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既要依法判案更不能忽略刑罚的功能!
近来,舆论强烈批评云南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残忍杀死二人(又强奸)的李昌奎死缓,近来又曝出赛锐残忍以27刀刺死21岁女孩吴倩,却也被改判死缓。两起案件被舆论高度关注,并非偶然的巧合,而是舆论锐利的眼睛绝不会放过违背法治精神的行为。无论是普通公民的暴行,还是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而之所以被舆论强烈关注,是因这两起案子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确实存在诸多让人质疑之处,更重要的是,云南省高院对挽救刑事被告人津津乐道,却对刑罚的威慑功能、教育功能、鼓励功能以及对被害人的安抚功能和报复感情平息功能抛在一边。
也就是说,国家设置刑罚这个玩意,到底是干什么用的?云南省高级法院首先应弄明白。
或许,搞清这一概念后,云南省高院才能深刻意识到自己裁判的不当之处。
首先,刑罚就是一种具有强制力的刑事惩罚,以剥夺刑事被告人权益的强制力使人畏惧而不敢犯罪。刑事立法明确了某种犯罪行为应处以何种相应的刑罚,就如同给所有社会成员警示:若你犯了这样的罪,你就会为此付出没有商量余地的高昂代价。当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依法宣判了的刑罚,就告诫其他社会成员,从中汲取教训,打消犯罪意念。当犯罪人体验到执行刑罚之苦,其他社会成员也会知晓,或通过失去自由甚至失去生命的代价想象那种滋味。因此,刑罚的威慑功能是其功能之首,不能抹去。
其次,刑罚的教育功能和鼓励功能,当法院对某一刑事被告人处以刑罚,就是对其犯罪行为的一种否定,这种行为绝对不能做,否则就会受到刑法惩治,并鼓励公民都要守法并勇于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最后,当受害人家属目睹亲人遇害,要么遭受伤痛之苦,要么承受失去亲人之悲痛,还会对行凶者产生一种仇恨、报复心理。这些心态,都是自然反应,我们均要报以同情与理解。因此,虽然我们进入文明社会,摒弃了同态复仇的理念,但必须安抚受害人家属,平息报复之情。那么,就要根据客观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对刑事被告人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我们来看看,云南省高院是尊重客观事实吗?是正确适用法律吗?
李昌奎也好,赛锐也罢,杀人手段都是极为残暴的,后果也是极为严重的,其行为毫无人性可言,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可想而知。同时,刑法规定,量刑时,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应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根据目前我国司法机关裁判死刑案时量化的原则,这样的案件应执行死刑。重庆的邹鸿成杀死一人还犯强奸罪,西安的药家鑫杀死一人,均被判处死刑。若对李昌奎、赛锐不执行死刑,根据刑法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那么,类似被判以极刑的刑事被告人就受到不平等对待。若这样残暴的行为不受到相应的刑罚惩治,那么,就意味着,反正杀死一个人也好,杀死两个人也罢,只要有自首情节,就可免死,我也可这样做。大不了被判死缓,然后认真改造,可减为无期、有期,最终还有重返社会的机会。因此,这对犯罪人来说,无疑是一种轻判,起不到惩罚的作用,对即将犯罪的人来说,无疑是一种助长,甚至是放纵,刑罚也起不到威慑、教育的作用。
对本应依法惩治的犯罪人轻判,对于守法公民来说,也是一种扭曲的法治教育。因为类似的犯罪行为人并未受到平等对待,对法治的权威性、公平性丧失信心,刑罚不仅未起到鼓励功能,反而民意会质疑司法公正。对受害人家属来说,精神上得不到抚慰,不仅加深对犯罪人的仇恨,也产生了对司法机关的怀疑甚至敌意,刑罚的安抚功能和平息保护情感功能怎能发挥?
总而言之,刑罚必须与犯罪行为相适应,且任何人都得受到平等对待,却不能抛开刑罚的威慑、教育等功能,而一味地高谈什么人权、人性。要知道,犯罪人杀人时,是对人权的尊重还是侵害,是人性还是兽性的残暴?因此,评判一个行为,不能顾此失彼,而应坚持基本的原则,公平公正地评价并裁判。
作者 坚守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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