第三款规定的<<刑法>>第六十七条成为现在的: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这一法定“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自身,内晗着未“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自首情节不得“减轻处罚”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空间的限制性规定值得指出的要害是: “赛家鑫”案的先强奸后杀死人的李昌奎又将毒手伸向了王小姐年仅3岁的弟弟,他提起这名3岁的男孩,用男孩的头部猛撞门框,还找来一根绳子将王家姐弟俩脖子勒到了一起的此种强奸妇女后又连杀两人的从重情节并且没有"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危害社会的极端严重性,云南高院两位副院长为何选择性失明而改判缓期2年执行呢?!仅管民众不可能人人知晓这一规定他们也不是法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属性的法律从来都是与民众的人道主义融为一体的中国的"国情"决定了其一片呼声的正义性!那位反驳民众正义呼吁的云南省高法的副院长声称"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
 
    问题在于,要求少杀、慎杀的司法理念是否可以取而代之法院审判所应遵循的法律规定?法官判案是服从法律还服从"理念"?于是我们不难发现,这种指责民众的正义诉求是什么"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再次使我们发现其指责之说与贺卫方的"莫以大众狂欢的方式去处死一个人?"惊人地如出一辙而又心心相印,意在指责共和国属性的法律与民众的人道主义的"国情"是原始社会的野蛮和愚不可及,而这种指责则来自于"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很多国家是那些国家?不就是英美法系入侵并企图对中国大陆法系的取而代之又是什么?这就是他们的洋奴司法理念。讲这些话的云南省高院的副院长该不会是贺卫方的学生吧?象贺卫方一类所谓"法学家"是对两极分化弱势民众一批不拿屠刀丶匕首的敌人,他们的屠刀在向弱势大众的头上砍去的同时,其匕首正在向中国一大批为生存而奔波的妇女心中刺去,使勤劳丶善良而懂真爱的女人对自已感情丶爱情倾向的人身自主选择权利,不仅受到暴力的约束甚至可以残杀一个他所不爱的男人而死于非命境地,而且就连一个幼小的三岁儿童也不放过,这就是贺卫方那心中的夙愿和云南省高法两个副院长,无视法定的危害社会的先强奸后杀女人进而灭绝人性地又弄死幼童这一严重后果的李昌奎,以其对"自首"的歪曲解读而放生"合法包庇"罪孳深重李昌奎的真实写照---我坚信共合国法治进步丶完善的推动是中国民众的力量而不是废除死刑的法学精英,如同彝族教授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王美玉女士纯朴而深情演唱的那支<<毛主席一生很清贫>>柔中透出刚劲的歌曲给我的信仰一样,坚信中华各民族人民的信仰对历史进步的推动力!
(星期日 2011年7月10日8:14:59)

附主题:省高院回应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判决程序合法
http://comment5.news.qq.com/comment.htm?site=news&id=29102953http://comment5.news.qq.com/comment.htm?site=news&id=29102953
<<毛主席一生很清贫>>
http://blog.sina.com.cn/s/blog_7480823a0100set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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