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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云南高院田成有:男子杀2人获死缓案10年后将成标杆》

sdgm · 2011-07-13 · 来源:乌有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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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害少女王家飞

 

                   遇害男童王家红

 

 

云南高院田成有:男子杀2人获死缓案10年后将成标杆
【sdgm:请问这位云南高院的田成有,你们将残忍至极的杀人恶魔李昌奎由云南昭通中院的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究竟是依据现实的法律呢还是为了给10年后树立一个“标杆”而刻意曲解、强奸现时的法律?】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1年07月13日 13:16 共有0条点评
      

田成有认为,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
【sdgm:首先,需要指出,这个田成有抛出的“公众狂欢式”是对广大正义网友的侮辱。
广大的正义网友认为李昌奎应该是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基于李昌奎残忍杀人的事实。请看,李昌奎对19岁的王家飞先奸后杀,用锄头活活砸死,单就这一条,够不够死刑立即执行?这样的残忍的杀人犯社会危害大不大?应不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即便李昌奎因为出逃四天后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的自首,难道就可以改判“死缓”?就可以免死?

而李昌奎不仅仅是残忍杀害了王家飞一人,而是将王家飞年仅三岁的弟弟王家红,一个对世事懵懂无知的年幼的孩童,倒提着活活摔死,这又是何等的残忍?这样丧心病狂的杀人犯对社会的危害还不够大?还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事实上,不仅广大的正义网友认为李昌奎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样是搞法律的云南昭通中级人民法院的正义之士,也正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判处了杀人恶魔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

云南高院的田成有,不仅侮辱了广大的正义网友,不仅在精神上二次强奸了受害人王家飞、王家红的家人,而且也血口喷人,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断案的云南昭通中级人民法院打入“公众狂欢式”之列! 】


  【《财经》综合报道】 2009年5月16日,云南昭通男子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王家飞后,又将其3岁的弟弟活活摔死。其后,李昌奎在四川投案自首。这次不被死者家属认可的自首,最终成为他的“免死金牌”。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缓。
【sdgm:请问田成有,你们的改判究竟是“依法”呢还是依据你们这些法学“精英”心中的“现代司法理念”呢?】

  该判决引发一场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并被称为“赛家鑫”案(赛过药家鑫)。
【sdgm:为什么呢?是因为一旦田成有等人成功地将李昌奎由死刑立即执行而改判死缓并成为“铁案”,那么,广大的妇女人人可能成为王家飞!这些妇女的弟弟,如果她们有弟弟的话,人人可能成为王家红!他们深知,一个田成有,可以造就无数个的李昌奎!这,就是田成有的可怕之处,这,就是心存良知的人们不得不关注李昌奎案的原因!】

  在该案中,两次判决的最大差异在于,一审法院认为,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则认定了自首情节,并将此作为改判死缓的重要依据。
【sdgm:请看看云南高院采信的这个李昌奎的“自首”:

“5.16”血案发生后震惊了滇川两省交界的巧家、宁南、布拖、金阳等地区。云南省巧家县公安局迅速向全国发出通缉,并会同四川省宁南、普格、布拖、金阳等周边县一起设岗堵卡,捉拿凶犯。李昌奎在 2009年5月20日 在出逃4天后逃至四川省普格县时向城南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被处以刑事拘留,

这是在逃无可逃之下的无奈之举,当然仍可以认定是自首。问题是,这种逃无可逃之下无奈的自首,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说明杀人恶魔李昌奎有悔过之心?

即便杀人恶魔李昌奎真的有悔过之心,这种残忍至极的杀人犯,这个完全无辜的三岁孩童也不放过,而一定要将年仅三岁的孩童王家红倒提着活活摔死,而且,为了断送王家飞、王家红姐弟哪怕一丁点生还的希望,杀人恶魔李昌奎出逃前还不忘将王家飞、王家红姐弟二人(很可能已经是尸体了)的脖子用绳子勒紧!

请问田成有,这样残忍至极、丧心病狂的杀人恶魔,你们依据现时法律的那条那款将其免死呢?

难道你们觉得李昌奎的杀人方式不够残忍?

难道你们觉得李昌奎的杀人方式不够冷酷?

如果不是,那一定是你们觉得李昌奎“人才难得”,你们一定要将李昌奎保护下来,好让李昌奎有更多的机会“一试身手”,以便将这个国家彻底地搞得民怨沸腾!

  7月13日的新快报刊登了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的采访。田成有在采访中表示:“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sdgm:

请问田成有等人,你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这个“这么大压力”的如何而来的呢?

难道是因为李昌奎的杀人恶行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广大的网友刻意胡搅蛮缠而给你们造成的“压力”吗?我想,但凡广大正义的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的网友但凡有一点点的有违现行法律的地方,恐怕早就被你们云南高院这些刻意要为10年后树立“标杆”的法学“精英”逮个正着,这些网友早就被你们这些精通法律、程序的法学“精英”批得狗血喷头、落荒而逃了,可你们没有批!为什么?是你们不想批?实在是因为广大正义的网友是坚持现行法律的,而刻意曲解、强奸现行法律的,恰恰是你们这些秉持所谓的“现代司法理念”而公然曲解、强奸现行法律的法学“精英”!

你们现在狠命死扛的“这么大的压力”,正是因为你们刻意曲解、强奸现行法律,而广大正义的网友又在誓死捍卫现行法律的神圣性而导致的!】

  田成有认为:“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sdgm:这个国家是需要冷静,这个民族也需要冷静,我们需要冷静下来,认真仔细地考虑,田成有等人,是如何窃据要津的,这是无良的渣滓是如何钻到我们人民专政的专政机关云南高级人民法院的?

这,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

本人的一个不成熟的想法,是不是由于一段时间一来的过于强调“学历”、“文凭”,而让那些智力有余而天良缺失的宵小之辈钻了空子?

  田成有说,自己所承受的压力确实很大,但“改判或者不改判,都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也不能因为大家愤怒,就随意杀一个人,法院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民众、媒体、学界。但最终,审判还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
【sdgm:田成有总算还知道“审判还是要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既如此,你们为10年后所立的“标杆”又从何而来?不客气地讲,只要你们忠实地贯彻实施国家现行的法律,你们所办的案子,即便你们将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缓成为“铁案”,也不可能成为10年后的什么“标杆”,因为这就是你们“以国家的法律为基准”做出的!

而只要能成为10年后的“标杆”,那么就意味着你们确定无疑地突破了了“国家(现行)的法律的基准”。

二者必居其一!

  “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sdgm:这个污蔑广大正义网友的所谓的“公众狂欢式”前面已有批驳,这里想问问这位田成有,究竟是认为残杀两人的杀人恶魔李昌奎应该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广大正义的网友以及依法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的云南中院对现行法律的构成玷污呢还是你田成有所在的那个改判杀人恶魔李昌奎死缓的云南高院的那个审判委员会对法律构成玷污呢?

请问田成有等人,你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这个“这么大压力”的如何而来的呢?难道是因为李昌奎的杀人恶行不足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广大的网友刻意胡搅蛮缠而给你们造成的“压力”吗?我想,但凡广大正义的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的网友但凡有一点点的有违现行法律的地方,恐怕早就被你们云南高院这些刻意要为10年后树立“标杆”的法学“精英”逮个正着,这些网友早就被你们这些精通法律、程序的法学“精英”批得狗血喷头、落荒而逃了,可你们没有批!为什么?是你们不想批?实在是因为广大正义的网友是坚持现行法律的,而刻意曲解、强奸现行法律的,恰恰是你们这些秉持所谓的“现代司法理念”而公然曲解、强奸现行法律的法学“精英”!

你们现在狠命死扛的“这么大的压力”,正是因为你们刻意曲解、强奸现行法律,而广大正义的网友又在誓死捍卫现行法律的神圣性而导致的!】

  田成有认为,减少死刑已经成了大趋势,现阶段我们不能再用酷刑,这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
【sdgm:请问田成有先生,你的脑袋没有被驴踢扁吧?请原谅我的愤怒,如果你田成有的脑袋没有被驴踢扁的话,那么请问,那么李昌奎残忍至极的用锄头将王家飞活活砸死,倒提着将三岁孩童王家红活活摔死,究竟是现代的杀人方式呢还是“奴隶制、封建制的落后方法”呢?】

  田成有说:“说真心话,我不是为李昌奎个人说情,李昌奎和我没有任何关系,我是作为一个执法者就案件本身而谈,判决也不是经过一个人出来的,是经过27名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而来的。”
【sdgm:我也说句真心话,李昌奎个人同你可能没有任何关系,但李昌奎的恃强凌弱,可以凭借自己在面对王家飞、王家红姐弟时的强势地位而随意剥夺他们的生命,这种真正的“狂欢”的方式,同你以及你所说的“27名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中主张李昌奎改判死缓的那些成员们,在面对广大网友以及云南昭通中院高高在上如同猫戏弄老鼠的心态,可谓异曲同工。】

  田成有同时强调,理解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但这都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
【sdgm:请问田成有,法律是怎么来的?法律难道不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难道不是一种“民意”的反映?难道不是一种“意识”的反映?】

【作者:《财经》综合报道 】 (责任编辑:江波)

附:原文

云南高院田成有:男子杀2人获死缓案10年后将成标杆

http://www.caijing.com.cn/2011-07-13/1107735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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