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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末倒置的结论——观云南高院审判案例有感

黑风双煞173 · 2011-07-13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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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云南昭通一个叫李昌奎的男子,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又将其3岁的弟弟活活摔死。潜逃期间,摄于法律威严,于几天后在四川自首。一审法院将李昌奎判处死刑,但是上诉到云南高院后,二审被改判为死缓。这就意味着,这个杀人罪犯可以活命。  

此案公布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较大争议。死刑改判为死缓的最重要理由是:罪犯有自首情节。自首情节是否可以成为所有杀人犯的免死牌?无论这个杀人犯多么罪大恶极!  

让我们看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是如何解释的?他的说法是: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

我认为田院长对此案的解释谬误大矣,他的谬误在什么地方?

首先,田院长说的“公众狂欢”,是把法律的宗旨与社会公平公正对立起来。

法律是调节社会中人与人,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关系的规范,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合法权益,严惩罪犯。当一个人犯了罪以后,需要依据相关法律做出判决,只有法律的判决是公正的,才能使整个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判决是因,公平正义是果。李昌奎杀人两命,实属罪大恶极,将罪犯处以极刑,一是能震慑潜在的罪犯;二是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三是能平息民愤,抚慰死者家属受到伤害的心灵。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不存在所谓的“民众狂欢”。但是我们发现,田院长把这个因果关系倒置过来了,变成“民众狂欢”是因,罪犯死刑是果。

很显然,这是一个本末倒置的结论。

其次,田院长援引有关的司法解释也不适用于此案例。田成有说,之所以采取死缓,也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曾经有明确规定:对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我认为田院长的说法是张冠李戴。如果说李昌奎奸杀少女属于婚姻和邻里纠纷,还能与最高院的规定能沾到一点边,那么,罪犯把3岁小孩活活摔死又做何解释?罪犯与不懂事的3岁孩童之间能有什么矛盾要激化到杀人的程度?撇开罪犯奸杀少女不谈,只是罪犯残忍的杀害3岁幼童这一个情节,李昌奎是一个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穷凶极恶的罪犯,法律完全可以判处其极刑,更何况这是一案两命。

第三,云南高院改判死缓的理由是否充足?

由一审法院到二审,由死刑改判为死缓,据说是由以下两个理由:一是自首情节。其实自首情节还要看是在何种情况下自首的?是杀人以后当场向公安机关自首,还是试图侥幸逃脱,但是走投无路以后,出于无奈才自首,在适用法律上是有很大区别的。罪犯逃离家乡云南,几天以后才在四川自首,很明显是后者。二是按照云南高院最初的解释,罪犯已经对受害者家属进行积极赔偿,并取得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但是从后来受害者家属披露的情节来看,云南高院相关人员有说谎的嫌疑。所谓赔偿只是3万块钱多一点,而所谓的受害者家属谅解根本就是无稽之谈。

因此云南高院改判的理由并不充足。

第四,云南高院为什么要改判?

我想再重新回顾一下对药家鑫杀人案的判决词。药家鑫杀人案相信网友都很熟悉,无需我在此做过多的饶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判决词中说: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果把药家鑫的名字换成李昌奎会怎么样?我看也差不多!

但就是这个几乎板上钉钉的案件,却被云南高院搞得不伦不类,有人怀疑有司法黑幕,有人怀疑相关当事人受贿。云南高院的副院长赵建生说:“这起案件的判决,是经过审判委员会委员表决的。”省高院审判委员会有27名委员,凡是死刑案件必须经过审委会讨论,必须要过半人数表决同意,才能最终下判决。换言之,至少要有14个委员同意才能确定。“所以,二审的改判不是合议庭或是某个法官就能决定的,是通过审委会集体的讨论认定的。”

当然,我更愿意相信赵院长的解释:没有司法黑幕,也不存在行贿受贿。但与此同时我也想到了两个字,哪两个字——立场!

作为法律的代表着——法官,是站在什么立场说话的?是同情犯罪分子,进行所谓国际接轨,积极维护犯罪分子的人权、珍惜犯罪分子的生命权;还是同情被害者,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严惩刑事犯罪分子?其结果是大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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